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601211 證券簡稱:國泰君安 公告編號:2019-004
債券代碼:123269 債券簡稱:15國君Y1
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永續次級債券2019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債權登記日:2019年1月21日
債券付息日:2019年1月22日
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本公司”)於2015年1月22日發行完成的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永續次級債券(以下簡稱“本期債券”)將於2019年1月22日開始支付自2018年1月22日至2019年1月21日期間的利息。根據本公司《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永續次級債券募集說明書》有關條款的規定,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期債券的基本情況
(一)債券名稱: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永續次級債券;
(二)證券簡稱及代碼:簡稱為“15國君Y1”,證券代碼為“123269”;
(三)發行人: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發行總額和期限:
本期債券發行規模為50億元;
本期債券於發行人依照發行條款的約定贖回之前長期存續,並在發行人依據發行條款的約定贖回時到期;
(五)債券形式:實名制記賬式;
(六)債券利率:
本次債券採用固定利率計息;
本次債券前5個計息年度的票面利率將通過詢價方式確定,在前5個計息年度內保持不變。自第6個計息年度起,每5年重置一次票面利率;
前5個計息年度的票面利率為初始基準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其中初始基準利率為發行首日前5個工作日中國債券信息網(www.chinabond.com.cn)公布的中債銀行間固定利率國債收益率曲線中,待償期為5年的國債收益率算術平均值(四捨五入計算到0.01%);初始利差為票面利率與初始基準利率之間的差值,由發行人根據發行時的市場情況確定;
如果發行人不行使贖回權,則從第6個計息年度開始票面利率調整為當期基準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上300個基點,在第6個計息年度至第10個計息年度內保持不變。當期基準利率為票面利率重置日前5個工作日中國債券信息網(www.chinabond.com.cn)公布的中債銀行間固定利率國債收益率曲線中,待償期為5年的國債收益率算術平均值(四捨五入計算到0.01%)。此後每5年重置票面利率以當期基準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上300個基點確定;
票面利率公式為:當期票面利率=當期基準利率+初始利差+300BPs;
如果未來因宏觀經濟及政策變化等因素影響導致當期基準利率在利率重置日不可得,票面利率將採用票面利率重置日之前一期基準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上300個基點確定;
(七)計息期限:本期債券計息期限自2015年1月22日至約定贖回日;
(八)付息日:自發行日起,每年的1月22日(如遇法定節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工作日);
(九)贖回權:於本次債券第5個和其後每個付息日,發行人有權按面值加應付利息(包括所有遞延支付的利息及其孳息)贖回本次債券;
(十)首個票面利率重置日:2020年1月22日;
(十一)票面利率重置日:首個票面利率重置日起每滿5年之各日;
(十二)遞延支付利息條款:除非發生強制付息事件,債券的每個付息日,發行人可自行選擇將當期利息以及已經遞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推遲到下一個付息日支付,且不受任何遞延支付利息次數的限制;利息遞延不構成發行人未能按照約定足額支付利息,每筆遞延利息按當期票面利率累計計息;
(十三)付息方式:本次債券每個付息日前5個工作日,由發行人按照有關規定在主管部門指定的信息媒體上刊登《付息公告》,並在付息日按票面利率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完成付息工作;如發行人決定遞延支付利息的,發行人及相關中介機構應在付息日前5個工作日披露《遞延支付利息公告》;
(十四)強制付息事件:付息日前12個月,發生以下事件的,發行人不得遞延當期利息及已經遞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
(1)向普通股股東分紅;
(2)減少註冊資本。
(十五)利息遞延下的限制事項:發行人有遞延支付利息的情形時,直至已遞延利息及其孳息全部清償完畢,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十六)贖回方式:如在前述贖回權條款規定的時間,發行人決定行使贖回權,則於贖回日前一個月,由發行人按照有關規定在主管部門指定的信息媒體上刊登《提前贖回公告》,並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完成贖回工作。
二、本次付息方案
本期債券的票面利率為6.00%,每手“15國君Y1”(面值人民幣 1,000 元)實際派發利息為人民幣60.00元(含稅)。
三、本期債券本年度付息情況
(一)本年度計息期限:2018年1月22日至2019年1月21日;
(二)利率:本期債券品票面利率為6.00%;
(三)債權登記日:本期債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債權登記日為2019年1月21日。截至上述債券登記日下午收市後,本期債券投資者對託管賬戶所記載的債券餘額享有本年度利息;
(四)付息日:2019年1月22日;
(五)根據《債券募集說明書》約定的相關債券條款,本公司不遞延支付本期債券的本期利息。
四、付息對象
本次付息對象為截止2019年1月21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後,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全體“15國君Y1”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簽訂委託代理債券兌付、兌息協議,委託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進行債券兌付、兌息。如本公司未按時足額將債券兌付、兌息資金劃入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將根據協議終止委託代理債券兌付、兌息服務,後續兌付、兌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負責辦理,相關實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為準。公司將在本期兌息日2個交易日前將本期債券的利息足額劃付至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
(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項後,通過資金結算系統將債券利息劃付給相應的兌付機構(證券公司或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認可的其他機構),投資者於兌付機構領取債券利息。
六、關於本期債券企業債券利息所得稅的徵收
(一)關於向個人投資者徵收企業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等相關文件的規定,本期債券個人投資者應就其獲得的債券利息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本期債券發行人已在《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永續次級債券募集說明書》中對上述規定予以明確說明。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企業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3]612號)規定,本期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將統一由各兌付機構負責代扣代繳並直接向各兌付機構所在地的稅務部門繳付。請各兌付機構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做好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工作。如各兌付機構未履行上述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義務,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由各兌付機構自行承擔。
本期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的征繳說明如下:
1、納稅人:本期債券的個人投資者
2、徵稅對象:本期債券的利息所得
3、徵稅稅率:按利息額的20%徵收
4、徵稅環節:個人投資者在付息網點領取利息時由付息網點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繳義務人:負責本期債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網點
6、本期債券利息稅的征管部門:各付息網點所在地的稅務部門
(二)關於向非居民企業徵收企業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
對於持有本期債券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等非居民企業(其含義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根據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2009年1月23日發布的《關於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等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的發行人本期債券利息應當繳納10%的企業所得稅。根據《關於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企業所得稅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08號)規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對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取得的債券利息收入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的範圍不包括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取得的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債券利息。
七、相關機構及聯繫方法
(一)發行人
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靜安區南京西路768號
法定代表人:楊德紅
聯繫人:沈凱、謝佐良、趙領
聯繫電話:021-38677723
郵政編碼:200041
網址:www.gtja.com
(二)託管人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陸家嘴東路166號中國保險大廈3層
聯繫人:徐瑛
聯繫電話:021-68870114
郵政編碼:200120
特此公告。
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