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共包括網絡素養促進、網絡信息內容規範、個人信息網絡保護、網絡沉迷防治等重點內容,一起來看!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通過網絡以文字、圖片、音視頻等形式,對未成年人實施侮辱、誹謗、威脅或者惡意損害形象等網絡欺凌行為。」——《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第二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加強家庭家教家風建設,提高自身網絡素養,規範自身使用網絡的行為,加強對未成年人使用網絡行為的教育、示範、引導和監督。」——《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第十七條
「新聞媒體應當通過新聞報道、專題欄目(節目)、公益廣告等方式,開展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法律法規、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和有關知識的宣傳,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引導全社會共同參與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第十條
「網絡遊戲、網絡直播、網絡音視頻、網絡社交等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採取措施,防範和抵制流量至上等不良價值傾向,不得設置以應援集資、投票打榜、刷量控評等為主題的網絡社區、群組、話題,不得誘導未成年人參與應援集資、投票打榜、刷量控評等網絡活動,並預防和制止其用戶誘導未成年人實施上述行為。」——《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第四十五條
「網絡遊戲、網絡直播、網絡音視頻、網絡社交等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採取措施,合理限制不同年齡階段未成年人在使用其服務中的單次消費數額和單日累計消費數額,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與其民事行為能力不符的付費服務。」——《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第四十四條
「網絡遊戲服務提供者應當通過統一的未成年人網絡遊戲電子身份認證系統等必要手段驗證未成年人用戶真實身份信息。
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不得為未成年人提供遊戲賬號租售服務。」——《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第四十六條
應當建立網絡直播發佈者真實身份信息動態核驗機制!
「網絡服務提供者為未成年人提供信息發佈、即時通訊等服務的,應當依法要求未成年人或者其監護人提供未成年人真實身份信息。未成年人或者其監護人不提供未成年人真實身份信息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得為未成年人提供相關服務。
「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不得在首頁首屏、彈窗、熱搜等處於產品或者服務醒目位置、易引起用戶關注的重點環節呈現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
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不得通過自動化決策方式向未成年人進行商業營銷。」——《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
「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嚴格遵守國家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關於網絡產品和服務必要個人信息範圍的規定,不得強制要求未成年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非必要的個人信息處理行為,不得因為未成年人或者其監護人不同意處理未成年人非必要個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拒絕未成年人使用其基本功能服務。」——《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第三十二條
「未成年人用戶數量巨大或者對未成年人群體具有顯著影響的網絡平台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合規制度體系,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員組成的獨立機構,對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情況進行監督。」——《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第二十條
未成年人的學習、生活都離不開網絡,加強未成年人網絡保護,並不是通過「戒網」「斷網」等簡單粗暴方式將未成年人隔絕在網絡之外,而是要營造健康文明、安全放心的網絡環境,保護未成年人科學文明、安全高效地用好互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