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是怎樣被喚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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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是怎樣被喚醒的? - 陸劇吧
2021年5月26日,重慶市九龍坡區法院,趙誠案開庭審理之前。本文圖片均由受訪者提供

作者 | 杜佳冰

編輯 | 楊  傑

一則法條的喚醒,可以有多種講述方式。

它可以由國家的最高審判機關直接宣布,措辭簡短莊嚴:“‘第二十條’已被喚醒。”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兩會上作工作報告時稱,2021年至2023年,對77名被告人以正當防衛宣告無罪。

它可以被拍成電影,名字就叫《第二十條》。觀眾會被演員的包袱逗笑,也為沉重的現實落淚,最後看到一句台詞:“法,不能向不法讓步。”

它可以是一位法學家的憤慨與希望。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興良學術生涯的第一本書,寫的是《正當防衛論》,1987年出版。當時寫作背景是“在此之前我國從來沒有實行過正當防衛制度”。2023年,此書第四版發行,陳興良感慨頗多:“我國正當防衛的立法與司法發生了巨大變化。”

能從基層公檢法機關的辦案歷程中看到它——這是最有力的說明。呈上法庭的證據,一開始,是於歡刺向辱母者、于海龍砍向“寶馬哥”的刀,現在,是握在鄉村七旬老婦手裡的一塊石頭。

田間地頭,72歲的陳秀英和68歲的饒春娣,為放水洗菜一事發生衝突。陳秀英撿起石頭,砸破了饒春娣的腦袋。雙方對簿公堂,打了近兩年的官司。

為了這塊石頭,陳秀英的兒子暫停打工,從深圳回到江西老家,請來北京的律師,要為母親作正當防衛的辯護。

庭審漫長,這些身穿制服的人所說的話,兩位老婦幾乎聽不懂。結束時,陳秀英險些睡着,饒春娣則是被兒子背着離開了法庭。

律師坦言,這是不值當的官司。但陳秀英和饒春娣堅持要為自己爭理。反反覆復,這塊扔出的“石頭” 最終被認定為正當防衛。

這時我們可以嘗試去回答,第二十條,是什麼喚醒了它?它為什麼如此重要,又如此艱難?

破開一個口子

“相對於正當防衛‘立法’效果的立竿見影,我國正當防衛‘司法’的啟動則是一個緩慢的過程。”陳興良在《正當防衛論》中寫道。

1997年,刑法大規模修訂,其中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2017年6月,山東省高院對於歡案作出“防衛過當”的改判。該案被視為激活正當防衛司法的標誌性案件,它破開了一個口子。

幾個月後,一份特殊的案捲來到了年輕的助理檢察官黃婷手裡。

案卷顯示:26歲的何江波被傳銷人員以談戀愛為由騙進了窩點,在多人圍困、毆打之下,掏出摺疊刀自衛,在混亂中刺死一人,另有兩人輕微傷。2018年5月16日,公安機關以何江波涉嫌故意傷害罪,移送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這是袁州區人民檢察院近10年內受理的第一起涉正當防衛的案件。當時,黃婷剛參加工作3年,正在“法律情懷和專業精神比較強烈”的時期,她想研究一下。

從華東政法大學畢業後,黃婷考過幾次研,“正當防衛是必考點”。她記得這個法條和其他法條不一樣,“它能考察學生對法律的認知深度。同一個案例分析,只要有充分的理由,既可以答正當防衛,也可以答防衛過當”。

作為一道題目而言,得出答案是相對容易的。實踐中,防衛的“限度”卻可以擴張或收縮——它取決於人的主觀意識。

在本案中,何江波揮刀的防衛性質是確定的。核心的爭論點,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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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婷(右)在工作中。

黃婷的想法是,“有正當防衛的空間”。帶她辦案的員額檢察官則認為,認定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都有較充分的理由,但從處理的社會效果來權衡,傾向於認定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

在檢察官聯席會議上,多數意見亦認為,系防衛過當。

“人死為大”“殺人償命”的觀念,向來在中國社會根深蒂固。“一旦有死傷後果,正當防衛幾乎成立不了。”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光權曾在一場討論中表示,這是司法實踐中否認正當防衛最突出的3個問題之一。

2018年6月14日,黃婷在看守所里見到了何江波。“他確實很愧疚,覺得自己手上出了一條人命,一直說他認罪。”黃婷坦言,這種情況下,“(把案子)丟到法院去,大概率就判下來(有罪)了”。

半個月後,因為缺少部分證據,何江波案被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兩個月後,江蘇“崑山反殺案”發生。這是一起全民矚目的案件:2018年8月27日,劉海龍駕駛車輛與騎自行車的于海明發生爭執,劉海龍從車中取出一把砍刀連續擊打于海明,後被于海明反搶砍刀並捅刺、砍擊數刀,劉海龍最終死亡。據報道,案發後兩日,江蘇省檢察院連續向最高檢彙報了有關情況。最高檢給出了指導意見。9月1日,崑山市公安局和檢察院相繼發布通報,認定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這個結果給了黃婷信心,她認為何江波案“值得再研究一下”。

爭取一塊討論的空間

根據案卷記錄,傳銷窩點裡,先有4人上前,要求何江波交出手機,被拒絕後,這4個人將其抱住,搶走了他的眼鏡。何江波有左眼850度、右眼500度的近視。隨後,又有兩人加入,搶走了何江波的手機,用言語呵斥、掐脖子等方式逼迫他交出錢包。見何江波仍然不配合,又有兩人進入房間,共同控制他。這時,何江波掏出防身的摺疊刀(非管制刀具),要求離開。傳銷人員上前搶刀,意圖控制何江波,何江波持刀揮舞,在刺傷幾人後逃離現場。

黃婷寫了一份案情彙報,和員額檢察官一起將此案提請宜春市檢察院業務部門討論。

這一次,防衛過當派仍占多數,理由主要有3點。

第一,何江波事先攜帶了刀具,從動機來看,他預見了這種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

帶刀防身在防衛性質案件中的爭論由來已久。1984年,甘肅孫某亮見義勇為,看到郭某等人調戲兩個少女前去制止,由此發生糾紛。郭某糾集6個人對孫某亮進行毆打,孫某亮掏出隨身攜帶的彈簧刀胡亂揮刺,將郭某刺死。最終,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孫某亮防衛過當,判處有期徒刑兩年。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鄧子濱在一次公開討論中提到此案:“一個公安系統的朋友問我,這個案子(指孫某亮案)如果判成正當防衛,全國人民都攜一把刀怎麼辦?中國有句古話叫‘身懷利器,殺心必起’。”

何江波的解釋是,他在2016年被搶劫過,所以出門的時候很謹慎。這一次因為隨身攜帶了1萬多元現金,所以事先在網上買了一把摺疊小刀防身。

第二,防衛過當派認為,傳銷人員的行為並未危及何江波的人身安全,只是非法拘禁,屬輕微暴力,何江波的防衛手段不具有相當性。

必須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是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然而,在過去的司法實踐中,非法拘禁很難被認定為不法侵害。

第三,從捅刺的力度、部位來看,防衛過當派認為何江波有傷害的故意,且後果造成死亡——根據屍檢結果,死者在身穿一件羽絨服和一件夾克的情況下,捅刺的深度達到了胸腔和腹腔。

最終,這次討論的意見比例是5∶1。正當防衛的唯一一票,來自當時一位業務部門領導。黃婷記得,他在意何江波的想法:對方看到刀後,上前圍攻,他的想法是什麼?能否要求他控制持刀揮舞的程度?

黃婷感到了一些支持,也明晰了爭議的焦點。2018年11月2日,該案再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黃婷向警方寫明了訊問重點——何江波的心理活動。“請再着重核實其是出於一種什麼心態掏出刀?是否有想着捅刺對方什麼部位?他持刀揮舞時心裡是怎麼想的?”

2018年11月15日,她去看守所第二次提審了何江波。“你當時捅了幾刀?”她問。

“想不起來,當時我整個人都蒙了。”何江波答。

黃婷研究了死者的傷口情況。“如果有很強的目的性、一定要置對方於死地的話,應該是選擇要害部位反覆攻擊。”她說,死者除了腹部有一個致命傷,身體上還有其他傷口。何江波的大腿也被刀劃傷,“通過這些零散的痕迹判斷,他當時是隨意揮刺的”。

黃婷認為,何江波的行為符合一個正常人的反應。“司法工作者習慣站在職業角度去思考問題,對人的理性要求更高,希望防衛人能理性防衛,避免嚴重危害結果發生。但作為一個普通的群眾,真正緊急的情況下,能考慮到那麼多嗎?”她問。

黃婷又熬夜寫了一份報告。她為了組織討論而準備的材料,“至少有五六份了”。那段時間她住在單位宿舍,經常加班到深夜。

“就是覺得這個案子要堅持多探討一下。”她告訴中青報·中青網記者,“法律是人經驗的總結,對案件的法律適用有爭議、大家理解不同,在我看來是很正常的。”

高處的支持

2018年12月13日,袁州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以下簡稱“檢委會”)為何江波案召開了本年度的第14次會議。

檢委會是一個檢察院的決策機構,其職能之一,就是審議、決定重大、疑難、複雜案件。針對何江波案,會上仍然討論激烈。有人提到,於歡案、崑山案應對本案有較大的借鑒意義。

這次會議最終討論的結果是4∶7,防衛過當占多數——包括檢察長的一票。

但這位檢察長還是決定,提請宜春市檢察院檢委會再討論。

兩天後,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4個涉正當防衛的指導性案例。時任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孫謙表示,這批案例下發的背景之一,是“立法設計正當防衛的初衷在司法實踐中並未得到充分實現”。 他強調,檢察院要堅守客觀公正,依法正確行使不起訴權。

已經無法獲知,最高檢的表態對何江波案是否有影響。但據黃婷了解,宜春市檢察院在對何江波案進行檢委會討論之前,就將案情上報給了省檢察院。

2019年1月10日,宜春市檢察院作出批複:決定認定何江波的行為是正當防衛,會議責成袁州區人民檢察院及時執行市院檢委會決定,“特別要向死者家屬做好釋法說理工作”。

拿到批複的黃婷很高興,但高漲的情緒沒有維持很長時間。檢察院對一個充滿爭論的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相當於把應對輿情的壓力攬到了自己身上。

何江波後來才知道,他刺中的被害人與他同歲,都是陝西人,一樣家境貧苦。兩個同鄉的年輕人——一個在杭州的火鍋店後廚打菜,一個進入了傳銷組織。

被害人多年未與家人聯繫,他的父親後來接到檢察院的電話,得知兒子的死訊。他們起初堅持要將何江波訴至法院,檢察院釋法說理,經過調解,雙方達成了賠償同意。鑒於案情重大,檢察官最終去陝西當面向被害人家屬送達了不起訴決定書。

2019年1月15日,黃婷帶着不起訴決定書,前往看守所。何江波幾乎跪下。在去往檢察院的車上,他請求黃婷送自己一本法律書籍,作為紀念。

2020年11月,最高檢發布了6起正當防衛不捕不訴典型案例,何江波案就在其中。黃婷說,其中有辦案人員的堅持,但更重要的,是檢察院的擔當。

根據最高檢12309網站公開文書統計,從2017到2019年,全國檢察機關辦理涉正當防衛案件中,不批捕和不起訴的件數及人數在兩年之間翻了一番。

“指導意見”

如果說第二十條是在2017年被喚醒,那麼一段時間內,由於缺少細緻的司法解釋,它的適用都是“睡眼惺忪”的狀態——直到2020年8月28日,最高法、最高檢和公安部聯合發布《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關於何江波案中久經討論的“非法拘禁是不是不法侵害”,《指導意見》作出了明確規定:“對於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不法侵害,可以實行防衛。”

這一次,“防衛人面對不法侵害的恐慌、緊張等心理”也被充分理解。

重慶水果攤正當防衛案是受到《指導意見》影響的第一批案例之一。

《指導意見》發布的13天前,一群醉漢來到了趙誠的水果攤前。幾人多次品嘗水果,趙誠上前制止,隨後被打。圍觀群眾將幾名醉漢勸離。在離開水果攤幾步遠的距離後,因懷疑趙誠對其進行辱罵,幾人又返回水果攤,將幾筐水果掀翻在地,再次毆打趙誠。

趙誠當時52歲,一米六的個子,很瘦。與他發生衝突的是六七個青壯年,其中5人共喝了四十幾瓶啤酒。趙誠退至身後的西瓜攤,順手從身後拿起西瓜攤上的水果刀,從上往下揮。有3人先後衝過去,兩人被砍成重傷,一人輕傷。趙誠隨後被警方帶走。

2020年8月17日,案發第三天,山東縱觀律師事務所律師翟慶亭開始代理本案。他做的第一件事,就是以防衛為由向公安機關申請取保候審。

趙誠的妻子接受媒體採訪時回憶,當時她在小區里徵集居民簽名,又請社區出具了證明,“證明我們從來都老老實實,沒跟人發生過口角”。但申請取保候審未果。

2020年11月30日,重慶市公安局九龍坡區分局以被告人趙誠涉嫌故意傷害罪,向九龍坡區檢察院移送起訴。一個月後,九龍坡區檢察院提起公訴,認為趙誠系防衛過當,量刑建議是兩年有期徒刑。

不是“誰死傷誰有理”

2021年5月26日上午,趙誠一案在九龍坡區法院開庭審理。

趙誠在法庭上陳述:“對方一直不走,我怕出事,準備收攤,拿西瓜刀的時候對方衝上來了——我沒有把刀舉起來。對方衝上來以後,我把刀揮舞起來,從上往下砍了一兩刀。過程中他們一直在追我,我一直在退。”

公訴人問:“你是否意識到會造成他人身體傷害?”

“意識到了,我不揮刀我會死路一條。”趙誠答。

趙誠曾多次向翟慶亭提及自己的兒子小趙,在看守所里,他痛哭流涕。2012年,20歲的小趙與朋友在重慶小食攤用餐時,被旁邊的兩個女生認為說話聲音大,雙方發生衝突,對方打電話叫人過來,小趙遭到圍毆,被一把長刀刺死。一年後,趙誠的前妻也因病離世。後來,趙誠才與現在的妻子結婚,育有一女。

庭上,公訴人認為,3名被害人是滋事的行為,未達到對方拿刀砍的程度去還擊,被告人可以選擇報警,當時有群眾,沒有威脅被告人的性命。本案中二人重傷一人輕傷,已經構成重大損害了,可以認定為防衛過當。

翟慶亭在法庭上辯稱,結合趙誠的生活經歷——20歲的兒子因為說話聲音大被人圍毆致死,當時情景下,趙誠有理由相信對方會將暴徒行徑升級成害其性命的行為。

翟慶亭多次援引《指導意見》稱:“如果以損害結果判定超過必要限度,就會出現《指導意見》第一條所指出的‘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做法。”

半年後,九龍坡區檢察院撤訴。

2021年12月31日,羈押了502天的趙誠走出了看守所,他後來收到20萬餘元的國家賠償。

趙誠回到了水果攤,但官司還沒有結束——在衝突中被砍傷的梁某接着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趙誠賠償包括醫療費在內的各項損失共計42萬餘元。

2023年4月26日,九龍坡區法院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條——“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梁某的全部訴訟請求,並對趙誠的正當防衛行為作了論述:“相較於當時所面對的不法侵害人數和侵害行為強度,給趙誠選擇和思考的時機轉瞬即逝。此種情形中,法律不能再苛求作為普通群眾的被告還應保持相當程度的理智和靈活性,去選擇危害性相較於刀具更小的器械或手段去反擊防禦。”

一審判決後,被害人梁某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這是翟慶亭執業生涯里辦理的第一起正當防衛案。他告訴中青報·中青網記者,這個案子如果發生在十幾年前,“正當防衛的可能性幾乎沒有”。

主觀之難

就審判而言,何江波案、趙誠案又是幸運的——“正”與“不正”的界限並不總是如此清晰。

快遞站門口,一個小夥子說老人的三輪車剮蹭了他的車,而監控證明,老人剛取完快遞,車子分毫未動。小夥子上來推了老人一把,老人反擊一拳,致其鼻骨骨折。誰有錯?

田地邊,兩人發生口角,甲拿起做事的鋤頭往乙身上戳,乙抓住鋤頭後,用力將鋤頭推了回去,甲被鋤頭鐵質部分碰傷頭部,輕傷二級。誰有錯?

在裁判文書網上,這兩個案例均被判定不構成正當防衛。騎三輪車的老人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拿鋤頭的乙方被判拘役四個月。

《指導意見》強調:“實踐中,對於因瑣事發生爭執,引發打鬥的案件,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系防衛行為,較之一般案件更為困難,須妥當把握。”

從江西陳秀英扔石頭一案的審理過程,即可看出“困難”所在——一場鄰里糾紛,由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判決無罪,檢察院又抗訴,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檢察官和法官們反覆爭執的問題是:陳秀英撿石頭是互毆,還是防衛不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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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秀英與饒春娣發生第一次衝突的田裡。

2022年,72歲的陳秀英與68歲的饒春娣因農田放水一事發生爭執,兩人扭打在一起,陳秀英持農具打了饒春娣的後腰。饒春娣回家後,丈夫劉東生得知妻子被打,拿起鋤頭,帶着饒春娣去找陳秀英。

當時陳秀英正在侄子家院內砍柴,手裡正好拿着柴刀,與劉東生發生爭吵、對打,陳秀英的左腿被打傷,柴刀掉落在地,嚇得小便失禁。她有四級視力殘疾,只有一隻眼睛能看到。情急之下,她撿起一塊石頭砸向饒春娣,致其額頭流血,構成輕傷一級。

檢察院認為,無論在田裡還是在院內,陳秀英與饒春娣各階段的行為是一個連續且不可分割的整體,都有互相傷害的意圖。陳秀英撿石頭砸饒春娣,是互毆過程中犯罪工具的變化。

而法院認為,第一次衝突已經結束,陳秀英無意再起衝突,便回家拿柴刀,到侄子家砍柴,不應將陳秀英的行為認定為“互毆”。根據《指導意見》,“雙方因瑣事發生衝突,衝突結束後,一方又實施不法侵害,對方還擊,包括使用工具還擊的,一般應當認定為防衛行為。”

《指導意見》也明確指出,對於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實行防衛。但檢察院認為,饒春娣夫婦進入院內找陳秀英,只是為了評理。這個敞開式的院子沒有門,饒春娣夫婦不屬於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陳秀英防衛的起因條件不存在。

北京乾成律師事務所律師曾薪燚在此案二審期間,以法律援助的形式為陳秀英辯護。“在贛州農村,大家都會拿着鋤頭來評理嗎?”曾薪燚當庭詢問,“今天來法院,是不是也來評理的?你們今天怎麼沒有帶鋤頭過來?”旁聽席一陣笑聲。

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案發時該院雖沒有裝門,但砌有圍牆,是住宅的一部分。非法侵入該住宅,饒春娣與劉東生確實對陳秀英實施了不法侵害行為。

二審開庭時,法官在最後陳述階段問饒春娣:“你有什麼訴求嗎?”

饒春娣覺得冤枉:“我沒有打她。”

檢察院曾在抗訴書中提出,在整個過程中,饒春娣沒有接近也沒有傷害陳秀英,而且現場有多名證人勸架,饒、陳之間還有一定距離。

贛州中院認為,饒春娣與劉東生一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饒春娣目睹了劉東生與陳秀英發生打鬥的過程。根據《指導意見》,二人系共同對陳秀英實施不法侵害,不管是對劉東生還是饒春娣,陳秀英均可以進行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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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秀英的侄子家院內,饒春娣夫婦闖入後發生衝突

“共同侵害人”的概念,饒春娣或許難以理解。二審判決時,她的丈夫劉東生已經過世。曾薪燚告訴中青報·中青網記者,出於化解矛盾的考慮,本案的判決書最終沒有公開宣讀,而是由法官送到了當事人家裡。“化解矛盾其實是法律實現的最終效果。”曾薪燚說。

無罪

隨着第二十條被喚醒,唐銀華重獲自由。1月31日,被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無罪時,他已經被羈押了5年1個月零8天,從未認罪。

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庫正式上線並向社會開放,“唐某華、楊某祥正當防衛案”作為第一批案例入選。

2017年,唐銀華在貴陽市東客站附近經營着一家賓館。一個冬夜凌晨時分,他的妻妹和姐姐在為旅店招攬住宿客人時,被醉酒男子丁小平及同伴調戲、毆打。楊成祥駕車路過,見狀下車上前勸阻。唐銀華接到求助電話也趕來。幾人抓扯扭打在一起。隨後,丁小平被警察帶走。

在派出所值班室,丁小平突然仰頭撞擊牆壁,連撞15次,牆體凹了進去。民警將他送醫,醫生認為系醉酒,未作深入檢查,民警又將其帶回派出所休息。當日9時許,丁小平死亡,死因系重型顱腦損傷。

2018年10月,貴陽市人民檢察院對唐銀華、楊成祥兩人提起公訴。起訴書言簡意賅:“唐銀華、楊成祥與丁小平發生糾紛並對其進行毆打,後丁小平經搶救無效後死亡。”據了解,檢察院給出的量刑建議是無期徒刑。

北京廣衡律師事務所主任趙三平代理了此案,去看守所會見時,唐銀祥說的第一句話是:“人不是我打死的,我不認罪。”

一審開庭期間,趙三平辯護稱,“公訴書故意忽略了被害人到達派出所後存在自殘行為這一對被告人非常有利的重要情節,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是唐銀華的行為導致了丁小平的死亡,不能認定唐銀華有罪。”

2019年8月14日,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唐銀華有期徒刑10年,楊成祥有期徒刑3年。法院認為,丁小平的致命傷並非撞擊牆壁所致,而是唐銀華在打鬥過程中用拳頭打了丁小平的頭部,致使丁小平重度顱腦損傷死亡。

唐銀華、楊成祥不服判決,向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貴州省高院作出裁定: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

貴陽市中院經過重審,仍維持原判。唐銀華繼續上訴。

二審開庭時,趙三平提出到派出所現場勘驗。他坐在丁小平當時的位置上,連續撞牆,並記錄了每一次撞牆的時間、角度,證明丁小平在仰頭的情況下撞到的不是枕部(後腦勺),而是偏上的、形成致命傷的顳部。

2023年3月16日,唐銀華被取保候審,暫時獲得自由。

“說不清楚那種滋味。”唐銀華向中青報·中青網記者回憶,家人把他從看守所接到一家館子里吃飯,點了很多菜,但他吃不下去。一個月後,他和妻子辦理了離婚手續,將賓館留給她經營。

世界“像變了一個天”。唐銀華換了新手機,但不會刷短視頻,有時會翻翻孩子房裡的書,這是看守所里養成的習慣。至於兩個孩子,“似乎有點記恨我”。大的已經畢業了,學的什麼專業,唐銀華不知道,只知道現在還沒找到工作。

他“進去”的時候還欠了錢。離婚後,姐夫借給他1萬元。唐銀華又去銀行貸了些款,想看看能不能再做個生意,但又不敢下手去做,怕最終還是要“進去”。

1月31日,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認為,唐銀華、楊成祥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依法不負刑事責任。根據規定,唐銀華正在計劃向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

案子勝訴了。但趙三平對正當防衛的適用態度一如既往,保持謹慎。他認為,正當防衛不能泛化、不能濫用、也不能矯枉過正。“不能說我們為了激活這個沉睡的條款,就更極端。”他告訴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據媒體報道,福建一男子涉嫌在殺害鄰居後,為了製造正當防衛的假象、逃避法律追究,持刀捅刺自己的右胸口兩次。此案正在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中。

《指導意見》要求,對於以防衛為名行不法侵害之實的違法犯罪行為,要堅決避免認定為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

“針對當前司法實踐對正當防衛的適用‘畏手畏腳’的現狀,為正當防衛適當‘鬆綁’、鼓勵見義勇為、依法保護公民的正當防衛權利是完全必要的。”《指導意見》新聞發布會上,時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啟波表示,“但也必須注意和強調,‘鬆綁’必須在法治框架內進行,要切實防止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

(應受訪者要求,何江波、趙誠為化名)

中國青年報·中國青年網出品
標籤: 娛樂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