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網紅的「福利姬」網絡侵權案怎麼敗訴了?

今天在新浪微博上看到一則新聞,直接把俺笑噴了:

某抖40萬粉絲的網紅博主不滿被稱為「福利姬」,憤而起訴網友,結果敗訴了

「根據本案查明事實,在被告發佈案涉筆記、評論前,原告曾拍攝過多組各式大尺度照片、視頻,並在多平台上傳播、售賣上述照片、視頻,以上行為有違公序良俗以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被告在案涉筆記、評論中雖然使用帶有貶義詞性的『福利姬』指稱原告,確有不妥當之處,但被告發佈案涉筆記、評論系其行使作為公民依法享有的輿論監督權的行為體現,目的係為了維護其身處的『二次元』環境的乾淨、純粹,而非出於貶損原告人格尊嚴,故被告發佈案涉筆記、評論,不存在侵害原告人格尊嚴的主觀上故意,原告亦未舉證證明其確因被告發佈案涉筆記、評論的行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事實」。

此新聞簡單說就是,網友諷刺某網紅是「福利姬」,網紅起訴網友,最終法院駁回網紅的訴訟請求,法院很乾脆:「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我專門查了福利姬含義,福利姬縮寫為「flj」,貶義詞彙,字面意思為提供福利的女性,指拍攝色情或色情擦邊球的圖片或視頻並進行售賣的人,利用自己的身體拍攝色情內容並進行盈利。很顯然,稱別人福利姬,那是帶有一定侮辱、貶損的,從這個角度說稱人「福利姬」是不妥當的,嚴格意義說,它是一種侵權。

但此侵權和法律層面的侵權不是一回事。法律層面上的侵權需要具備侵權的全部構成要件。

網絡侵權的全部構成要件通常包括四個方面:1、侵權人實施了網絡侵權行為2網絡侵權行為給他人帶來侵權損害;3侵權損害與侵權行為之間有因果關係;4侵權人存在侵權過錯四個方面缺一不可。

福利姬侵權案件中的行為不構成民法典上的侵權,我認為主要是兩個方面,一個是侵權過錯上不充分,網友沒有明顯的侵權過錯,況且網友的諷刺系事出有因(原告網紅曾拍攝過多組各式大尺度照片、視頻,並在多平台上傳播、售賣上述照片、視頻),其主觀上出於輿論監督和清朗網絡需要,話說網友心裏怎麼想我不好篤定,至少在明面是可以這麼找抓手,找理由的;第二個是損害後果未達到一定程度,這個也很重要,某種程度上說最重要。

理論上說網絡上的任何不恭之詞都是侵權,但在法院認定上,那是不可能的,因為要考慮違法後果的程度(程度程度程度),要考慮司法資源的合理利用,更要考慮網絡空間的正常發展和使用。動輒一個「卧槽」「草泥馬」「sb」都算法律上的侵權,那網絡空間上就沒辦法「自由自在」說話了。

不信我們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再接着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嚴重精神損害,被侵權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請求其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該二處規定均包含樂「嚴重」一詞,可見,網絡上的侵權行為不一定導致侵權的責任,一般的精神損害並不需要賠償,精神損害的賠償是基於嚴重精神損害。

實際上網絡上不恭的、難聽的言論大多數至多是一般的精神損害,在責任認定上基本上不可能認定為侵權,更不可能導致侵權賠償。這精神叫什麼?網絡上的容忍義務。任何人在網絡上都應當對他人涉及自己的言論保持容忍,同時,這種容忍性對小透明和公眾人物是不同的。

對於公眾人物來說,對監督批評要承擔更高的容忍義務,這是保護公眾知情權、維護社會輿論秩序、百家爭鳴各抒己見的必然要求。公眾人物的名利來自於公眾的關注,權利和義務相匹配,那麼公眾人物應有相應的容忍義務。否則,網友在發佈言論時就無所適從,如履薄冰,這樣也不利於網絡空間的正常發展。

被網友諷刺為「福利姬」的網紅大小也算個公眾人物,由此她也應該保持適度容忍,而不是把尖銳的聲音都視為侵權。因此,法院也沒辦法支持她苛刻的訴訟請求,一切儘是應有之義。

最後要說,稱網紅「福利姬「確實不妥,此點網友當有則改之;但網紅曾經的大尺度的「行為藝術」更應引以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