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高管獲刑喊冤 原定二審未如期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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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3月28日上午9時,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門外,人頭攢動,二十餘人慾進入法院而不得,憤怒地與法院的工作人員爭吵着,他們是從全國各地趕來旁聽一個普通案件的當事人的親屬、關心案件審理的律師、記者和公民,然而,儘管該案是公開審理,儘管審理的法庭是梅州中院的二號大法庭,儘管法庭還可以容納至少50人參與旁聽,儘管法院沒有理由阻止他們旁聽,可是,法院的工作人員就是不准他們進來。9點半、10點鐘,吵鬧依然沒停......

  人民法院擔負著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重要職責。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應當公正、客觀,尊重事實和法律。然而,廣東寶某能源原董事長寧某喜、原董事溫某職務侵佔一審獲重判,審判法官的裁判偏離了事實和法律真相,造成明顯的不公,二審,依然想強行推進殺豬式審理,讓人看不到公正的希望。

  案發背景

  廣東寶某華集團成立於1993年,葉某能是寶某華集團的大股東。因公司發展,1997年成立了寶某能源公司,並於當年在深圳交易所掛牌上市,寶某能源的實際控制人同樣是葉某能。寧某喜跟隨葉某能在公司工作二十多年,從2000 年9月開始擔任寶某能源董事長,曾當選第十一、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溫某也在公司工作二十餘年,曾擔任寶某能源董事及寶某華集團總經理,當選第十二、十三屆廣東省人大代表。兩人稱得上是葉某能的“左膀右臂”。

  2017年,寶某能源牽頭組建梅州客某銀行,註冊資本20億元,2017年6月22日獲監管機構批准開業,寧某喜出任梅州客某銀行的第一任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長。因寶某能源實控人葉某能擁有香港居民身份而不符合民營銀行審批條件,為了既不放棄香港的身份又不影響客某銀行的審批,葉某能決定將寶某能源部分股份名義上轉讓給寧某喜代持,實施了寶某華集團與寧某喜通過“名為轉讓實為代持”的方式以變更公司實際控制人的股權安排方案。寧某喜以受讓的股票質押貸款5個億支付給寶某華集團,由寶某華集團支付剩餘轉讓款及貸款本息。在股票代持期間,由於市場環境惡化,股價下跌,寧某喜以個人資源出手還貸,承擔了巨額成本,損失超過了七千萬元。但股價上升後,葉某能要求寧某喜無償歸還股權,卻不願承擔寧某喜的損失,雙方就此產生了糾紛。

  葉某能為報復寧某喜,指派寶某華集團法定代表人鄒某紅向梅州市公安局梅縣區分局經偵大隊報案寧某喜詐騙其9億餘元股票,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後,又指使鄒某紅和寶某能源法定代表人鄒某開拿多年前的事實向公安機關報案,指控寧某喜和溫某職務侵佔。該次報案主要涉及兩個事項:一是寶某能源2015年定增時候,寶某華集團融3.1億元,產生930萬元財務顧問費;二是2014年5月,寶某能源名下房產被寧某喜、溫某二人以 1500萬元低價購買。2022年3月1日寧某喜被刑事拘留,4月7日被逮捕。時任第十三屆廣東省人大代表的溫某,於2022年7月18日被梅州市人大常委會非法罷免,當天即被採取強制措施,而直到7月28日,省人大常委會才對溫某被罷免省人大代表一事進行備案和公告。

  葉某能利用這兩起事件,勾結公檢法,利用經濟勢力綁架公權力、裹挾法律,是造成本樁冤假錯案的起源,梅縣區法院無視梅縣區辦案偵查期間的各種違法事實和寧某喜、溫某及其辯護律師提交的證據及辯解,公然為違法的梅縣檢察和梅縣公安背書,配合其造案造冤,分別判處寧某喜和溫某9年6個月和7年6個月。

  知名律師和法律界人士質疑:

  第一:辯護律師在比對證據原件時當即發現,該付款報批單已被人為變造,是虛假證據,上面明顯有葉某能的簽批及肉眼可見的擦拭痕迹,用手機原圖拍攝稍加放大,葉某能簽批的三個字清晰可見。為防止該虛假證據被人為毀滅,辯護律師當場阻止公訴人凌某某撤回該證據原件,立即申請對證據進行司法保全。付款報批單上的簽字可以充分推翻葉某能、李某等證人陳述的真實性,同時也是證明寧某喜及溫某無罪的重要證據,而一審判決竟將該證據徹底排除出證據體系中,未給予任何回應,顯然違背了刑訴法關於全面收集證據的法律規定。辯護人認為,該行為已經涉嫌誣告陷害罪,要求公訴人不僅不能撤回證據,還應以法律監督之責敦促公安機關立案調查,但至今無人理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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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本案重要證據《融資顧問服務委託合同》的真實性,為什麼不能請鑒定人出庭作證?為什麼不能委託一家或多家國家級的獨立性強的專業鑒定機構再次鑒定?為什麼葉某能及其公司財務李某都聲稱沒有合同?

  是因為辦案機關開始的目標是要把本案做成詐騙案。所以,就努力追求詐騙罪的構成條件,因此,必須要把《融資顧問服務委託合同》推翻,必須要求《融資顧問服務委託合同》是虛構的才行,以至於讓證人串供導致群體撒謊,大家就一起拚命否定《融資顧問服務委託合同》的真實性。事實上,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的時候已經注意到了這些問題,發現就現有證據事實追究被告人詐騙罪很難,故而在《起訴書》指控中進行了罪名的調整,但是,畢竟詐騙罪和職務侵占罪的構成要件是有本質區別的。很遺憾的是,公訴機關僅僅是將案涉罪名進行了調整,對辦案機關早期以詐騙罪收集的證據及證人證言沒有進一步核實,故而造成證人集體撒謊和鑒定結論不客觀公正的尷尬局面沒有得到及時糾正,形成本案生活邏輯和法律邏輯無法達到統一的可悲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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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寶某能源是葉某能實際控股的上市公司,幾百萬甚至一、兩千萬的資產這麼容易被侵佔,實控人葉某能竟然不知情?家屬提供的證據資料顯示,連公司員工每月工資及差旅費都要其親自審批,正是使用他的“鉛筆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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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根據由梅縣區辦案機關調取的客觀書證顯示,寶某能源於2011年購入涉案房產的交易價格為1149萬元,對比2014年以1500萬元的價格出售,不僅沒有造成虧損,反而有近三百萬元的漲幅,產生了一定的溢價。同時,2011年梅州市稅務局也曾對涉案房產進行價格評估,評估價為2387萬元,同樣高於實際成交價1149萬元,由此可見稅務評估價與實際成交價不一致為市場交易中的常態現象,並不一定涉及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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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赤裸裸地金錢綁架公權

  第一:辦案機關證據收集是否合法?2022年7月18日,辦案機關在未經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同意,對省人大代表溫某採取刑事拘留。梅公傳喚字[2022]00258號《傳喚證》表明,被傳喚人溫某到達時間2022年7月18日13時,傳喚結束時間2022年7月19日12時46分,此次傳喚持續時間為23小時46分。實際訊問時間為2022年7月18日13時56分至17時33分,7月18日21時15分至7月19日1時,期間訊問時間為7個多小時。梅縣區分局在訊問結束後,既未作出拘留決定,也不放被傳喚人回家,也不採取措施保障被傳喚人的飲食、休息條件,反而是將其關在辦案中心的訊問室內,讓其坐在小凳子上,穿着短袖在空調出風口吹了近5個小時的冷風,致使溫某在7月19日凌晨6點因頭痛高燒39度多被120緊急送醫。

  第二:經溫某向律師陳述了解到:7月18日晚上溫某被經偵辦案人員恐嚇其已在當日上午被梅州市人大常委會罷免了省人大代表資格,已過會(事實並非如此),如再不交代將要被關幾個月。7月19日下午在溫某發高燒的情況下被溫某某帶進非審訊室無監控的房間內,並以寧某喜所謂的口供誘騙(寧某喜已全部交代並把責任都推卸到了溫某身上),叫溫某不要替寧某喜隱瞞,誘騙溫某隻要指認寧某喜,就能得到葉某能的原諒及保釋。溫某在高燒迷糊狀態和受到經偵恐嚇誘騙等手段的情況下按辦案人員給出的模版指認寧某喜。

  19號晚上葉某能到溫某家裡,向溫某家人下跪道歉,表示會處理好整個事件讓溫某早日回家。第二天20號下午梅縣公安局溫某某等五人帶着溫某回家,特意安排溫某與家人單獨交流,並且特別反覆告知跟着溫某的女警是外地人聽不懂本地方言,隨後溫某輕信以為配合葉某能就可以恢復自由所以違心做了偽證,所有這些環節絲絲相扣。

  在溫某要求重新陳述事件事實期間,葉某能曾多次找到溫某家屬,誘拐家屬寫信給溫某讓她不要改口供,多次擬寫書信要求家屬照抄並稱會親自轉交給溫某。

  第三:逼迫溫某選邊站,迫使其支持葉某能誣告陷害寧某喜,繼續違法做訊問筆錄。當溫某堅決要求梅縣區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承辦人還原案件事實真相時,卻遭到承辦檢察官破口大罵。檢察官還將事先打好的筆錄強行要求溫某簽字。對此,庭審中,被告人溫某當庭揭露並要求出示當天那份筆錄。公訴人見隱瞞無效,只好牽強出示了兩份隱藏已久的訊問筆錄。經辯護人當庭查看,發現這兩份2202年8月1日和9月23日雖時隔40多天的筆錄,卻是先後粘貼複製的,兩份筆錄出現的錯誤都是一樣的,都是“2202 年”做的,證實了溫某控訴檢察官事先打印和粘貼複製的作弊手法。更有甚者,這兩份訊問筆錄原件,居然沒有訊問人,沒有記錄人,也沒有任何檢察人員在上面簽字,很顯然事先打印好之後連他們自己都忘了簽名,作弊手段達到了為所欲為的地步。法庭上,見事情敗露,公訴人想當庭撤回該兩份證據,甚至在時隔四個月後試圖當庭添加簽名,被辯護人嚴肅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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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2023年元月5、6、7連續三日開庭後,審判庭眼看有罪證據越來越薄弱,很難完成政法委領導交辦任務。他們居然鋌而走險,秘密安排當地一名不是本案辯護人的律師(這也是某領導多次逼迫溫某要找一位當地律師的重要原因)於2023年3月6日下午,混入看守所非法會見被告人溫某,她特地帶去法庭的消息,提出如果其認罪並繼續指控寧某喜,放棄控告刑訊逼供、誘供筆錄的申請,法庭給她緩刑的優待。

  第五:該案二審原定於2024年3月28、29號開庭,27號為庭前會議,在當天的庭前會議中,在提到公開開庭旁聽人員安排的問題時,合議庭公開表示,只允許被告人親屬參加旁聽,並需要拿當地派出所出具的親屬證明才行。故意留着大片空位不讓旁聽,且必須要證明“你爸是你爸”搞假公開開庭。辯護律師提出930萬報批單簽名塗擦鑒定、要求葉某能、寶某華集團會計李某等證人出庭等十項要求,但都遭到拒絕;並且寧某喜第一次近距離聽到被告人溫某自述是如何在當地領導、區委、區政府領導等人的勸說、利誘、威逼下違心指控構陷他有罪的細節後,再一度情緒失控,要求法庭中止審理將案件提級到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但法庭繼續按其事先設計好的路線在第二天開庭,由於27號的疲勞審理,加上合議庭的種種不公,寧某喜回想起這麼多年來,自己作為一個外來務工人員,對梅州地區第一個上市公司作出了卓越貢獻,平日里得到各級領導誇讚,到頭來卻被梅州當地各級官員構陷,心裡感到無比凄涼、無比心寒、無比絕望和無比憤怒,致使其徹夜難眠,被最後一根稻草壓垮了。27號當晚回到看守所就感覺到身體不適,頭昏腦漲,呼吸不暢,情緒激動,一夜無眠。第二天,經監所醫生檢查,寧某喜血壓達到171/126,空腹血糖達到15.1。無法接受高強度庭審活動,需要休息治療。可是,28號合議庭全體人員帶着一眾法警進入看守所提訊他,強迫他出庭受審,致使他情緒再度失控,只好表示,你們可以強行押着我去法庭,我是個體面人,我不會暴力反抗,但是我只能在法庭上沉默,我也不需要辯護人,隨便你們怎麼折騰就是。無奈之下,合議庭經現場打電話請示領導後離去。最終通知辯護律師28、29號的開庭取消。

  第六:該案由辯護律師發微博“梅州中院庭前會議,曝光建國以來最大的假案”。一整套作假案流程將一個北大光華管理學院的才子和一個清華經管學院的佳人構陷入獄。多名政法高管親自下場指揮部署做假案。我建議法官從講政治的高度立即停止庭前會議,直接發回重審,然後檢察院撤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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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果這位女審判長按既定目標認認真真走過場,非要把庭前會議開完。到晚飯後還要繼續走形式,當辯護人表示要播放市委政法委領導安排做假案的一個多小時錄音後,還不讓播放。三位律師憤而退庭表示:“你不讓在庭前會議播放,就在法庭上播放,法庭上不讓播放,那就讓全社會人民去欣賞”。該錄音更勁爆的是透露了某市政法機關如何構陷一位美籍華人奪人錢財陷人入獄的故事。

  摘錄部分錄音內容(部分人名不便公開,有作修改):

  領導:“還有個以前有個李某軍的案子你聽過沒有?鍾某和那些因為和周某新叫去讓他炒股票的事,當時他們就告他詐騙他們的錢,是吧,詐騙搞李某軍搞不了,但最後怎麼樣告倒李某軍的就是告他公司職務侵佔,挪用資金,還有貪污公司資產幾個罪。現在就準備判了,關了快4年了,到現在還沒有判的兩個人,一個女的,李某軍也是美籍華人,大使館也出面,最後職務侵佔告不了他,但是公安抓又抓了,捕又捕了,騎虎難下了,最後只能從公司財務那個角度去搞他,也搞壞了,現在也要判,現在不敢判是因為牽涉美國的一些問題,但是現在認罪的,最高院已經批准回來了,判多少年,怎麼判?套法律,套到法律上就十分麻煩了。”

  領導: “他肯定不對的,第二呢外界就認為你溫某就是和他合夥的,騙老闆的。所以你現在就必須旗幟鮮明地說站在老闆那裡去。要和老闆講,老闆你要我怎麼做,但是一是您要幫我,我肯定沒有事,肯定沒有騙你,這個大原則。但是任何事我都跟你幫忙指證他。就這樣,肯定就要十分鮮明的。你現在就不要去和老闆去解釋這些事情了。”

  領導:我知道。但現在他跟我講的意思是,讓我跟你講明白來,他就不可能跟你講得這麼直白,主席他,所以為什麼會讓溫某芳、黃某仰他們來說,因為我本身又是政法委書記,案情我也不是十分了解,只是聽他們講的,也不一定是對的,我也不方便表態,所以就讓向記(溫某芳)和黃某仰見一下你,講清楚來,你要主動。第二我的意思是這段時間你要抓緊,因為案子有時間,有時間呢如果是那個證據都沒有搞清楚,公安肯定會採取措施,對你採取措施,會做什麼呢?罷免你的人大代表,再抓你,那搞得就複雜化了。所以我的意思是你現在就抓緊,不要去拖,時間十分緊,原來黨代會前都說要啟動罷免你的,我說不行,我要開黨代會,第二我說給時間給你同主席溝通,所以溫某芳來做你的工作。張某蘭不錯,我說小蘭你要讓溫某明幫忙一起做工作。我也跟小蘭說要親自見一下你。

  領導:他(葉某能)現在呢有點擔心,如果保了你搞不了寧某喜,他就怕這一點,所以他現在就狠心就搞、搞、搞,最後沒有辦法,連你也要一起搞了。

  領導:我也交代了他們,因為具體梅縣公安我不方便去指揮,不方便過問,但是張某蘭和溫某民呢就隨時可以調他們來問,我的意思是讓張某蘭和溫某民你們兩個人還是要親自介入這個事,不要讓公安任意去查,因為公安呢畢竟要溫某民指揮才能指揮得動的,因為他本身要報到檢察院的,報到檢察院黃某仰可以幫忙,但是還是要溫某民的。(江夏見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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