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常說,司法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這個案件的改判,讓我感到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是這最後一道防線里的最後一道防線。如果法律監督失靈,公平正義就可能會失防。所以這是一份神聖和沉甸甸的職責,必須以敬畏之心履職盡責,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守護好這神聖的最後一道防線。”2月1日,在最高檢“新時代檢察故事匯——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現場彙報會上,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廳檢察官、二級高級檢察官郭竹梅講述了“最高檢抗訴的辛龍故意殺人案”背後的故事。
郭竹梅在台上講述“最高檢抗訴的辛龍故意殺人案”背後的故事。澎湃新聞記者劉璐 圖
案件發生在八年前。
郭竹梅介紹,2015年3月6日凌晨6時20分許,被害人張某艷被發現死在自己家樓下,在案證據可以證實,3月5日(元宵節)當晚其男友辛龍一直在案發現場被害人家,具有重大作案嫌疑,但其拒不承認致死被害人。究竟是不是辛龍殺人呢?案件判決一波三折,一審認定辛龍殺人,判了死緩,後辛龍上訴後,改判無罪。被害人家屬一直不服,申訴到最高檢。
“我接手該案後,審查的重中之重也是到底辛龍是不是真兇。”郭竹梅回憶,“我最先考慮的問題是,原審判無罪的理由是什麼?原判認為本案被害人死亡時間無法確定;被告人離開到被害人屍體被發現期間約2小時的時間段是空白的;被害人住處遺留多枚嫌疑足跡未作比對等,證據未達到確實、充分的程度,無法排除第三人作案的合理懷疑。”
但經過審查在案證據,郭竹梅認為無罪判決理由不成立。
彙報會上,郭竹梅分享了審查在案證據過程中的發現。一是辛龍具有作案動機。辛龍與被害人存在感情糾紛,矛盾激化嚴重。二是案發現場符合熟人作案特徵。三是辛龍有作案時間作案條件。四是辛龍雖不承認致死被害人,但其穩定供認案發當晚為制止被害人喊叫曾捂壓被害人口鼻。這與屍檢結果被害人系受外力作用機械性窒息死亡吻合。五是現場提取的生物檢材,只檢測到辛龍、張某艷dna。六是樓下鄰居證實當晚一男一女在樓上廝打、爭吵到凌晨3點,辛龍手機定位顯示當時辛龍未離開。“綜合全案證據分析,承辦人認為可以形成辛龍實施殺人行為的內心確信。”郭竹梅說。
郭竹梅在分享會上介紹,針對該案重點開展了補強證據工作。(1)赴案發地與遼寧省和大連市兩級檢察機關、原偵查人員進行座談,深入了解有關情況。(2)復勘案發現場,重新取證,委託鑒定。(3)對辛龍開展調查。精心設計調查詢問提綱,詢問中注重詢問策略和技巧,以“嘮家常”方式切入,關心辛龍生活狀況,促使辛龍放鬆警惕,與以往偵查階段訊問筆錄相比,在五六個關鍵問題上取得重大口供突破。(4)委託公安部對嫌疑足跡重新進行會檢,最後專家一致傾向認定現場嫌疑鞋印為辛龍所留。
“經過補強證據,可以認定,被害人死亡時辛龍尚未離開,現場嫌疑足跡是辛龍留下,能夠排除第三人作案的合理懷疑,可以認定辛龍案發當晚捂壓被害人口鼻致其死亡,後拋屍樓下偽造自殺假象。據此,我提出原判錯誤應抗訴糾正的意見。”郭竹梅說,此後該案經最高檢檢委會審議決定抗訴,最高法院指令再審,經大連市中級法院、遼寧省高院一審、二審,以故意殺人罪改判辛龍死緩。
提到該案辦理的難點,郭竹梅不無感慨,“打個比方,從有罪到無罪是拆房子,從無罪到有罪是搭房子。我們都知道搭房子必須四梁八柱穩當,房子才能立的住。對一個案件來說,搭房子的質料就是證據。這個案件是‘零口供’殺人案,需要通過間接證據定案,最難的就是要對6年前已進行充分偵查的舊案補到新證,這幾乎是‘不可能任務’。”
但作為一名檢察官,郭竹梅深知,“檢察官的基本職責就是查明真相、追訴犯罪、法律監督。為了對得起這個職責,必須不懈努力。”最終歷時三年,變不可能為可能,促成辛龍故意殺人案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