只需“出借”銀行卡
貸款就能“包下”?
看似借貸容易
實則陷阱重重
自全市開展反詐重點工作
“全警百日攻堅”行動以來
艾溪湖派出所立足公安責任
以“零容忍、出重拳”的態度
強化對“兩卡”案件的打擊
全力守護群眾的財產安全
近日
艾溪湖派出所成功破獲一起
“卡農”出借銀行卡詐騙案件
兩名嫌疑人落網
追回詐騙資金2萬元
案情回顧
6月18日
艾溪湖派出所接到轄區群眾報警稱
自己被電信網絡詐騙2萬元
民警火速開展案件偵查工作
通過聯動屬地銀行共同查詢
迅速鎖定“卡農”洪某某
並在轄區某小區將其抓獲
經審訊,洪某某交代
自己急需用錢,但因徵信問題
無法通過正規渠道貸款
便通過網貸平台找到管某某
管某某聲稱貸款“黑戶包下”
只需出借銀行卡“幫刷流水”
在火速放款的誘惑下
洪某某在明知出借銀行卡是違法的情況下
仍將銀行卡出借給管某某
隨即
犯罪嫌疑人管某某夥同戴某某
在南昌市高新區某銀行網點
聽從上線指示
從銀行取走詐騙贓款2萬元
民警火速出動將戴某某抓獲
經查明,2萬元系報警人被詐騙轉入錢款
目前
洪某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戴某某被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案件還在進一步偵辦中
在電詐案件中,犯罪分子為了保證自身和贓款的安全,都會把詐騙得來的錢經多層轉賬“洗一洗”後,才轉入自己的賬戶,這個過程被稱為“跑分”。大量租借或購買來的銀行卡,就是贓款“洗白”的工具。
詐騙團伙或洗錢團伙往往利用貸款人急需資金周轉或需要大額貸款的心態,欺騙貸款人提供銀行卡、手機卡等供他們“跑分”,而貸款人最終不僅無法收到承諾的“貸款”額度,還可能導致銀行卡被凍結,甚至自己受到法律懲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網卡、電信線路、短信端口、銀行賬戶、支付賬戶、互聯網賬號等,不得提供實名核驗幫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係開立上述卡、賬戶、賬號等。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由公安機關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萬元的,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來 源 | 高新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