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結了一起案件,明確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圖片的“作品”屬性和使用者的“創作者”身份,這也是我國首例涉及人工智能生成圖片的著作權案。
根據北京互聯網法院通報,原告使用開源軟件stable diffusion,通過輸入提示詞的方式生成了涉案圖片後發布在小紅書平台。被告在百家號上發布文章,文章配圖使用了涉案圖片。原告認為,被告未經許可使用涉案圖片,且截去了原告在小紅書平台的署名水印,使得相關用戶誤認為被告為該作品的作者,嚴重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署名權及信息網絡傳播權,要求被告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等。北京互聯網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賠禮道歉並賠償原告500元,雙方均未提起上訴,目前一審判決已生效。
負責審理此案的法官表示,在全新的技術背景下,傳統的著作權理論與技術發展現實已經不相匹配,應當進行調適和發展,以適應現實情況的變化,更好地滿足權益保護和產業發展的需求。
01
法院:涉案圖片體現出了原告的個性化表達
據悉,這起案件的起因是,原告李某利用一款名為stable diffusion的人工智能大模型,通過輸入提示詞的方式,生成了一張古裝少女的圖片,並將該圖片以《春風送來了溫柔》為名發布在小紅書等平台。被告劉某在其百度百家號上使用了該圖片作為文章配圖,並去除了圖片上的水印。李某發現後,以侵害作品署名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為由,將劉某起訴到北京互聯網法院,要求被告賠禮道歉。
原告李先生在一開始索賠5000元,他表示,自己在生成圖片時付出了大量勞動,雖然自己發布的只有幾張作品,但在後台可能要操作和優化數百張作品。
在庭審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圍繞涉案圖片是否構成作品、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圖片的著作權、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等問題展開了辯論。原告認為,自己在生成圖片的過程中進行了很多智力投入,比如設計人物的呈現方式、選擇提示詞、安排提示詞的順序、設置相關的參數等,體現了自己的獨創性和個性化表達,因此涉案圖片是自己的作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被告則辯稱,自己所發布的主要內容是原創的詩文,而非涉案圖片,沒有侵權的故意,涉案圖片是通過網絡檢索獲取的,具體來源已無法提供,使用時也不確定李某是否對涉案圖片享有權利。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圖片是以線條、色彩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造型藝術作品,屬於著作權法中的美術作品。涉案圖片具有獨創性,體現了人的獨創性智力投入,應當被認定為作品,並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原告是直接根據需要對涉案人工智能模型進行相關設置,並最終選定涉案圖片的人,涉案圖片是基於原告的智力投入直接產生,且體現出了原告的個性化表達,故原告是涉案圖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圖片的著作權。被告在本案中的行為侵害了原告就涉案圖片享有的署名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考慮到案件具體情況和侵權情節,法院最終判決被告向原告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500元。
審理了此案的北京互聯網法院法官朱閣表示,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他們反覆考量了包括傳統理論遇到全新應用場景時,是否要進行調適和發展、和作品的認定是否僅有法律判斷,還是也需進行價值判斷兩個問題。朱閣指出,只有秉持面向未來的司法理念才能更好地鼓勵新技術應用、推進新業態發展。進入人工智能時代以來,人類的創作工具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人們已經不需要動手去畫出線條、填充色彩,而是利用ai進行創作,但是這並不意味着人類對於畫面元素不需要進行選擇和安排。在這種全新的技術背景下,傳統的著作權理論與技術發展現實已經不相匹配,應當進行調適和發展,以適應現實情況的變化,更好地滿足權益保護和產業發展的需求。
此外,朱閣認為,世界各國均以“獨創性”作為界定作品的核心構成要件,但均未在立法上予以明確定義或解釋。通過認可人工智能生成圖片的“作品”屬性和使用者的“創作者”身份,將有利於鼓勵使用者利用ai工具進行創作的熱情從而實現著作權法“激勵作品創作”的內在目標,有利於促進相關主體對利用ai生成內容進行標識進而推動監管法規的落實、公眾知情權的保護,有利於強化人在人工智能發展中的主導地位,有利於推動人工智能技術的創新發展和應用。
02
訓練數據是否也應適用版權保護?
如何看待這一案件?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王琮瑋對南都記者表示,ai生成的圖像作為作品與無ai參與的作品在定性上並無不同,因為在認定此類圖片構成何種作品時,法院認為不屬於“符合作品特徵的其他智力成果”,而是屬於美術作品。但由於ai生成圖像與無ai參與的作品在獨創性和使用方式上不同,因此在作者權益上可能存在一些差異。
根據著作權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因此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可以參照該權利使用費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使用費難以計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此次判例中,法院根據涉案圖片情況以及侵權使用情節,最後確定被告就被訴侵權行為向原告賠償的經濟損失數額為500元。王琮瑋表示,本案之前的其他侵權案件中法院判賠的金額都有一定差異,賠償金額一般是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綜合考慮確定的,綜合考慮的因素包括侵權方所獲利益,被侵權方創作作品的成本,作品本身的價值以及作品本身的社會價值等。比如從案件數量上看相對較多的圖片類侵權案件,一般的賠償數額為800元/張。“相對於本案而言,判賠的依據以及數額與其他類型案件並無較大差異,說明此類案件只是作品形成的基礎包括了ai因素,但在處理時仍保持並堅守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保護作品的獨創性。”
王琮瑋對南都記者表示,這個判例對於互聯網時代使用人工智能技術創作作品的知識產權保護來說具有重要意義。她指出,人工智能生成物在知識產權領域的定性問題一直是學界爭論的焦點,而該案例肯定了ai生成圖的獨創性,確定了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圖片的其具有作品屬性可以獲得著作權,並認可人工智能使用者以作者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權。這個判例對後續的司法實踐帶來一定的影響,為類似的案件提供了一個可借鑒的判例,為未來類似糾紛的處理提供了一定的指導。
對外經貿大學數字經濟與法律創新研究中心主任許可持類似的觀點。他表示,我國並非判例法國家,因此這次北京互聯網法院的判決無法直接使用於後續判例,但鑒於目前國內只有三所互聯網法院,北京互聯網法院的判例已在許多案件中發揮重要引領作用,這可能使得該案件被廣泛援引。
此外,許可也指出,該判例可能對行業帶來深遠影響。由於在aigc產品中存在訓練數據的版權問題,那麼若使用aigc產出的作品被判定為有版權,其訓練數據是否也應當適用版權保護的要求?許可認為,只有保證aigc產品的訓練數據得到版權方授權,利益才能平衡。
他認為,對於這一案件,除了關注判決的依據外,還應考慮它帶來的後續影響,“它可能會帶來相關產業中的利益再平衡問題,比如未來可能更多的權利人會在aigc輸入端(即訓練數據方面)提起相關權利主張,因為法院既然認定aigc的產出能夠得到版權保護,那麼輸入端當然也要主張獲得版權保護。因此,從合規的角度來說,其中就存在一個問題,即平台在法律上有義務證明自己不侵害他人知識產權。”
采寫:南都記者胡耕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