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211 证券简称:国泰君安 公告编号:2019-004
债券代码:123269 债券简称:15国君Y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永续次级债券2019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9年1月21日
债券付息日:2019年1月22日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5年1月22日发行完成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永续次级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9年1月22日开始支付自2018年1月22日至2019年1月21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永续次级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永续次级债券;
(二)证券简称及代码:简称为“15国君Y1”,证券代码为“123269”;
(三)发行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发行总额和期限:
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50亿元;
本期债券于发行人依照发行条款的约定赎回之前长期存续,并在发行人依据发行条款的约定赎回时到期;
(五)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六)债券利率:
本次债券采用固定利率计息;
本次债券前5个计息年度的票面利率将通过询价方式确定,在前5个计息年度内保持不变。自第6个计息年度起,每5年重置一次票面利率;
前5个计息年度的票面利率为初始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其中初始基准利率为发行首日前5个工作日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5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0.01%);初始利差为票面利率与初始基准利率之间的差值,由发行人根据发行时的市场情况确定;
如果发行人不行使赎回权,则从第6个计息年度开始票面利率调整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上300个基点,在第6个计息年度至第10个计息年度内保持不变。当期基准利率为票面利率重置日前5个工作日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5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0.01%)。此后每5年重置票面利率以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上300个基点确定;
票面利率公式为:当期票面利率=当期基准利率+初始利差+300BPs;
如果未来因宏观经济及政策变化等因素影响导致当期基准利率在利率重置日不可得,票面利率将采用票面利率重置日之前一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上300个基点确定;
(七)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15年1月22日至约定赎回日;
(八)付息日:自发行日起,每年的1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九)赎回权:于本次债券第5个和其后每个付息日,发行人有权按面值加应付利息(包括所有递延支付的利息及其孳息)赎回本次债券;
(十)首个票面利率重置日:2020年1月22日;
(十一)票面利率重置日:首个票面利率重置日起每满5年之各日;
(十二)递延支付利息条款: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债券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推迟到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利息递延不构成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利息,每笔递延利息按当期票面利率累计计息;
(十三)付息方式:本次债券每个付息日前5个工作日,由发行人按照有关规定在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媒体上刊登《付息公告》,并在付息日按票面利率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完成付息工作;如发行人决定递延支付利息的,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在付息日前5个工作日披露《递延支付利息公告》;
(十四)强制付息事件:付息日前12个月,发生以下事件的,发行人不得递延当期利息及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
(1)向普通股股东分红;
(2)减少注册资本。
(十五)利息递延下的限制事项:发行人有递延支付利息的情形时,直至已递延利息及其孳息全部清偿完毕,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十六)赎回方式:如在前述赎回权条款规定的时间,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权,则于赎回日前一个月,由发行人按照有关规定在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媒体上刊登《提前赎回公告》,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完成赎回工作。
二、本次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6.00%,每手“15国君Y1”(面值人民币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0.00元(含税)。
三、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一)本年度计息期限:2018年1月22日至2019年1月21日;
(二)利率:本期债券品票面利率为6.00%;
(三)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9年1月21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四)付息日:2019年1月22日;
(五)根据《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相关债券条款,本公司不递延支付本期债券的本期利息。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9年1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国君Y1”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永续次级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沈凯、谢佐良、赵领
联系电话:021-38677723
邮政编码:200041
网址:www.gtja.com
(二)托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