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不少消費者有過這樣的經歷:本打算購買某個知名品牌的商品,仔細一看,商標卻有着細小的差別。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披露“烏蘇”訴“鳥蘇”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的審理情況:法院判決被告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責令其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208萬元、消除影響,鳥蘇公司停止使用“鳥蘇”字號。
“烏蘇”和“鳥蘇”
中文商標只有一“點”之差
新疆烏蘇公司自1986年開始生產烏蘇啤酒,2006年起在啤酒等商品上先後註冊漢字“烏蘇”及漢語拼音“wusu”等多個註冊商標。經過其長期持續使用和宣傳推廣,烏蘇在國內啤酒行業具有較高影響力,多次被認定為新疆名牌產品和新疆著名商標。
自2016年起,新疆烏蘇公司一直使用“紅罐裝烏蘇啤酒500毫升”的包裝裝潢,在全國啤酒市場上具有較高的知名度。
2020年,市場上出現與烏蘇啤酒近似的紅罐裝500毫升啤酒,叫“鳥蘇”。“鳥蘇”啤酒的“鳥”字,“點”筆劃用縮小的“閃電”圖標代替,與烏蘇啤酒中文商標只有一“點”之差。
△“烏蘇”啤酒與“鳥蘇”啤酒對比圖
烏蘇啤酒認為,鳥蘇啤酒這種行為"搭了便車",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烏蘇公司將鳥蘇啤酒包裝上標明的出品商、委託方、受委託方等多家公司一起起訴到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208萬元。
法院認定“鳥蘇”啤酒構成
侵犯商標權和不正當競爭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南京鳥蘇啤酒公司成立於2020年8月,新疆烏蘇公司的企業字號“烏蘇”在其成立時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雙方屬於同業競爭者,南京鳥蘇啤酒公司在應當知曉的情況下,仍臆造了高度近似的“鳥蘇”作為企業字號。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李文達介紹:
被訴侵權“鳥蘇”啤酒使用的標識與涉案註冊商標“烏蘇”相比較,兩者極為近似,易導致消費者混淆或誤認,構成商標侵權。
涉案紅罐裝烏蘇啤酒包裝裝潢經長期持續推廣使用,已具有較高的市場影響力和知名度。被訴侵權“鳥蘇”啤酒的包裝裝潢與涉案紅罐裝烏蘇啤酒雖存在細節元素的差異,但整體高度近似。各被訴侵權人作為同業競爭者在應當知曉的情況下仍使用侵權包裝裝潢,客觀上易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或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
△此案一審庭審線上線下同步進行(庭審錄像截圖)
鳥蘇啤酒提起上訴
二審維持原判:“搭便車”意圖明顯
南京中院一審支持新疆烏蘇啤酒公司的訴訟請求。有關被告表示不服,提起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二審判決。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唐靜稱,被告方“搭便車”的主觀意圖明顯,有悖於經營者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所以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綜合辦主任許常海認為,此案是以嚴格公正司法激發創新活力,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典型案例。案件中,行為人將知名企業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字號以及其他商業標識等惡意註冊、攀附使用,造成市場混淆,判決對這種侵權行為予以嚴厲打擊,有效遏制攀附他人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而獲取非法利益的行為,體現嚴格保護的司法理念。
△“烏蘇”啤酒與“鳥蘇”啤酒商標對比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