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在已經約定好孩子撫養費的情況下,因生活成本增加,撫養一方能否要求在原基礎上增加一定的撫養費呢?來看看廣東省樂昌市人民法院最近審結的一起撫養費糾紛案件。
陳某和張某因感情破裂,於2012年5月辦理離婚手續並簽訂離婚協議。協議約定,雙方的孩子小陳由父親陳某撫養,張某每月支付撫養費直至小陳年滿十八周歲。2017年7月,張某未能如約支付撫養費,雙方因撫養費金額產生矛盾鬧上法庭。法院依法判決張某支付所拖欠的撫養費,並根據小陳的實際需要將撫養費增加至每月400元。此後多年,陳某並未再婚,而是選擇在家一邊務農一邊照顧孩子。隨着物價的上漲,小陳年齡的增長,其生活、學習中所需的各類費用不斷增加,2023年11月,陳某以小陳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張某增加每月的撫養費用。
樂昌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和張某離婚時就撫養問題達成協議,後由法院作出判決將撫養費增加至每月400元,但目前的物價、消費水平較之前已有很大不同,且小陳現讀高三,與之前義務教育階段相比各項費用均有所增加,每月400元的撫養費已不足以維持其生活、上學所需,故對於小陳提出的增加撫養費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最終,法院依法判決張某自2024年1月起每月支付小陳撫養費1000元,直至其年滿十八周歲止。
法官提醒:撫養費是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的重要保障。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母對於撫養費的約定,應以不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為前提。在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或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及有其他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子女可要求有負擔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撫養費。
來源: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公眾號
文字:廖攀
編輯:常躍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