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靜茹演唱會買到“柱子票”案宣判 當事歌迷:判決結果意義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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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迷花費千元購買梁靜茹上海演唱會的門票,到現場後卻發現視野被柱子遮擋,在溝通無果後,9名粉絲將主辦方上海魔方泛文化演藝有限公司起訴到法院。6月20日,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對該案宣判。法院判令被告以階梯式退票比例按單張票價420元、650元、910元的標準退還原告票款。

案件

演唱會買到“柱子票” 9名觀眾起訴

2023年5月20日、5月21日,2023梁靜茹世界巡迴演唱會在上海舉行。後有多名演唱會觀眾反映,自己到現場後發現,視野被舞台四周的立柱遮擋,“看歌手成了看柱子”,嚴重影響觀看體驗。此事在當時引發了廣泛討論。在和主辦方就賠償問題沒有達成一致後,9名觀眾選擇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9名觀眾中,6人是5月20日場,3人為5月21日場。

庭審中,9名觀眾認為,被告沒有提前告知其售賣的座位存在視線被遮擋的嚴重瑕疵,對消費者存在欺詐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選擇權和知情權,不僅應向原告返還票款,還應進行懲罰性賠償,承擔“退一賠三”的責任。

被告一方則認為,原先的舞台設計並無承重柱,演出前製作方為了提升演出效果,增加了影音設備,導致承重超出場館吊頂安全標準,為安全考慮,故臨時增加了舞台角柱作為承重,屬於常規舞台設計。原告證據不能證明其視線被遮擋,即使被遮擋,也尚未達到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程度。現場演出是聲、光、色、舞台、表演、現場氛圍等相結合的整體,其中現場氛圍感尤為重要。被告從未在任何宣傳資料中明確過舞台沒有柱子或者無任何視角遮擋,演出現場的設施設備不可避免會對某些位置的觀眾視野造成不同程度的遮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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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宣判

被告以階梯式退票比例退還原告票款

閔行法院認為,被告售賣“柱子票”的行為尚未構成欺詐。從客觀情況看,被告並未在任何宣傳資料中作出觀看無遮擋的承諾,沒有故意告知虛假情況;原告購票時,座位尚未排定,現場舞台也未搭建完成,被告無法在當時就知曉原告的座位被遮擋,原告也不可能因受被告誤導而購票。舞台搭建完成後,被告確實已經可以預見到有部分觀眾會受到承重柱的遮擋,但上海站為巡演的第一站,被告顯然對受遮擋的程度以及觀眾可能的反應嚴重估計不足,現場雖有調換座位的預案,但安排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足,無法滿足實際需求,被告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更符合客觀實際。因此,現有證據不足以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難以認定被告構成欺詐。

被告的行為屬於瑕疵履行,構成違約。原告購買了由被告舉辦的梁靜茹演唱會的門票,雙方建立服務合同關係,被告應全面履行義務。原告的觀看視線受到承重柱的明顯遮擋,已經超出一般心理預期。被告雖稱原告可以通過大屏幕觀看歌手表演,但大屏幕設置在舞台正面,而原告的座位在舞台對角線上,觀看效果也欠佳。被告既沒有提前主動告知原告其座位視線被遮擋,給予原告充分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也沒能制定充分的預案,在現場主動為原告調換座位,消除不利影響。被告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提供的服務存在明顯瑕疵,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

被告應承擔減價退賠的違約責任。由於觀眾對於演唱會的體驗是多方面的,不僅僅在於看,還在於聽,在於感受,在於互動等。因此,雖然原告等人在全程觀看演唱會的體驗感上不盡如人意,但不足以認定被告構成根本違約,加之原告並未提前退場,故原告要求被告全額退款的請求,法院難以支持。鑒於演唱會已經結束,被告無法繼續履行或者採取補救措施,故原告有權要求減少價款,被告應當退還部分票款。

關於退款比例,法院認為,應當根據被告的瑕疵履行對觀眾造成的影響大小確定。具體可以結合不同票價所承載的消費者對演唱會的期待值大小、承重柱對具體觀眾的遮擋程度等因素綜合判定。根據一般消費者的心理,購買內場票的觀眾對於演唱會中近距離接觸並與偶像互動等的期待值相對更高,因而對履行瑕疵的容忍義務也就更低。因此,在退款比例上,也應結合票價,採用階梯式的退票比例。故法院根據本案中原告的實際情況,判令被告按單張票價420元、650元、910元的標準退還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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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眾

遇到類似情況要勇於維權 主辦方要重視消費者訴求

在本次提起訴訟的9名觀眾中,顧佳(化名)是一名20年的梁靜茹歌迷。今天的宣判,她也到了法庭現場。

顧佳說,當時,她花費1299元購買了一張演唱會的門票,但是到了現場之後,她發現卻是“柱子票”,自己的觀看體驗嚴重受到影響。之後便是漫長的維權過程,她記得因為這個事情她去過兩次消保委,但主辦方的態度就是他們也沒辦法,只願意賠償他們200元的京東卡。

在溝通無果後,顧佳等9人最終選擇起訴。對於判決結果,顧佳說,“柱子票”對消費者來說是一種極大的不公平,法院的判決結果意義很大,她希望通過這個判決能起到一些示範作用,其他人如果遇到類似情況,知道應該怎麼去處理。也希望通過這個案件讓演唱會主辦方可以重視消費者,不要像這個案子一樣最後拖到訴訟。“作為消費者,遇到類似情況要敢於維權,作為主辦方要重視消費者的訴求。”

顧佳也建議,如果在現場發現是柱子票,第一時間要拍攝本人和座位照片,還有遮擋的情況,然後全程錄像找相關工作人員尋找解決辦法。

代理律師

希望主辦方開具相應專線 “柱子票”問題完全可解決

北京青年報記者了解到,原告觀眾一方的代理律師為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公益律師張玉霞。

6月20日,張玉霞告訴北京青年報記者,她全程參與了當事人的維權,本案過程比較艱難,從立案到調解到庭審到最終結果出來,歷時了一年多時間。在消保委介入協商的時候,被告方一開始提出的調解方案在消費者看來是不合理的,最初就答應一人200塊錢京東卡,而不管任何的票價金額。對消費者來說,有些人不願意用訴訟這種方式解決問題,有些人不想耗費時間、精力,最後沒有達到自己的訴求也不了了之。

張玉霞介紹,當時消費者和主辦方曾爭議“柱子票”這種到底屬不屬於違約,違約的標準又是什麼。“我們希望通過法院的這個判決能夠把這個標準認定下來。”買票的時候主辦方沒有告訴消費者這個情況,說自己也不知情,或者提出一些其他理由比如有柱子但並不影響消費者看演唱會,這不屬於根本性影響,所以主辦方不認為自己違約。由於雙方爭議較大,在一開始調解時協商不出一個方案,因為沒有指引、明確的法條,更沒有相應的判例。而目前的判決結果對柱子票這種情況進行了定性,法院認為構成瑕疵履約,對不同的票價給出不同比例的賠付金額。如果一審判決最後生效,那完全可以把該案作為指引,以後類似案件在初期調解就可以參照這個判決中的認定標準和判賠標準,對糾紛形成指引,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減少法院案件量,降低消費者維權成本。

張玉霞告訴北京青年報記者,在訴訟過程中,她也看到了一些改善,包括有的演唱會不銷售“柱子票”,或者對“柱子票”進行備註,這就給了消費者知情權,在知情權的基礎上就有了選擇權,“消費者可以選擇買或者不買,但是主辦方不能剝奪消費者的知情權。”

對於消費者,張玉霞表示,如果碰到類似情況權益受損,可以直接和主辦方協商,如果協商無果,可以求助消保委,最後實在無法達成一致就通過訴訟。“我們這個案子過程艱難了點,從立案到最後判決時間比較長,但未來如果再有這種案件,我相信不會那麼長了。”

張玉霞說,對主辦方來說,接到消費者投訴後要正視問題,因為平台的疏忽導致消費者的體驗感降低就要負責善後處理,“我們希望主辦方能開具相應專線,給類似消費者提供一個解決問題的渠道,不要讓每一個消費最後用訴訟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

在張玉霞看來,“柱子票”的問題完全可以解決,本質上這是一個知情權的問題,主辦方告知就可以,要設身處地站在消費者角度去想,“消費者在買票的時候可能不知道,這在他們的認知範圍之外,但是主辦方要知道,並且應當知道,然後選擇權給消費者。”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李鐵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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