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於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的烏拉特前旗突然成為輿論關注的焦點:一位名叫衛明栓的男子曾被判刑四年,因為判決書服刑日期出現差錯,少服刑一年出獄,在出獄8個多月後,於近日又被羈押,被要求再服滿少服的刑期。
“這種錯誤十分罕見。”一位法律界人士告訴《中國新聞周刊》。這一事件被媒體曝光,輿論嘩然。
11月1日,當事法院烏拉特前旗法院發布情況通報稱,報道所述判決書刑期起止時間書寫錯誤,造成當事人實際服刑期未滿提前釋放,情況屬實;法院第一時間啟動糾錯程序,已依法作出刑事裁定書補正,並將當事人收監,執行剩餘一年刑期;法院按照相關規定,分別給予案件承辦人記大過處分,對分管領導、庭長予以責令檢查。
圖/視覺中國
重新被羈押
10月12日,妻子席美連突然發現衛明栓“失蹤”了。
他們夫婦有兩個孩子,女兒31歲,嫁到了包頭,兒子14歲,在包頭讀初三。席美連回憶,10月11日晚,因為兒子在學校里遇到一些事情,衛明栓表示會去學校里看看,但是10月12日這天,兒子沒能等到衛明栓,席美連多次撥打衛明栓的電話,都沒人接聽。
衛明栓生於1969年,是烏拉特前旗烏拉山鎮人,2022年7月因犯敲詐勒索罪、虛假訴訟罪獲刑四年。他在2024年1月19日出獄。出獄後,衛明栓先是給人送玻璃,後來又在烏拉特前旗黑柳子工業園找到一份澆樹的工作,平時住在工業園簡易板房裡。
發現聯繫不到丈夫,10月13日,席美連和女兒本想一起去工業園找人。席美連回憶,她之前只去過一次丈夫打工的地方,不太記得路,就決定先報警。到了屬地派出所,剛報完警,她就接到烏拉特前旗看守所打來的電話,看守所工作人員告訴她,衛明栓被關押在看守所,“好像是因犯敲詐勒索罪”。席美連很意外:“他不是已經坐完(監獄)了嗎?”看守所工作人員表示不清楚,只是說他們是根據法院出具的手續關押的。看守所工作人員還告訴席美連,衛明栓讓他捎句話,自己的手機里有點錢,現在手機放在烏拉特前旗法院法官尚紅霞處。
尚紅霞是2022年衛明栓被判刑時的審判長,現任烏拉特前旗法院刑庭庭長。席美連從法院找到了尚紅霞的電話號碼。在通話中,席美連問尚紅霞:“我不明白為啥把他放出來,又抓回去了。”尚紅霞說:“因為執行日期寫錯了,他是在2021年1月20日才被羈押入所的,寫成2020年1月20日了。”
在這次通話中,尚紅霞說,衛明栓已經服了三年刑,“從昨天開始算,他再服一年刑就行”。
據了解,烏拉特前旗法院於2022年7月11日作出 “(2021)內0823刑初119號”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長24頁,衛明栓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虛假訴訟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
判決書註明:“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2024年1月19日止。”
同樣,據該判決書,因涉嫌犯虛假訴訟罪,衛明栓被烏拉特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的日期,則是2021年1月20日。
一審判決
衛明栓犯敲詐勒索罪、虛假訴訟罪一案,與衛家的土地被徵收相關。
2021年7月23日,烏拉特前旗檢察院指控衛明栓犯詐騙、敲詐勒索、虛假訴訟三宗罪,向烏拉特前旗法院提起公訴。
據了解,公訴機關認為,2010年4月,巴彥淖爾市融信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融信房地產公司”)以每平方米200元的價格徵收了衛明栓及母親、兩位兄長位於烏拉特前旗西山咀鎮西圪梁的一塊2286.04平方米的土地,衛明栓代表家人與融信房地產公司簽訂了《徵收土地補償協議》及《保證書》,並取得了補償款。2014年2月,衛明栓在明知不存在補償差價一事的情況下,以自己及母親、兩位兄長的名義向烏拉特前旗法院提起訴訟,訴請融信房地產公司履行承諾,按照每平方米300元的價格補償2286.04 平方米的土地差價685812元。
在訴訟過程中,衛明栓在明知承諾書可能為虛假的情況下,向法院提供了由融信房地產公司股東郝軍(另案處理)給予的未經融信房地產公司授權且同意的加蓋有融信房地產公司印章的承諾書,該承諾書內容為:“我公司徵收西圪梁衛明栓全家土地2286.04平方米,每平方米200元,如今後一年半內土地漲價,我公司再給衛明栓補差價。”
2014年7月,烏拉特前旗法院駁回衛明栓等人的訴訟請求。在一審裁定作出後,衛明栓等人上訴至巴彥淖爾市中院。巴彥淖爾市中院受理後,由法官陳志傑擔任審判長,李秀娥、郝勇(另案處理)擔任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此案。在案件審理期間,衛明栓準備了15萬元,與他的朋友李付軍(另案處理)一同到五原縣將這15萬元送給了郝勇,郝勇又將其中的2萬元送給了陳志傑、3萬元送給了李秀娥,幾日後李秀娥將3萬元退還給郝勇。經巴彥淖爾市中院承辦人對衛明栓上訴案件進行調解後,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融信房地產公司向衛明栓支付補償款457298元,後衛明栓撤訴。
在衛明栓與李付軍向法官郝勇行賄過程中,衛明栓暗自用錄音筆將行賄過程錄音,後將錄音筆交給郝軍準備用於要回行賄款。在衛明栓獲得融信房地產公司支付的457298元後,由郝軍出面找到李付軍,讓其聽了錄音筆內容,威脅如不要回行賄款就舉報李付軍。隨後李付軍向郝勇打電話告知被威脅一事,幾日後李付軍將郝勇退還的15萬元轉到衛明栓的賬戶上。
在將15萬元轉到衛明栓銀行賬戶後,李付軍通過朋友王會平向郝軍索要錄音筆,郝軍拿出錄音筆讓王會平聽了一段錄音內容後將錄音刪除。在取得15萬元後,郝軍分得8萬元,衛明栓分得6萬元,給王會平1萬元。
2019年7月,衛明栓在明知其父母已將其與父母及兄長共同所有的位於原西山咀鎮政府西牆外的土地賣予他人,並且融信房地產公司已進行徵收並補償的前提下,還以其兄衛金栓的名義書寫民事起訴狀,以融信房地產公司作為被告,起訴至烏拉特前旗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給付土地補償款666700元。烏拉特前旗法院於2020年5月作出裁定:駁回衛金栓的起訴。
2020年6月,衛明栓又以原西山咀鎮政府西牆外的土地被徵收為由,以其與其兄衛金栓的名義書寫民事起訴狀,以融信房地產公司作為被告,起訴至烏拉特前旗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立即歸還被其侵佔的土地,後衛氏兄弟的起訴被駁回。
2022年7月11日,烏拉特前旗法院作出判決,衛明栓犯敲詐勒索罪、虛假訴訟罪,公訴機關指控的關於詐騙罪的犯罪事實則證據不足,未予支持。
一審判決後,衛明栓沒有上訴。
衛明栓近照。供圖/衛明栓家屬
當事人早就知情
衛明栓的家人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判決結果下來後,因為新冠疫情,直到2023年1月18日衛明栓才被送進包頭監獄服刑。《中國新聞周刊》了解到,在烏拉特前旗看守所羈押期間,看守所就有人知道了衛明栓判決書出錯的事。
一位曾經和衛明栓同期關押在烏拉特前旗看守所的知情人士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在看守所期間,衛明栓曾和一位姓趙的“同倉”打架,這位趙姓“同倉”曾把衛明栓判決書出錯的事向駐看守所檢察官舉報。11月3日,《中國新聞周刊》記者致電該檢察官,該檢察官以“聽不清電話”為由掛斷。
知情人士告訴《中國新聞周刊》,還有人曾就衛明栓被提前一年釋放一事向烏拉特前旗紀委監委舉報。該人士分析,衛明栓之所以會被重新羈押,可能和舉報相關。
據多位知情人士介紹,在拿到判決書後,衛明栓本人即已知曉出現了錯誤。據他本人在釋放後講,在包頭監獄服刑期間,他曾把判決書交由獄方保管,等釋放前再拿到判決書時,他發現註明了服刑起止日的判決書最後一頁不見了。衛明栓出獄後,曾就此事諮詢一位曾和他同期關押在看守所的前律師,在該前律師的建議下,衛明栓後來到烏拉特前旗法院檔案室又調得了完整的判決書。採訪期間,《中國新聞周刊》記者多次致電包頭監獄監獄長,其均未接聽。
衛明栓提前一年出獄,對於此事,他低調以對。曾和衛明栓同期關押在看守所的一位人士在衛出獄後不久曾接到衛的電話,這位人士當時有些意外,問衛怎麼出來了,衛明栓說他是保外就醫。
衛明栓在看守所關押期間的另一位“同倉”回憶,衛明栓被釋放後,有一次他們見面,“他也跟我說,判了四年坐了三年,我說這個事你要注意了,錯了一年,將來別再把你收監”。
衛明栓重被羈押一事被媒體曝光後,立即在烏拉特前旗掀起風波。
知情人士告訴《中國新聞周刊》,10月30日下午,烏拉特前旗法院正在開大會,院長接到一個電話,立即宣布散會。“他是要去處置衛明栓被重新羈押這件事被曝光的情況。”該人士說。
在烏拉特前旗採訪期間,一些當事人對此事諱莫如深:《中國新聞周刊》多次撥打當事法官尚紅霞的電話,其一直未接聽;衛明栓當年的辯護人是在烏拉特前旗執業的一位律師,他也一直未接電話。
10月31日,在審理衛明栓一案時擔任審判員、現任烏拉特前旗法院副院長的王榮在接受《中國新聞周刊》採訪時說,該院已對相關承辦人按照違紀進行了處分。
如何補救?
因判決書出現錯誤,導致當事人提前出獄並又被重新羈押一事,十分罕見。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京師(全國)刑事委員會副主任孫建章告訴《中國新聞周刊》,法律文書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具體體現,具有高度的嚴肅性和權威性。法官作為判決書的製作者,一方面應以嚴謹、認真作為工作準則,但另一方面,法官不是神,不能苛求不出現工作失誤。法官在裁判文書上的失誤,主要表現在筆誤和錯誤兩種情形。其中,筆誤可以通過裁定的方式予以補正,但錯誤就只能通過啟動再審程序予以改正。
孫建章介紹說,《刑事訴訟法》並沒有關於筆誤的明確規定,只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七十三條規定了“如果原判決、裁定認定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有誤,但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通過裁定對有關信息予以更正”。如果嚴格按照此條規定,只有身份信息有誤的情況下才可以通過裁定的方式予以更正,而衛明栓的情況顯然不屬於身份信息有誤這種情形。
孫建章認為,此前,衛明栓已經出獄並發放了釋放證明。從法律上看,衛明栓服刑完畢,已經成為合法公民。此時發現原判決書因為記載的時間錯誤導致衛少服刑一年,原審法院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七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予以再審,通過重新審理核實事實並撤銷原判決,依法改判。在沒有重新審理的情況下原審法院以裁定書的方式將已釋放的衛明栓重新入獄顯然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因為原判決書中認定的刑拘衛明栓的日期也可能是錯誤的。只有通過重審,才能查明這些事實,予以改正。
發於2024.11.11總第1163期《中國新聞周刊》雜誌
雜誌標題:“烏龍”判決書風波
記者:劉向南
編輯:徐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