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
是我們日常生活工作中
必不可少的交流溝通工具
天朗氣清的網絡環境
需要每一個群成員遵守
近日
兩女子公然在群內造謠
捏造重大警情引起公眾恐慌
均被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案件起因
近日,懷化市鶴城區網民易某雲在某小區微信群發布“懷化亡命之徒沖關殺4人”的內容,引髮網民關注。經核實,鶴城區未發生此類案件,該消息為謠言。
案件經過
經民警核查,易某雲在未經證實的情況下,將其妹妹易某霞道聽途說的“懷化亡命之徒沖關殺4人”的虛假信息在某小區微信群中發布,該信息虛構事實、混淆視聽,引髮網民關注討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處罰結果
易某霞、易某雲因虛構事實散布謠言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公安機關依法對易某霞作出行政拘留10日、易某雲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普法小課堂
為有效凈化網絡生態環境,公安部決定將2024年作為“打擊整治網絡謠言”專項行動年。在網絡上編造、散布謠言,根據行為的情節嚴重程度可能會承擔民事責任、行政違法責任和刑事責任。希望大家在紛繁複雜的網絡世界保持清醒的頭腦,遠離網絡謠言。
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條規定: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實;
(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
(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行政違法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項規定: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網警提醒
廣大網民應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自覺規範上網言行,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對在網上蓄意編造、傳播散布謠言的行為,公安機關將堅決依法嚴厲打擊。
(來源:鶴城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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