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之謙拍《飛馳人生2》照片發微博引爭議 律師:“盜攝”在道德和社會層面也不可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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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你慧眼,識圖看片,本尊在謝,你在賽臉,習慣示眾,罪帶笑點,此心光明,亦復何言。”

2月16日,薛之謙在微博上來了一首自創的“打油詩”,疑似回應因在電影院里拍攝《飛馳人生2》相關照片發微博所引發的質疑。與此同時,“薛之謙 版權意識”等相關話題接連衝上熱搜第一。

這件事還要從昨天他在微博上發的一篇配文為“偷看”的“小作文”講起。文中一開始提到,自己就當完成任務一樣買了杯咖啡,抱着些許可以小聲罵街的心態,低調又呆萌地走進了電影院。然後卻被《飛馳人生2》的熱血感動哭了。

薛之謙本意是用調侃的方式幫助電影宣發,但在配圖方面,他卻使用了三張在電影院里拍攝到的《飛馳人生2》的畫面。這一舉引發了巨大的爭議。有網友表示:“這哪叫偷看,簡直是盜攝。”但也有網友發出質疑,稱之為“盜”是否有點過於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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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攝”一詞最早來源於業內。指的是在未經著作權人、表演者或其他權利人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對他人創作的作品進行拍攝、錄音、錄像等行為,並將這些材料用於公開傳播、商業利用或其他侵犯他人權益的目的。

《新聞晨報》記者查詢相關法律發現,對於這種行為,早有明確的規定。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促進法》第三十一條中曾提到:“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對正在放映的電影進行錄音錄像。發現進行錄音錄像的,電影院工作人員有權予以制止,並要求其刪除;對拒不聽從的,有權要求其離場。”

這樣的情況絕不止薛之謙。今年春節檔可謂是“個個都是王炸”。不少觀眾一邊為電影里主角的故事感動不已時,一邊不忘掏出手機拍照或者直接開啟視頻錄製。

一位不願具名的電影從業者告訴《新聞晨報》記者,春節期間他在觀看賈玲的電影《熱辣滾燙》時就發現,拍攝電影片尾彩蛋並且發朋友圈的現象非常普遍,雖然大部分人的出發點是好的,也有助於電影的宣發。但片尾彩蛋、片尾曲、片名同樣屬於電影版權,這種行為依然不應該被允許。

知名電影公眾號“3號廳檢票員工”曾發文指出:“盜攝”行為在法律層面之外,本身就是一種失德行為。因為電影院昏暗的環境之下,任何手機光源都會構成一種“奪目”。

截至記者發稿時,《飛馳人生2》片方尚未對薛之謙的行為做出任何回應。但知名律師周兆成在接受《新聞晨報》記者採訪時表示,片方是否追究並不是判定“盜攝”的唯一依據。“即使片方沒有追究,如果行為本身已經構成了‘盜攝’,那麼這種行為仍然是違法的。”

有人拋出疑惑,對於“盜攝”是否違法究竟該如何界定?如果只是個人留念是否算“盜攝”?

對此,周兆成解釋,薛之謙的行為是否構成“盜攝”,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如果薛之謙在拍攝他人作品時未經許可,並且將這些材料用於公開傳播、商業利用或其他侵權他人權益的目的,那麼這種行為就可能構成‘盜攝’。但是如果薛之謙的拍攝行為僅僅是為了個人觀賞或留念並沒有傳播或商業利用的目的,那麼這種行為通常不會被認定為‘盜攝’。”

那麼,如果發生“盜攝”行為,可能會產生哪些後果?周兆成表示,如果發生“盜攝”行為,並且被片方追究,盜攝者可能會承擔民事責任:盜攝者可能需要賠償片方因“盜攝”行為而遭受的經濟損失,包括但不限於票房收入、版權費等。“盜攝”行為可能違反相關的行政法規,盜攝者可能會受到行政處罰,如罰款、吊銷執照等。如果“盜攝”行為構成犯罪,盜攝者可能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如何才能規避“盜攝”問題?周兆成建議道,觀眾在觀影時應該遵守相關規定,不要對演出進行拍攝、錄音並傳播。如果確實需要留念,可以在演出結束後向主辦方或表演者請求授權或購買正式的音像製品。

“即使從法律上講沒有追究,‘盜攝’在道德和社會層面仍然是不可接受的。並可能面臨其他法律責任和道德譴責。因此,我們應該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和隱私權,避免進行‘盜攝’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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