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貴州省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貴陽市人大常委會原副廳長級幹部朱麗霞受賄一案,對被告人朱麗霞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被告人朱麗霞受賄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7年至2023年,被告人朱麗霞利用擔任貴陽市商務局黨委副書記、書記、局長,貴陽市南明區委副書記、南明區政府副區長、區長,南明區委書記,貴陽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工程承攬、開辦幼兒園、職務調整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837萬餘元。
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朱麗霞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於朱麗霞到案後如實供述其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認罰,退繳部分涉案贓款,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朱麗霞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2023年8月23日消息,朱麗霞被查;2024年2月5日消息,朱麗霞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經查,朱麗霞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置若罔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規組織宴請並用公款沖抵宴請費用;組織觀念淡薄,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規為他人謀取人事利益;廉潔底線失守,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不正確履行職責,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毫無紀法底線,私慾膨脹,將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異化為謀取私利的工具,違規為他人在項目承接、享受政府補貼等方面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朱麗霞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工作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貴州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貴州省委批准,決定給予朱麗霞開除黨籍處分;由貴州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貴陽市第十一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公開簡歷顯示,朱麗霞,女,漢族,1963年5月出生,貴州修文人,1993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4年8月參加工作,中央黨校研究生學歷。
早年,她長期在貴陽市政府工作,歷任:市政府辦公廳秘書五處幹部、主任科員、副處長、處長,市政府副秘書長等職。
2007年,朱麗霞任任貴陽市商務局黨委副書記、局長,後任黨委書記、局長,2011年,她任南明區委副書記、區長,2014年任南明區委書記,併兼任貴州雙龍航空港經濟區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等職。
2017年,朱麗霞任貴陽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2022年1月被免職。公開報道顯示,卸任貴陽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後,她長期以貴陽市人大常委會副廳級幹部參加會議活動。
來源: 政事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