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观察:从“昆山反杀案”到电影《第二十条》,不让做好人付出沉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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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春节档电影中,张艺谋导演的《第二十条》一开始并未引起特别关注。但在上映后,口碑和票房一路“逆袭”。电影片名指的是刑法第二十条,也就是“正当防卫”条款。

连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多次为这部电影发声,这其中固然有主角是检察官的因素,但更重要的一点或许在于电影问出了人们这些年来非常关心的问题:遇见歹徒作恶行凶时,路人该见义勇为吗?若是因此出了事情,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吗?

在过去,“正当防卫”条款因很少运用在司法实践中,被视作“沉睡”条款。近年来,该条款适用的案例明显增加。借着电影热映的机会,解放日报·上观新闻记者梳理了“正当防卫”条款从“沉睡”到激活的过程,发现一个个标志性事件背后,是中国法治的不断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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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眼专业版显示,《第二十条》仍然受到观众喜爱

沉睡许久的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条款本身不是什么新鲜事物。早在我国1979年颁布实施的刑法中,就对正当防卫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1997年,刑法对正当防卫制度进行了一次修改完善,一方面放宽了防卫限度的条件,即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另一方面规定了无限防卫,即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可以采取无限度的防卫,即使造成了不法侵害者伤亡后果的也不负刑事责任。

单从法律条文上来看,正当防卫制度的基本框架已经建立。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电影《第二十条》中就有这样一个情节。一名涉嫌故意伤害的犯罪嫌疑人辩称,是对方扬言要弄死自己和妻女,并去车里拿刀,他也看到了对方车里的刀,这才出手反击将对方杀死。但在办案过程中,因为刀迟迟未能查找到,导致案件认定出现较大争议。

这是过去不少司法办案人员面临的一个真实困境。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事实、证据比较复杂,相当部分的案件缺少证据。一旦出现死伤,“死者为大”“谁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认识,客观上也让办案人员不太敢适用正当防卫制度。

这就造成了一个结果:长期以来,司法办案人员对正当防卫条款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这一先决条件判断极为严苛,显得过于理性而不近人情。这一点,在电影中也有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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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海报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就曾撰文批评过这一点。他用“粪坑案”举例:遭遇歹徒强暴的女性,在性侵过程中把男方推入粪坑,男方拼命想从粪坑爬出来,女方拼命踩男方的手。那么,女方踩第二脚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又或者是故意伤害?

以之前的案例来看,大概率认定女方不能构成正当防卫。究其原因,还是在缺少细则的情况下,办案人员习惯于事后站在“上帝视角”,以极其冷静的心态回看整个事件,忽视了当事人所处的是一个身不由己的环境。

被打了为什么不能还手?见义勇为有什么错?被反复折磨、欺辱,面临重大人身安全,为什么不能勇敢反抗?法律不外乎人情。第二十条的长期“沉睡”,做好人可能需要付出的沉重代价,带来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不满和不解。

“昆山反杀案”是关键转折

如果站在现在这个时间点回看正当防卫条款激活的过程,不难看出几个关键事件。

其一是“于欢刺死辱母者案”。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同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改判于欢有期徒刑5年。虽然于欢没有被判无罪,但在当时,认定“防卫过当”已是一大突破。

其二是“昆山反杀案”,这被很多学者认为是真正的转折性事件。2018年8月27日,刘海龙驾车在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与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刘海龙取出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后被于海明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刘海龙受伤死亡。经媒体报道后,社会舆论强烈呼吁对于海明适用正当防卫条款。

随后,最高检指导江苏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提出案件定性意见,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支持公安机关撤案,并作为正当防卫典型案例公开发布。“昆山反杀案”还不止一次被写入《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之所以将“昆山反杀案”称为唤醒沉睡条款的转折性事件,不仅因为该案引发了社会各界对正当防卫制度的充分讨论,并逐渐趋于共识,还因为该案具有的强烈示范效应。接下来,赵宇见义勇为案、河北涞源反杀案、浙江盛春平案等一批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均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好评。

在一起起个案的推动下,2020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发布,其中明确指出: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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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全国两会上,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透露,过去5年,全国检察机关认定属正当防卫不捕不诉1370人,是前五年的5.8倍。

正当防卫的本质是对民众的授权,鼓励民众向不法侵害做斗争,绝不能对防卫人过于苛求,寒了见义勇为者的心。说到底,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这也是我国法治进步的一个重要体现。

所有法律共同体的努力

需要指出的是,电影的主角是检察官,现实中,各级检察机关确实作了大量工作。但是,不论是想彻底激活正当防卫条款,还是想推动法治中国建设促进法治进步,从来不是检察机关一家之事。

2018年5月16日上午7时58分许,浦东某购物中心离职保安钱某来到了监控室,突然从口袋里掏出一把水果刀,持刀走向保安朱某并作出挥刺动作。另一名保安马某随手从地上捡起一根约2米长的金属杆,将钱某赶出监控室。到了门口处,马某见钱某手中的水果刀已经被打落,便扔下金属杆,扑上前想将钱某制服。两人正厮打时,朱某手持一根木棍赶了上来,朝钱某脑后打了两下,钱某被打倒在地。钱某因被击打头部致颅脑损伤,几天后经抢救无效身亡。

一审法院认为,朱某持械、马某采用拳打的方式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6年6个月,判处马某有期徒刑3年3个月。

因为家境困难,二审时马某已经请不起律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通知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为马某提供法律援助,陆凤阳律师受指派成为马某的辩护人。尽管马某本人提起上诉只是认为一审量刑过重,但陆凤阳在阅读案卷后,认为马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遂决定作无罪辩护。他在二审时说,马某用棍子将钱某手里的刀敲掉后便扔了棍子,可以看出他的本意只是制服钱某,如果有伤害的意图,就不会扔了棍子。因此,马某的行为不属于故意伤害,一审对案件的定性错误。

最终,上海一中院采纳了陆凤阳的辩护意见,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导致量刑不当,依法予以纠正,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朱某有期徒刑6年,马某无罪。

过往事实已经证明,法治的进步需要所有法律共同体的努力。法学理论界人士不断参与讨论司法细则,公检法等司法工作人员持续提升办案能力和理念,律师依法为被告人进行辩护,舆论监督推动相关法律进一步完善……唯如此,才能让正当防卫条款彻底激活,在更大范围内让法治建设取得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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