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小编用了工作群里的照片,竟被同事索赔1.8万元?!

为了更好地展示工作

小编们往往需要

文字、图片、短视频轮番上阵

而工作群里的图片、视频等

日常工作分享

就是丰富的素材资源


可万万没想到

用工作群里的工作照做宣传

竟然会惹上了官司

......

01

案情简介

小明和小东是同一公司的工作人员。一天,公司安排小明参加公司组织的社会活动,小明拍了一些照片记录了活动过程,发在公司的工作群中。


活动结束后,领导安排小东做一篇公司宣传。初稿出来后,领导觉得材料缺少配图,便指导小东到公司工作群中查找是否有可用素材。按照领导的指引,小东在工作群里找了一些照片和数据,并做成短视频,发布在他个人注册、账号名称为公司名称的微信视频号中。


小明看到视频后很生气,觉得小东没有经过自己允许就把自己拍的照片作为短视频素材,发布在他的视频号上,侵害了自己的著作权。


于是小明起诉至法院,要求小东赔偿1.8万元,并在微信工作群内进行赔礼道歉。


02

小东认为


完成宣传工作是公司领导安排的工作内容,制作视频的图片也是按照公司领导的要求,从工作群中下载使用,自己并没有利用照片盈利,发到视频号也是领导授权的,自己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同事日常均以照片或视频记录工作期间的工作内容和成果,并汇总在工作群内。因此,小明参加公司组织的活动,为了记录活动进程所拍摄的照片构成一般职务作品,公司有权在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小东根据公司宣传需求,按照领导指示制作视频,视频中虽未对文字、照片的来源进行署名,但视频号和视频片尾署名为公司名称,视频标题展示了公司的工作内容和成果,并经领导审核同意后才发布,所以小东制作视频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不属于个人行为。


03

法官说法


小明发到工作群中的照片

属什么性质?


职务作品的性质须符合该公司工作任务的性质。小明参加公司组织的社会活动,在工作群中及时报送工作进展属于工作习惯和约定俗成的工作内容的外延。小明在某一次未明确约定、指示的情况下,按照工作习惯围绕工作主题和成果拍摄照片并汇总到工作群,此种“拍摄-汇总”的行为中创作的作品属于一般职务作品。


公司使用小明发在工作群里的照片

构成侵权吗?


围绕公司基本职能所做的信息发布、宣传推广、总结调研等展现阶段性、日常性工作的内容属于公司的业务范围。公司使用本公司工作人员创作的一般职务作品进行工作宣传,应当认定为是在业务范围使用,公司具有优先使用的权利。


宣传人员使用发在工作群里的照片

构成侵权吗?


宣发工作人员接受公司工作指派,使用其他同事创作一般的职务作品,形成新的作品,最终以公司名义发布,反映了公司的意志,该工作属于职权范围,该宣传人员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个人并不构成侵权。


(本文人物均为化名)


04

法官提醒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公司优先使用权主要立足于公司和作者本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在公司与工作人员的关系中,公司具有较优势的地位,因此常常忽略了对提供素材的工作人员的署名,这一点是需要公司注意的。


法官提醒,公司行使优先使用权,在工作安排时应尽可能与工作人员进行事前约定,在发布信息、宣传、稿件等对外文件时应详尽备注署名,不得利用其优势地位损害作者的著作人身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八条 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对此,你怎么看?


文章来源:广东普法综合整理,主要内容源自厦门市思明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