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星調查|一樁20年後浮出水面的“強姦案”

▲本案被指案發房間

在一個草木發芽、“不冷不熱”的時節,浙江麗水遂昌縣蔡源鄉的虹虹飯店,迎來了一批“判山”來客。

這群來客大多來自鄰近的石練鎮,其中包括時年不到二十歲的張小波,以及張小波的師父馬利富、同鄉熟人龔明德、詹秋髮等。

他們酒足飯飽之餘,又用麻將筒玩“二八杠”賭博。在這場臨時的聚會中,一名賭客輸得精光。之後,他們騎摩托車各自回家。

這一場景發生在約二十年前。2022年下半年,一則傳聞突然在遂昌縣隱秘流傳:在那場聚會中,張小波和他的師父馬利富,“強姦”了飯店的老闆娘。

20年前,一場臨時的鄉鎮聚會

蔡源鄉因位於蔡溪的源頭而得名。上世紀90年代中期,一名鄉幹部在鄉街處橋頭蓋了一棟新房,新房地基從溪中支起,一樓作為飯店用,二樓作為主人一家起居,三樓則作為客房用。

新房取名“虹虹飯店”,由這名鄉幹部的妻子羋粱打理,留宿者每客每天收費5元。農曆“逢二”為當地趕集日,鄉民從四面八方湧來。羋粱特別忙,前一晚4點,她就起床煮稀飯,或發麵做包子。

新千年之後某日,橋頭飯店冒出幾個外鄉客。他們大多來自一個半小時摩托車車程外的石練鎮,包括:張小波、馬利富、龔明德、吳英琴、詹秋髮,此行目的是“判山”。

判山,是遂昌縣人對“山林承包”生意的俗稱。詹秋髮是蔡源本地人,他負責介紹對接蔡源當地的山林所有權人,希望在“判山”成功後獲得“放索道”的生意,即木材運輸索道的安裝。當時,他約石練鎮人龔明德,多次去蔡源鄉郭家嶺白鳳楊自然村“判山”。

在去往蔡源鄉前,龔明德約了同一個鎮的吳英琴,吳英琴又約了馬利富、張小波。馬利富是一名大巴車司機,負責石練鎮至遂昌縣公交線,幫忙賣車票的,是學開車的“徒弟”張小波。

本次“判山”生意沒談成,白鳳楊自然村的村民選擇將山林承包給本地人。當日下午,馬利富、龔明德一行,回到虹虹飯店集合。龔明德掏錢,從鄉鎮上買了一條新宰殺的狗,交給老闆娘羋粱烹飪。參與飯局的部分人員回憶,他們喝了糯米雞蛋酒或啤酒,“一人喝了一斤多”。

張志招是焦灘鄉人,當天傍晚,他從黃沙腰鎮辦事回家,路過蔡源鄉橋頭位置。張志招同樣是“放索道”之人,當時兜里裝了8千元的押金。他被熟人馬利富、龔明德邀下來吃飯。隨後,有人提出玩當地的“二八杠”賭博。

一開始,張志招是贏家。輸了的龔明德睡不着,他不服氣,向張志招借賭資繼續遊戲。最終,張志招身上的8千元現金全部輸掉。他極其沮喪,於次日凌晨離去。

20年後,一樁“強姦案”被調查

數年後,虹虹飯店更換了主人,羋粱舉家搬遷至蔡源縣城。

2022年下半年,張志招聽到當地坊間突然盛傳,在那個讓他垂頭喪氣的夜晚,馬利富、張小波二人,竟“欺負”了橋頭飯莊的老闆娘。但張志招告訴調查人員,此前他對這起“強姦案”聞所未聞。

如今羋粱已年逾60歲。這一年的8、9月份,有調查人員找到羋粱,問當年是否有“被欺負”一事發生。

在被調查人員找到她的頭一個月中,羋粱均矢口否認。在多份錄音證據中,羋粱稱“我都不記得這個事了”,但調查人員“問了一遍又一遍”,其描述,“我在麗水(調查人員)就追到麗水,到松陽就追到松陽,沒告訴地址也能追到那裡來。”她終稱確有此事發生。

公開資料顯示,2022年8月,張小波在浙江麗水的礦產資源領域“保生態、護正氣”專項整治行動當中被調查。隨後的2022年9月19日,麗水警方接群眾匿名舉報張小波相關線索,在核查過程中發現,2002年農曆3、4月份雨季,羋某在虹虹飯店內被張某某、馬某某強姦。

龔明德是強姦案的主要反映人。龔明德最初稱:當晚賭博後,眾人回房睡覺。早上10點左右,他起床洗漱,在二樓樓梯口,他看到老闆娘羋粱提一熱水壺上樓,馬利富堵住羋粱不讓其通過,並抱住羋粱,將其往自己與張小波住宿的房間拖。

龔明德描述,他當時看到,張小波也在房間內,因擔心老闆娘出事,也考慮到張小波、馬利富是他帶過去的,“出了事不好”,於是他掰馬利富的手實施阻攔,“但馬利富踹了我一腳,叫我不要管閑事”。之後,房門關上。

而羋粱則稱,這件事發生的時間為“晚上8、9點左右”,地點在3樓。當時,3樓客人叫其送開水。到3樓後,她將熱水壺放在緊貼陽台的房間,房間里有兩個男客。她剛把熱水壺放好,一男子突然將其抱住。她不同意,拚命掙扎,但沒有用。之後,另一男子也對她進行了欺凌。

爭議:無目擊證人、無人報案、無客觀物證

浙江省龍泉市人民檢察院作出的起訴書稱:2000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張小波、馬利富與龔明德、吳英琴、詹秋髮前往遂昌縣蔡源鄉協商山林承包事宜。當日,張小波、馬利富等人至蔡源鄉被害人羋粱經營的虹虹飯店吃晚飯,張小波、馬利富入住飯店三樓陽台側房間。當晚,應馬利富要求送熱水至三樓時,馬利富將羋粱拉進其二人入住的房間並關上房門,馬利富、張小波不顧羋粱反抗,先後強行與羋粱發生性關係。

2024年6月3日,浙江省龍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浙刑1181刑初161號刑事判決書,馬利富因犯強姦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張小波因犯強姦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另外,張小波還犯敲詐勒索罪、非法採礦罪等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六個月。

▲法院判決書

就強姦罪部分,張小波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有異議,辯稱“沒有與被害人發生過性關係”。馬利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有異議,稱自己與羋某發生性關係屬實,但當時對方並未反抗,他還支付了50元費用,且當時張小波並未在房間內,不存在兩人先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的事實。

判決書顯示,張小波的一審辯護人提出,本案既沒有任何客觀證據證實發生了性關係,也沒有客觀性證據證明有暴力行為的發生或有被害人反抗的行為,且被害人不屬於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在案證人龔明德等人的證言不一定客觀,不能直接指證張小波對被害人實施了強姦,且其他在案證人並不知情。此外,張小波不具備強姦的動機,案發地點在被害人開設的飯店,周邊還有熟人,實施強姦的難度大、暴露風險高。

馬利富的辯護人則提出,被害人有反抗呼救的可能性而不選擇呼救,事後保持緘默二十多年,難以排除利誘下發生性關係的可能;馬利富與張小波不具有共同犯罪的犯意聯絡,證據相互矛盾,不能相互印證,且無論是否構成強姦,也不存在“輪姦”的情節。

據判決書等披露出的信息顯示,就本案發生的年份,兩名被告人、被害人及證人的言詞證據中,有1999年、2000年、2002年、2003年等多種表述。就本案發生的具體時間,各證人也存在早晚不同等多種表述。

龍泉市人民法院認為,本案案發在2000年4月的某天晚上、地點在三樓房間的事實,有被害人的陳述、馬利富的供述及多名證人的證言相互印證。本案案發時間距今20餘年,被告人及相關證人對案發時間、地點等的細節表述並不完全一致,符合人的記憶規律。

上訴與管轄異議:要求追加犯罪嫌疑人

一審刑事判決書顯示,本案被害人羋粱“辨認不出當年強姦其的兩名男子”。而在刑事上訴狀中,張小波稱其被逼做了承認強姦的虛假供述。

▲被告人張小波

多名證人稱,張小波與龔明德二人原本關係融洽,但2010年,二者因競選村幹部等原因變得水火不容。張小波的母親稱,龔明德近年頻繁舉報張小波。

龔明德則稱,該強姦案並非其主動告發,而是調查人員知道“這個事他在場”,他“如實地說了當天發生的事情”。

司法判決顯示,麗水警方曾向龔明德指出,其表述“前後有所不同”。對此龔明德稱,“有些細節,這段時間我又仔細回想了一下”,“強姦這個事絕對是有的”,“馬利富和張小波在裡面如何強姦我沒看到”,“事後我聽到過”。

該案的證人之一的吳英琴,在本案一審判決之後曾與張小波家屬溝通,表示在案發之夜,張小波根本就沒有上樓,張始終和他一起在虹虹飯店的一樓,而上樓去的人是馬利富和龔明德。

紅星新聞獲悉,就強姦罪部分,張小波家屬擬向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一份《追加起訴犯罪嫌疑人申請書》,申請要求公安機關補充移送起訴本案遺漏的犯罪嫌疑人龔明德。理由是:一審判決書事實不清,被害人不能辨認出行為人,但在一審的庭前會議上,馬利富曾當庭陳述,當晚與他在一個房間里的人,不是別人,正是龔明德。

因核心物證缺失,全案圖景由證人證言構建,該案真相究竟如何,變得撲朔迷離。

同時,張小波的家屬又提起了異地管轄申請。因張小波一審被判定行賄麗水市人民檢察院原副檢察長趙平,家屬認為該院的檢察官與張小波行賄案已形成利害關係,相關司法機關及人員應迴避辦理該案。

張小波在接到一審判決書後已上訴,原定於2024年10月29日在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的二審已延期,開庭時間尚待通知。

(文中羋粱、 虹虹飯店為化名)

紅星新聞記者 劉木木 發自浙江麗水 實習生 成琳昕

編輯 張尋 責編 鄧旆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