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傳質疑《繁花》侵權,律師:使用歌手演唱版本應獲得歌手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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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訊(記者張赫)1月29日,知名歌手趙傳在微博發文稱:“最近火紅的劇《繁花》劇中使用《我是一隻小小鳥》,先前都沒人來洽談錄音使用權”,意指電視劇《繁花》侵犯了他作為原唱的權益。據新京報記者觀察,電視劇《繁花》確實使用了趙傳演唱的《我是一隻小小鳥》版本作為插曲,並在片尾標註為“版權音樂”。1月30日,有媒體聯繫到《繁花》出品方澤東影業,對方回應道:“我們昨天第一時間和環球音樂一同聯繫了趙傳和版權所屬團隊,並做了相應的解釋和溝通。並相約今天進一步展示我們合作記錄,解除相關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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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花》中,陶陶出場總會配《我是一隻小小鳥》,主演陳龍介紹,王家衛給每個人都配了背景音樂,陶陶的背景音樂就是這首歌。

到底什麼是“錄音權”?如果劇方想要使用一首老歌,到底需要向誰獲得授權?對此,新京報記者採訪到中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趙虎。趙虎表示,如果一部影視作品想要在劇中插播一首音樂作品,其需要向歌曲版權方,比如詞曲作者、唱片公司、音樂版權公司等,獲得這首歌的著作權授權,尤其是著作權中的表演權、廣播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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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傳微博截圖。

表演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的規定,著作權人享有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權利;廣播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的規定,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信息網絡傳播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第十條規定,所謂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趙虎表示,這其中還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如果作品方只是用了這首歌的詞、曲,演唱則另找一名歌手的話,只需要向版權方獲得表演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授權,並和演唱者約定表演者權的使用問題即可,不需要和原唱商量。“有時候需要詞曲作者授權,有時候詞曲作者已經把其著作權轉讓給他人,比如唱片公司,那就由他人授權。誰是權利人,誰授權。”

但如果劇方想要使用某個特定歌手演唱的版本,則需要獲得歌手,即表演權者同時授權。例如,電視劇《繁花》直接使用了趙傳演唱的《我是一隻小小鳥》版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歌手擁有表演者權,包括表明表演者身份;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並獲得報酬;許可他人錄音錄像,並獲得報酬;許可他人複製、發行、出租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並獲得報酬;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並獲得報酬。當被許可人,即劇方,以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方式使用作品,則應當取得歌手(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除非歌手與他人簽訂了協議,轉讓了表演者權,就不能再主張了。”

而有網友猜測,趙傳所說的“錄音權”或許是指著作鄰接權中的“錄音錄像製作者權”。對此趙虎表示,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所謂錄音製品,是指任何對表演的聲音和其他聲音的錄製品。錄音製作者,是指最初將表演的聲音或者其他聲音錄製下來的人。因此通常情況下,錄音錄像製作者權指的並不是歌手,而是音樂公司、音樂製作人等。

編輯 佟娜

校對 李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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