謊稱電影製片人拉投資被判合同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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謊稱電影製片人拉投資被判合同欺詐 - 陸劇吧

近年來,影視文化蓬勃發展,部分影視作品創造了高票房收益,吸引越來越多的個人進入影視投資領域。高投入是否能得來期待的高收益?看似專業精湛的影視公司是否安全可靠?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謊稱電影製片人吸引投資案,法院判決撤銷合同,返還投資款45萬元。

【案件回放】

李某有筆閑置資金,得知投資影視行業收益頗豐後,就想投資電影項目。經中間人介紹,他與某影視公司就某電影項目簽訂了投資協議書。某影視公司稱,他們是某電影投資製作方,擁有境內外版權、版權的延期和續展,以及發佈廣告、宣傳、發行等權利。

李某一次性投資45萬元,占影片項目總額0.3%,影片上映後按投資比例享有收益權。

後電影在國內上映。上映時,影片片頭和片尾總製片人、聯合製片人、出品人、聯合出品人等信息處均沒有某影視公司的信息。

李某認為該公司並非電影投資製作方,也沒有獲得電影版權,其行為構成欺詐,起訴到法院,要求請求撤銷合同,返還45萬元投資款。

某影視公司辯稱,公司從涉案電影的出品人處取得部分投資份額,也是影片投資人之一。雖然不是製片方,但涉案電影已公映,即將分紅,不影響合同目的實現。李某因投資虧損要求撤銷合同,並未受到欺詐。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李某與某影視公司簽訂合作投資協議是否存在欺詐。影視作品的著作權由製片人享有。在影片製片者、出品處無某影視公司相關信息的情形下,不足以證明其享有涉案電影版權。某影視公司與案外人公司簽訂的聯合投資攝製合作協議,僅能證明某影視公司可依據10%的投資份額享有發行收益權,但無法證明其實際參與影片製作,是投資製作方。

是否為電影投資製作方、是否享有電影版權為投資中的重大事項,對該事項的判斷足以影響投資人投資意向。某影視公司合同中記載的內容與真實情況不符,實施了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的欺詐行為,涉案合同應予撤銷,某影視公司應退還李某投資款45萬元。

某影視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48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本案中,僅有部分投資收益權的影視公司將自己包裝成投資製作方和版權人,使李某誤認為直接與製片人簽訂投資合同,對交易對象的資質、能力等產生錯誤認識,其行為已構成欺詐,李某有權撤銷合同。

影視文化蓬勃發展的同時,相關糾紛也處於高發態勢。一些影片因製作發行不規範、投資資金管理不到位、市場變化應對不足等原因夭折或投資虧本,引發投融資雙方投資合同解除、收益分配數額等合同履行爭議,甚至有些犯罪分子謊稱對熱門影視享有收益權,出售虛假收益份額或將影視作品包裝成理財產品,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引發刑事犯罪。

普通投資者要增強投資風險意識,通過國家電影局等官網查詢備案立項、公映許可證、發行經營許可證等信息,核實影視項目真實性。對於一些通過微信、互聯網眾籌等渠道了解的影視投資項目,要注意甄別對方身份,防止與空殼影視公司合作。在投資合同簽訂時,明確違約及免責的情形,細化投資收益的結算時間、方式等具體內容。在影視作品制發階段,及時跟進關注進程,若影視公司觸及解除和違約條款,要及時通過調解或訴訟等方式維權。

影視從業者應如實全面披露影視項目信息,對涉及雙方核心權利義務的合同條款向投資者予以充分告知、提示,若存在委託第三方融資的情形,要及時披露第三方融資公司的企業信息。在影視項目制發階段,及時向投資者披露進展情況,確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延遲上映的,及時向投資者作出說明。

文/張曉婷(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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