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通用媒體通訊公司(下稱通用媒體公司)發現,有一家企業在裙子、襯衣等商品上申請註冊的“PENTHOUSE”商標(下稱系爭商標),與其在先核准使用在寶石、首飾等商品上的“PENTHOUSE”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同時侵犯了他在先商號權益,還構成對其在先使用並有一定知名度商標的惡意搶注。因此,展開了一場維權之訴。
日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了通用媒體公司的上訴,維持了原判。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作出的對系爭商標予以核准註冊的裁定最終得以維持。
據小編了解,該案系爭商標即第4359929號“PENTHOUSE”商標於2004年11月被提出註冊申請,指定使用在裙子、褲、襯衣、夾克衫等第25類商品上。
第4359929號“PENTHOUSE”商標
法定期限內,通用媒體公司引證其在先核准註冊的第869568號“PENTHOUSE”商標提出異議申請,但未獲支持,通用媒體公司隨後向商評委申請複審,但亦未獲得支持,通用媒體公司繼而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869568號“PENTHOUSE”商標
經審理,法院一審判決維持了商評委被訴裁定,通用媒體公司隨後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系爭商標指定使用的服裝類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寶石等商品未構成類似商品,而且通用媒體公司在該案中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在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日前,“PENTHOUSE”作為該公司商號及商標在與系爭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在我國經過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足以與系爭商標相區分。因此,系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且系爭商標的申請註冊並未侵犯通用媒體公司的在先商號權益,亦未構成對通用媒體公司在先使用並有一定知名度商標的惡意搶注。
據此,法院二審判決維持了原判。
千慧知識產權想藉此跟大家說一下,大型企業商標全類別保護是非常重要的,由“PENTHOUSE”商標之爭可以看出,通用媒體公司未及時進行商標全類別保護,導致商標被他人搶注,無疑,這對自己品牌的發展將造成巨大的影響。希望該案例能提高企業對商標布局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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