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演唱會門票“盲盒”式銷售涉嫌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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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演唱會門票“盲盒”式銷售涉嫌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 - 陸劇吧

  1314元演唱會門票連主屏幕都看不見

  專家:演唱會門票“盲盒”式銷售涉嫌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

  □ 本報記者 孫天驕

  好不容易搶到的演唱會門票到手就貶值200元?

  近日,某歌手南京演唱會“票座不符”事件登上熱搜,多名歌迷反映,自己在票務平台上花580元搶購的座位,開票後卻被安排到了原座位圖上380元的區域。對此,票務平台的回復是原圖“渲染錯誤,搞錯了”,並為部分購票者退票或換座。

  然而,一些消費者對此解決方案並不滿意,有人直言:“只有極少部分人享受到了換座,而我們又不想退票,自己原本期待了很久的演唱會,卻出了這樣的‘插曲’,讓人很不舒服。”

  《法治日報》記者調查發現,近段時間以來,演唱會門票事件屢屢引發爭議。視線有遮擋但未事先說明、票價與位置不匹配、秒搶的票座位分配不合理等都是消費者普遍反映的問題。

  受訪專家指出,演唱會門票採用“盲盒”銷售模式損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建議相關部門加強對演唱會門票銷售模式的監管,主辦方須增強演唱會售票的透明度,在售票前向公眾披露完整的售票信息,同時細化階梯票價,對不同票價檔位的座位應進行公示說明,並限制高票價座位比例。

  秒搶的票位置很差

  隨機分配無法退票

  6月底,北京市民劉先生和妻子及朋友一行4人觀看了某男明星演唱會,全程幾乎在煎熬中度過。

  據劉先生介紹,他們花680元買的票,座位和380元的票(最差一檔)僅相隔一排,且位置很偏。本次演唱會的搶票時間是在4月的一個晚上,當時他聯繫了多名朋友一起幫搶,搶到後秒付,訂單時間顯示1秒下單,4秒付款。自搶票成功後,他就對演唱會充滿了期待。兩個月後開票,劉先生對照座位圖,發現自己的座位在看台最左側的一個區域,且排數很高,當時也沒有太在意。直到演唱會當晚到現場,現實給了他重重一擊。

  從劉先生髮來的演唱會現場照片中,記者看到,坐在座位上僅能看到半邊屏幕,屏幕上方有音響遮擋。因為坐在“山頂”,視野下方還有台階圍欄遮擋。“當時搶票我是秒付款,後來該場演唱會還加賣了兩次門票,結果我的座位比別人‘二開’時搶到的還要差。”

  記者在某社交平台搜索該男明星演唱會發現,在網友曬座位的帖子中,有不少是“二開”“三開”(後續第二次、第三次開票)搶到票的,同等價位下,他們的座位或者比劉先生排數靠前,或者更靠近中間區域。

  演唱會結束後,劉先生聯繫平台試圖退票,但平台回復這種情況是正常的,座位是隨機分配,拒絕退票。劉先生認為,這種隨機分配座位的方式,把風險全加諸消費者,像開“盲盒”一樣,開票了或者到現場了才知道座位好不好。“即使是在開票後知悉座位的第一時間選擇退票,也不可能成功,因為開票時間是6月中旬,但5月底就已經不允許任何形式的退票了。”

  劉先生的遭遇並非個例。近日,有網友向記者反映,自己花1314元購買某演唱會門票,入場後卻發現位置偏僻,不僅很難看到歌手,連舞美和主屏幕都看不見。同一價位門票遍布多個區域,自己被分到的“可以說是最偏的”。而該網友是在購票第一時間搶票的,顯示3秒完成付款,購票結束後還有多張余票。

  記者查看多場演唱會售票頁面,發現絕大多數演唱會售票均採用隨機分配座位方式,即不支持自主選座,在演唱會開始前一定時間開票確定座位。但實際上,開票時間往往在售票規則的允許退票時間之後,這意味着消費者即使對座位不滿意,很多時候也無法退票。且一些觀眾秒搶的票,座位還不如一些觀眾“二開”“三開”時搶到的。

  實踐中,演唱會階梯定價及對應座位也為不少人詬病。據記者觀察,多場演唱會票價每檔位差價在200元至500元之間,但有些演唱會在座位安排上,兩個檔位的座位實際上並沒有明顯差距,導致不少觀眾心理落差感很大。而從現有情況來看,演唱會主辦方及售票方並未就如何確定階梯價、如何劃分價格對應座位等做過公示或說明。

  損害知情權選擇權

  或致倒賣門票行為

  在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馬麗紅律師看來,演唱會門票通常價值較高,且不同位置的觀看體驗不一樣,未經消費者同意,採用“盲盒”銷售模式無疑損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從法律角度講,要甄別演唱會門票的銷售條件是否構成格式條款。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馬麗紅說。

  北京星權律師事務所副主任甄景善律師認為,演唱會門票隨機分配的方式有利也有弊。對於主辦方來說,演唱會門票隨機分配的方式節省了主辦方售票成本;對於消費者來說,演唱會門票隨機分配的方式提高了消費者的搶票效率。

  “但這種方式也存在一定的問題。首先,門票隨機分配涉嫌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消費者在購票時只能根據主辦方提供的座位分布圖選擇價位區域,無法提前知曉座位的實際情況,只能等待‘開盲盒’;其次,門票隨機分配會間接限制消費者的退票權益,鑒於演唱會門票的時效性及稀缺性,主辦方通常會設置較為嚴苛的退票時限,但隨機座位卻於演出前幾日才公布,這就導致當消費者對隨機分配的座位不滿意時,已經超過了主辦方規定的退票時間,間接限制了消費者的退票權益。”甄景善說。

  他提出,演唱會門票隨機分配的方式也加大了監管難度,為倒賣門票等灰色交易提供了可乘之機,由於消費者無法提前選座,也無從得知其公開銷售的門票數量,因此可能存在主辦方提前與“黃牛”“票務”勾結,鎖定前排視野好、位置佳的座位加價出售,謀取高額利潤。

  “由於不同位置的視聽效果、舞台距離、觀看體驗不同,因此必然會區分不同的檔位售賣門票,以滿足不同付費能力消費者的需求,但如果不同檔位存在不小差價而實際座位並無明顯區分,則涉嫌侵犯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甄景善說。

  公平制定階梯票價

  完整披露售票信息

  那麼,演唱會門票通常是如何定價並確定對應座位區域的呢?

  一位資深業內人士告訴記者,演唱會門票定價及座位劃分都是由主辦方確定的。主辦方在定價時主要考慮成本和掣肘因素。一場演唱會,成本通常包括藝人演出費、場館租借費、審批費、燈光舞美、安保等費用,在成本的基礎上確定平均票價要在多少才能回本,之後圍繞這個平均票價制定階梯票價。

  “還有一些掣肘。”這名業內人士說,一個是監管的因素,主辦方不會在售票時劃定過高的定價觸碰紅線。另一個是藝人方面的要求,比如對特殊數字有要求,就會出現717元、1314元這樣比較特別的數字;或者是出於對藝人形象的保護,把價位定低一點。剩下就是市場約定俗成的“默契”,一般低票檔180元、280元、380元,然後加幾百元階梯遞增。“說實話,這些階梯價都是拍腦袋作決定,弄幾個約定俗成的數字,因為市場都這樣。”

  馬麗紅認為,主辦方固然有定價權,但是要建立在公平合理的基礎上,演唱會門票定價規律通常是根據不同的區域和座位等級定價,靠近舞台的位置和vip座位往往價格較高,而遠離舞台和普通座位則價格相對較低。這種定價方式是為了滿足不同消費能力的觀眾的需求,也是為了平衡演唱會主辦方的收入和成本。但如果付了高價款的觀眾和付低價款的觀眾在位置和視聽體驗上相差不大,肯定會令消費者產生不公平不合理的感覺,如果主辦方並未公示票款和座位的差距,則實際上損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

  她還提到,明碼標價的含義是商家銷售產品必須真實準確、標識醒目、產品和價格一一對應,以便消費者能夠清晰地了解商品或服務的價格。明碼標價不能簡單理解為僅標示價格,經營者還應當標示與價格密切相關的其他信息,儘可能減少信息不對稱,使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對價格所對應的商品或者服務價值有更為清晰的認識。商家如果銷售貨不對板,或者定價明顯不合理的產品,且未經公示的,可能會承擔價格欺詐的責任。

  “消費者通常無法提前得知座位是否存在視線遮擋問題,如果消費者以正常票價購買了視線被遮擋的座位,而主辦方事先未告知,則消費者有權要求主辦方進行賠償或採取合理措施妥善解決。”甄景善說,實踐中,主辦方常常會以“消費者已經入場”“超過退票時間”等為由拒絕退款,或者遮擋不嚴重,並未影響消費者觀看體驗,拒絕解決消費者的合理訴求。

  對此,他建議,主辦方應當保證演出觀眾基本的視聽體驗,在設計舞台及座位布局時盡量避免、減少視線遮擋的情況發生;對於存在視線遮擋的位置,無論程度嚴重與否,只要對外售賣都應當進行說明、提示,並適當降低票價,以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建議主辦方積極做好預案,配備充足人手和解決方案,一旦出現類似問題,快速處置,滿足消費者合理訴求。

  “要加強行業監管,相關部門或行業協會應當出台相應標準,就視線遮擋、退票機制等問題進行規制,同時在演出開始前抽查舞台搭建及座位布局情況,提前排查視線遮擋問題,督促主辦方整改,並配套相應的懲罰措施。健全反饋機制,暢通投訴渠道。相關部門可以就當地大型演出設立專門的反饋通道,以便及時處理消費者投訴,解決消費者維權困難的問題。”甄景善說。

  設定合理售票規則

  持續加大監管力度

  一年多以前,梁靜茹演唱會上海站,部分觀眾全程被承重柱遮擋視野,事後將演唱會主辦方訴至法院。法院近日一審宣判:被告行為屬於瑕疵履行,構成違約。判令被告以階梯式退票比例按單張票價420元、650元、910元的標準退還原告票款。

  一審宣判後,法院提示,演唱會本是粉絲與偶像之間的一場“雙向奔赴”,獲得完整的、沉浸式的演唱會視聽體驗,是消費者本應享有的權利,提供相應的場所和環境,是主辦方應盡的義務。定價規則、退改換規則、行業規範等也應逐步完善,才能推動演藝經濟健康有序發展。

  “‘柱子票’等一些事件發生後,消費者的維權其實在倒逼這個行業不斷進步。上海‘柱子票’案判決下來後,我問過一些主辦方,他們都比較重視,後續有視線遮擋情況都會標註出來,在原本票價上打一定折扣。還有的主辦方會預留出來一部分余票,如果有觀眾對座位分配不滿意,可以現場為其調換。”前述業內人士說,但這樣一來會不會導致新的問題,可能需要另做考慮,不過主辦方和售票平台需不斷改進做法肯定是當務之急。

  馬麗紅認為,對銷售的產品和服務進行明示是主辦方的基本義務。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建議有關部門加強對演唱會門票銷售模式的監管,要求主辦方設定合理、公平、透明的售票規則,並確保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不受侵害,從源頭上加以治理。”馬麗紅說。

  甄景善建議,應當增強演唱會售票的透明度。主辦方在售票前應向公眾披露完整的售票信息,包括票價及定價策略、座位圖、是否存在視線遮擋情況、座位公開時間、退票政策等;同時可以考慮運用先進成像技術,通過合適的公開方式將演唱會現場布置全方位展現給消費者。

  “應當細化階梯票價。同一票價檔位的座位之間不應有明顯區分,不同票價檔位的座位應當進行公示說明,同時應限制高票價座位比例,以保障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對於同檔位座位,採取合理的排座方式,可以按購票時間排座,可以由電腦隨機排座,也可以採取其他公平的排座方式,但前提是採取合理的方式向消費者進行公示。在配套技術成熟的前提下,可以考慮採取購票時即明確具體座位的售票方式,充分保障消費者的選擇權。”甄景善說,同時也應加大演唱會售票監管力度,確保演唱會門票售賣及座位分配的公平性,防止主辦方內部預留大量座位或預留優質座位,與“黃牛”勾結謀取利益。

  (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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