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半年收入3725元,因未播夠時長被索賠100萬,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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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工人日報報道:工作近半年,直播收入才三千多元,卻因直播時長不足,被要求賠償100萬元,最終賠了3萬元。這段曲折的經歷,讓王岳徹底放棄了繼續做網絡主播的想法。

當前,我國網絡直播用戶規模已超8億人,隨着市場需求不斷增長,網絡主播成為越來越多人的職業選擇。從業人數的不斷增長的同時,主播與演藝公司之間的爭議也日漸增多。直播時長認定以及由此引發的高額違約金糾紛成為爭議焦點。甚至在一些mcn機構(專門為網絡視頻創作者提供服務的機構)提供的合同中,有關直播時長和違約金的條款可能暗藏陷阱。

未播夠時長,被索賠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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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新華網)

“要達到合同要求的直播時長,幾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入行不久的網絡主播小新告訴記者,自己所在的mcn機構,要求部分主播每月至少直播26天,“有效直播時長”需達130小時。

曾擔任兼職網絡主播的邊思宇說,一些mcn機構在計算直播時長時,並非直接統計網絡主播的直播絕對時長,而是把觀看人數、互動人數、打賞金額等指標納入統計,“只有滿足一定標準,才算‘有效直播時長’。經常是直播了4小時,只有2小時才算有效。”

“不僅如此,直播前後的設備調試、拍短視頻、培訓學習等工作時間,一般不被納入直播時長。”小新稱,按機構要求看起來是平均每天直播5小時,實際上可能要工作十多個小時。“熬夜直播、連續工作多個小時都是常有的事,長期下來,身體根本吃不消。”

更讓小新難以接受的是,自己因未能播夠約定時長,無法獲得保底工資維持日常生活,在主動提出解約後,被mcn機構要求高額賠償:“工作兩個多月,每月收入還不到3000元,卻賠了20萬元違約金!”

在王岳簽下的那份合同中,同樣對直播時長進行了明確約定。作為公司的主播,王岳的直播時長標準為:每日直播時間6小時,每月有效直播不得低於150小時,開播天數不得低於26天,否則視為王岳嚴重違約。

王岳以身體不適難以承受高強度工作,且合同中有大量不平等條款為由,向公司提出撤銷合同請求,但她的請求遭到公司拒絕。

工作近半年,其實王岳拿到手的所有收入才3725元。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雙方簽訂的合同中寫明,如果王岳違約,則需要支付公司違約金200萬元。公司認定王岳違約後申請了仲裁,稱遭受了實際損失,要求王岳賠償100萬元違約金。

因公司並未提供其遭受實際損失的相關證據,仲裁委裁定合同中的格式條款無效,酌定王岳向公司支付違約金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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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新華網)

還有大學生主播被索賠8000萬元

去年12月,羅莉上了熱搜:“被××平台索賠8000萬的女大學生。”她就是其中的主人公。

曾為mcn機構提供法務諮詢服務的劉昕告訴記者,雖然不是每個案子數額都那麼大,但他所在的公司每個月都會處理300個至400個mcn機構與主播糾紛案,其中大多數是大學生主播,他們因違約被機構索賠高額違約金。

記者在採訪中發現,對於大學生主播來說,直播時長、簽約合同等都可能暗藏陷阱,涉世未深的大學生缺乏社會經驗,很容易成為mcn機構和公會追訴違約索賠的對象。

受訪專家指出,提升直播行業從業者的素養刻不容緩,要定期對mcn機構相關負責人進行職業培訓,規範直播時長認定規則;同時要加強大學生的就業指導,避免陷入不必要的糾紛。

高額違約金不受法律保護

類似的案件不在少數。極目新聞記者注意到,此前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審理過類似案件。

李某與某傳媒公司在廣州市花都區簽訂協議,約定雙方合作期限為兩年,李某“每月在互聯網演藝平台進行演藝直播的日平均時長不低於6小時,每月在互聯網演藝平台進行演藝直播的天數不低於26天”“如一方單方提出解除本協議或無故不履行本協議要求之義務(一個月為期限),應向另一方賠償違約金20萬元”。後來,李某因病停止工作。為此,該傳媒公司將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支付違約金20萬元。

雖然雙方約定如一方違約,應向另一方賠償違約金20萬元。但法院認為,公司的損失主要為其對李某的投入以及雙方繼續履行合同的預期可得利益。本案中,公司對被告的投入並不顯著,同時,公司預期可得利益的多少取決於多方面的因素,包括該公司的經紀能力、資源、主播的資質甚至機遇、行業的發展等等,具有很強的不確定性。

李某因病不適宜長期從事案涉的演藝活動。根據公平原則和誠信原則,綜合考慮涉案合同的性質、投入成本、履行情況及違約造成的損失等因素,原告主張違約金20萬元明顯過高。一審法院判決,李某支付違約金2萬元。公司不服,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法官指出,本案中,李某確實存在違約行為,但該公司主張違約金20萬元明顯過高,雖然雙方在協議中約定了違約金條款,但因該約定違反公平原則和誠信原則,故不受法律保護。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薛軍在採訪中表示,違約金數額的確定應綜合考量mcn機構的成本,並進行科學準確的商業估值,“不能把不合理的重擔,隨意壓在沒有承受能力的勞動者身上”。

專家建議應明確直播工作時長

“設置直播時長規則有其合理性,而實踐中的爭議主要在於對該時長的計算及舉證規則並不清晰。”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勞動經濟學院教授範圍表示,不合理的“有效直播時長”規則,是一些mcn機構侵害網絡主播合法權益的主要方式。

“通過‘觀看人數’等不確定因素統計直播時長,顯然是不合理的,對於網絡主播非常不利。”關於直播時長設置,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薛軍建議,雙方應在合同中明確直播時長的具體計算規則,最好以“實際開播時間”等客觀因素作為標準。

“明確雙方法律關係,是破解不合理的直播時長機制與高額違約金問題的關鍵。”薛軍表示,如果是勞動關係,則受到勞動法保護,工作時間、違約金等規則的設置應符合勞動法律規定。

“相關管理部門可以出台相應指引,明確網絡主播行業工作時間計算的基本規則。”範圍也建議,可以制定專門的法律法規,或頒布有針對性的指引,對mcn機構與網絡主播之間的法律關係屬性進行明確。此外,應強化行業自律並制定共同規則,避免行業內部的惡性競爭。

文中均為化名

政法頻道來源:極目新聞、工人日報、法治日報、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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