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後,被害人家屬曾打來電話,表示自己家孩子是元宵節被害的,七年後的元宵節,最高檢通知抗訴了,家裡人激動得很多天睡不著覺……這是辦理最高檢抗訴辛龍故意殺人案過程中,讓我深受觸動的一個細節。
時間回到2015年。那年3月6日6時20分許,被害人張某艷被發現橫屍在自己家樓下。在案證據可以證實,3月5日(元宵節)當晚,張某艷的男友辛龍一直在案發現場,即張某艷家裡,具有重大作案嫌疑,但辛龍拒不承認致死被害人。
究竟是不是辛龍殺人?辦案過程一波三折,一審法院認定辛龍故意殺人,判了死緩。辛龍不服上訴,二審法院將案件發回重審後,改判其無罪。被害人家屬一直不服,申訴到最高檢。
我接手該案後,審查的重中之重也是辛龍到底是不是真兇。原審判決無罪的理由主要有:本案被害人死亡時間無法確定;從被告人離開到被害人屍體被發現,其間約2小時的時間段是空白的;被害人住處遺留多枚嫌疑足跡未作比對等,法院認為證據未達到確實、充分的程度,無法排除第三人作案的合理懷疑。
我審查全案證據後,認為無罪判決理由不成立:一是辛龍具有作案動機。辛龍與被害人存在感情糾紛,矛盾激化嚴重。二是案發現場符合熟人作案特徵。三是辛龍有作案時間和條件。四是辛龍雖不承認致死被害人,但其穩定供認案發當晚為制止被害人喊叫曾捂壓被害人口鼻。這與屍檢結果被害人系受外力作用機械性窒息死亡吻合。五是現場提取的生物檢材,只檢測到辛龍、張某艷的dna。六是樓下鄰居證實當晚一男一女在樓上廝打、爭吵到凌晨3點左右才安靜,辛龍的手機定位顯示當時其未離開案發小區。綜合全案證據分析,我認為可以形成辛龍實施殺人行為的內心確信。
雖然我內心確信案件是辛龍實施的,但要促成改判,必須補強證據。我赴案發地與案件原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座談交流,深入了解有關情況。此後,我復勘案發現場,重新取證,委託鑒定。復勘案發現場時,距離案發已經過去六年多,但案發現場仍完整保留,這也是該案的不同尋常之處。
此外,我又對辛龍開展調查。去之前,我精心設計調查詢問提綱,把想問的問題埋在大量的、一般性的瑣碎問題當中。詢問中,我以「嘮家常」方式切入,關心辛龍生活狀況,促使其放鬆警惕。當天,他說了大量對定罪極為有利的細節證據,在口供上實現了五六個關鍵性突破。比如,他供認了被害人的進食時間,結合在案證據可以確定被害人的死亡時間為凌晨3點到4點;再比如,他承認現場嫌疑足跡是自己留下,而現場嫌疑足跡不明是原審判決無罪的重要理由。
我們還委託公安部對案發現場嫌疑足跡重新進行會檢,最後專家一致傾向認定,現場嫌疑鞋印為辛龍所留。
經過補強證據可以認定,被害人死亡時辛龍尚未離開,現場嫌疑足跡是辛龍留下,能夠排除第三人作案的合理懷疑,可以認定辛龍案發當晚在被害人家中捂壓被害人口鼻致其死亡,後拋屍樓下偽造自殺假象。據此我提出,原審判決錯誤應抗訴糾正的審查意見。
該案經最高檢檢委會審議,決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抗訴。最高法指令再審後,經大連市中級法院、遼寧省高級法院一審、二審,最終以故意殺人罪改判辛龍死緩,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辦理刑事案件,從有罪到無罪像是「拆房子」,從無罪到有罪像是「搭房子」。「搭房子」必須四梁八柱穩當,房子才能立得住。這是我辦理最高檢抗訴辛龍故意殺人案的感悟。對一個案件來說,「搭房子」的質料就是證據。這個案件是「零口供」殺人案,需要通過間接證據形成證據鏈定案,最難的就是要對六年前已進行充分偵查的舊案補到新證,這幾乎是「不可能的任務」。但檢察官的基本職責就是查明真相、追訴犯罪、法律監督,為了對得起這個職責,必須不懈努力,最終歷時三年,變不可能為可能,促成本案改判。
(作者系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廳主辦檢察官、二級高級檢察官 郭竹梅)
來源:檢察日報·要聞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