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歌手趙傳在社交平台發文稱,熱播劇《繁花》在無人和他洽談錄音使用權的情況下,擅自在劇中使用了由他原唱的歌曲《我是一隻小小鳥》,並因此質疑對方侵犯了自己的錄音權。
他發文寫道:“我是擁有錄音權的人,但沒人跟我聯繫呢。”
瀟湘晨報記者從公開的資料查詢到,《我是一隻小小鳥》原作發行於1990年8月,由李宗盛作詞、作曲,歌手趙傳負責演唱。歌曲推出後在社會上引起很大反響,被不少樂迷視為90年代的音樂代表作,承載着滿滿的時代記憶。
而熱播劇《繁花》使用了《我是一隻小小鳥》兩首不同版本的歌曲,其中包含趙傳演唱的版本。
對此,《繁花》電視劇出品方澤東影業回復稱,昨天第一時間聯繫了環球音樂(趙傳經紀公司),做了相應的解釋和溝通。
趙傳的此次發文在網絡上引起了不同的爭議。有網友支持趙傳維權:覺得電視劇製作本身就是一種商業行為,劇中使用的歌曲本該獲得正規授權;也有人不太能夠理解:歌曲被應用於熱播劇中本身就是對音樂的二次宣傳推廣,為什麼要糾結錄音權的問題……
“版權糾紛”在文娛創作屆一直是爭爭吵吵、不止不休的話題。事實上,早在1992年7月30日,中國常駐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使團就向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遞交了加入“世界版權公約”的官方文件,標誌着中國正式加入了“世界版權公約”。這同樣意味着知識產權使用,在我國也受到相關保護與約束。
記者注意到,歌手趙傳發文質疑熱播劇《繁花》侵權一事中,錄音權與著作權如何區分的問題,備受網友討論,“都知道有著作權,突然冒出的錄音權又是什麼?”
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律師趙良善介紹,我國著作權法體系其實包括著作權和鄰接權,前者分為複製權,發表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後者包括表演者權,錄音錄像製作者權……趙傳所稱的錄音權是指鄰接權中的錄音錄像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享有許可他人複製、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並獲得報酬的權利。
趙良善表示,從最終結果來看,《繁花》未經趙傳許可使用了趙傳的錄音,是構成了侵權行為,如果對方要追究,需要承擔民事侵權責任,當然也可以私下協商解決。
瀟湘晨報記者 孫慶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