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廣東省紀委監委9月1日消息,深圳市委原常委、原常務副市長黃敏被開除黨籍、公職,涉嫌受賄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黃敏 資料圖
黃敏出生於1963年8月,廣東普寧人,長期在深圳交通系統工作,曾任市交通委主任、寶安區委書記等職。
2017年8月,其升任副市長,後擔任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2023年11月,卸任。2024年3月,被查。
經查,黃敏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車輛;
違背組織原則,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
廉潔底線失守,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違規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錢款;
大搞權錢交易,將公權力當作攫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項目推進、工程承攬、企業經營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黃敏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
依據有關規定,經廣東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廣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黃敏開除黨籍處分;由廣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深圳市第七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