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李再勇被判死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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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3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貴州省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李再勇受賄、濫用職權一案,對被告人李再勇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李再勇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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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查明:1998年至2023年,被告人李再勇利用擔任貴州省遵義市紅花崗區委書記,黔東南州委常委、副州長,銅仁地委副書記、行署專員,貴陽市委副書記、市長,六盤水市委書記,貴州省委常委、秘書長,貴州省委常委、貴陽市委書記,貴州省委常委、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個人在工程承攬、土地徵收、項目規劃審批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4.32億餘元,其中大部分未實際取得。2014年至2017年,李再勇在擔任六盤水市委書記、市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主任期間,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強令開工建設相關旅遊開發項目,濫用職權造成生態破壞損失人民幣8645萬餘元。李再勇到案後,主動交代了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濫用職權事實。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再勇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李再勇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亦應依法懲處,並與其所犯受賄罪並罰。鑒於李再勇大部分受賄系未遂,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事實;濫用職權具有自首情節;檢舉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具有重大立功表現;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絕大部分已查扣到案,具有多個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所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對其所犯濫用職權罪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2023年3月27日消息,李再勇被查;2023年11月7日消息,李再勇被“雙開”。

經查,李再勇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政績觀扭曲,權力觀錯位,嚴重背離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不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大搞勞民傷財的“政績工程”,肆意違規舉債融資,造成重大債務風險,嚴重破壞當地生態環境,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長期搞迷信活動;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旅遊活動安排,謀求特殊待遇;違反組織原則,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在幹部選拔任用中為他人謀取利益;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搞權色、錢色交易;漠視群眾利益,干涉群眾生產經營自主權;違規干預司法和執紀執法活動;道德敗壞,追求低級趣味,長期痴迷賭博;喪失紀法底線,親清不分,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項目規劃審批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濫用職權,造成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損失。

李再勇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濫用職權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李再勇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貴州省第十三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據公開簡歷,李再勇生於1962年,1983年畢業於貴州農學院,曾任貴州省桐梓縣縣長、縣委書記等職。

1998年,李再勇任遵義市紅花崗區委書記,2000年任遵義市委常委,並繼續兼任紅花崗區委書記,2001年調任黔東南州委常委、副州長,並於2007年分管州政府常務工作。

2008年,李再勇調任銅仁地委副書記、行署專員,2011年調任貴陽市市長,2013年任六盤水市委書記。

2016年12月,李再勇任貴州省委常委2017年1月兼任省委秘書長,2017年8月任貴州省委常委、貴陽市委書記。

2018年1月,李再勇任貴州省政府黨組副書記、副省長,當年5月卸任貴陽市委書記職務,2022年1月任貴州省政協副主席。

電視專題片《持續發力 縱深推進》第二集《政治監督保障》今年1月7日晚播出。李再勇出鏡懺悔,他說:確實是心中沒有老百姓了,一心就是自己,就是自己的形象,自己的影響力,真的是這樣,所以走到今天是一種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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