懸賞!金喜善(1971年生)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王某、楊某與被執行人金喜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因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現申請執行人提出懸賞執行申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本院決定懸賞查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希望知悉下列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的公民向本院提供情況,符合相關條件的給予一定獎勵。同時敦促下列被執行人儘快履行法律義務,否則一切後果由其本人承擔,特發布執行懸賞公告如下:被執行人:金喜善,男,1971年03月09日出生,漢族,住平度市白沙河街道前麻蘭村660號,公民身份證號碼:370226197103091217。執行依據:(2023)魯0283民初16962號。申請懸賞標的額:人民幣301924.63元及利息。申請執行人向本院承諾,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並得以執行到位的,由法院從執行到位款中按實際到位金額10%給予舉報人兌現獎勵。懸賞期間:一年,自2024年7月15日起至2025年7月14日止。懸賞條件:舉報人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真實有效且本院尚未掌握的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經查證屬實,具備執行條件並實際到位,符合執行相關規定(已發現被執行人未處分財產不屬於懸賞範圍)。兩個以上舉報人舉報同一線索的,懸賞金由先舉報的一方獲得;聯名舉報的,由聯名方共同獲得、自行分配。申請執行人的代理人、有義務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的人員、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或者存在其他不應發放懸賞金情形的,不得領取懸賞獎金。嚴禁使用不正當的手段獲取舉報線索。本院鄭重承諾:對提供財產線索的人員身份及其提供線索的有關情況予以保密(但為發放懸賞獎金需要告知申請執行人的除外)。來源 / 杭州交通918、平度市人民法院
責任編輯 / 翟玉靜
值班編輯 / 隋寅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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