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許可擅自複製、發行並通過互聯網傳播劇本殺,兩公司被判侵權!
日前,原告嘉興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與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廈門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北京朝陽法院一審認定二被告構成著作權侵權,且侵權惡意明顯、情節嚴重,判決二被告消除影響的同時,適用5倍懲罰性賠償,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36萬餘元。
庭審現場。朝陽法院供圖
案情顯示,原告系某知名劇本殺發行方,享有該劇本殺文字作品及美術作品著作權。原告訴稱,二被告未經許可擅自複製、發行並通過互聯網傳播涉案劇本殺,為其運營的某劇本殺手機應用程序引流,並利用涉案劇本殺營利,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權。二被告在原告多次要求停止侵權的情況下持續侵權,並通過線上線下多渠道、大範圍宣傳其侵權行為,持續時間超一年,影響涉全國各大城市多家劇本殺門店,侵權故意明顯、侵權情節嚴重,故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消除影響等侵權責任。
二被告辯稱,原告不享有涉案劇本殺著作權,二被告與上游權利人就涉案劇本殺簽訂了劇本推理項目合作合同,基於此授權開展涉案劇本殺的複製、發行、推廣,且二被告獲利低微,原告主張的經濟損失過高。
北京朝陽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依法享有涉案劇本殺中文字作品及美術作品的複製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二被告自2022年12月起,通過微信小程序等平台,通過“免費贈送+低價開本”的模式,線上、線下傳播、銷售涉案劇本殺。原告自被訴侵權行為發生當日起,多次向二被告發送侵權通知要求停止侵權,但二被告均未予理睬。
北京朝陽法院經審理認為,二被告未經許可擅自複製、發行、通過互聯網傳播涉案文字作品、涉案美術作品並多渠道宣傳推廣,侵害了原告就涉案劇本殺享有的複製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涉案劇本殺具有較高市場知名度和影響力,二被告作為同行業從業者,意圖引進涉案劇本殺進行商業使用,理應知悉涉案劇本殺的權屬情況、商業價值,卻未就涉案劇本殺權屬情況進行合理審查,且在原告多次發送侵權通知的情況下,不但未謹慎審核涉案劇本殺權屬情況,採取適當措施防止侵權結果進一步擴大,反而多次發表聲明強調其行為合法合規,並持續實施侵權行為超過一年,侵權行為輻射全國多個城市,嚴重損害了原告合法權益,侵權故意明顯、情節嚴重。
法院綜合考慮二被告主觀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情節嚴重程度等因素後,適用5倍懲罰性賠償,最終判令二被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36萬餘元。
(來源:光明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