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創財經》 文 / 張彥
江蘇偉康潔婧醫療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偉康醫療”)主要從事一次性使用醫用耗材的研發、生產和銷售,產品涵蓋手術護理、呼吸、麻醉、泌尿和穿刺五大系列的上百種規格型號,主要產品為吸引管、吸痰管、鼻氧管、引流袋(包括防逆流引流袋、精密引流袋)等醫用高分子材料類產品。
“已經三闖IPO的偉康醫療,此次的IPO之旅依舊充滿着極大的不確定性。報告期內,作為一家醫療器械企業的偉康醫療,不論是其乏味可陳的研發投入還是屈指可數的研發人員,均為其創業板屬性帶來了不小的硬傷,而報告期內持續顯著下滑的營業收入與凈利潤,更是直接宣告了其創業板要求的成長性方面的死亡。”
創業板屬性或成最大障礙
作為一家醫療器械企業,偉康醫療報告期內令人難以置信的微薄的研發投入以及屈指可數的研發人員,均為其此次闖關創業板埋下了巨大的隱患。
2019年至2021年,偉康醫療研發費用分別為791.42萬元、681.19萬元、760.52萬元,對應的研發費用率分別為3.02%、2.69%、3.12%,而同行業可比公司研發費用率均值分別為3.92%、4.16%、4.50%,顯而易見,偉康醫療的研發費用率顯著低於同行業可比公司平均值,同時,其報告期內合計僅為2233.13萬元的研發費用,也令作為醫療器械企業的偉康醫療的是否具備足夠的創新性蒙上了陰影。
不過更加值得注意的是,截至2021年12月31日,偉康醫療的研發人員僅20人,占員工總數的3%,其屈指可數的研發人員在申報創業板的其他企業中實屬罕見,同時,這一情況也引發了市場對於偉康醫療高新技術企業身份極大的質疑。
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應占企業職工總數的10%以上,而偉康醫療母公司2021年的年報顯示其社會保險的繳納人數為306人,就算這20人全部為母公司的研發人員,佔比也僅為6.54%,遠遠達不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中對於研發人員佔比10%的規定。
但據招股書披露,偉康醫療於2015年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認定,並分別於2018年、2021年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複審,那麼偉康醫療在2021年的研發人員佔比明顯不達標的情況下又是如何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複審的呢?顯然,偉康醫療的高新技術企業身份存在很大問題。
實際上,偉康醫療在研發上的短板對其業績已經造成了很壞的影響。2019年至2021年,偉康醫療實現營業收入分別為26192.33萬元、25355.20萬元、24409.74萬元,歸屬於發行人股東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分別為5801.54萬元、4655.51萬元、4818.98萬元,報告期內,偉康醫療的營業收入持續下降,而業績更是在波動下降後連續兩年跌破5000萬元的創業板申報企業的業績“紅線”,偉康醫療不但業績羸弱,更是毫無成長性可言。
“極低的研發投入,毫無成長性的業績,往往意味着該公司的技術研發能力不高、可替代性較強、議價能力較弱、稀缺性欠奉。”在諸多證據的佐證之下,偉康醫療不但不能證明自身具備創業板上市企業所應具有的成長性,其乏味可陳的研發投入以及似是而非的高新技術企業身份,也不得不讓人開始懷疑其是否符合“三創四新”的要求。
還需要補充的是,偉康醫療的 6項核心技術中僅全自動配件組裝技術獲得發明專利及實用新型專利,引流袋焊接技術獲得實用新型專利,其餘四項核心技術的取得專利情況均為 "非專利技術",被偉康醫療用來例證其技術“含金量”的核心技術,則可能更進一步加深監管層對其是否符合創業板“板性”的質疑。
為“拿地”增資後閃電減資
2014年7月8日,偉康有限召開股東會,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減少註冊資本,2014年9月,偉康有限註冊資本由2億元減至2000萬元,減資比例高達90%,而在這一不同尋常的減資背後,卻引出了一樁頗具爭議的“拿地”事件。
據宿遷市國土資源局《關於進一步做好點供項目用地服務工作的通知》 (宿國土資發〔2011〕90號),民資項目投資規模超過8億元,註冊資本金不低於2億元且到賬資金達到註冊資金的70%以上的國家及省鼓勵類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重大項目、能帶動當地產業結構調整的工業用地項目可申請土地“點供”,即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單獨下達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
為獲得土地“點供”指標,沭陽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於2013年1月17日向偉康有限的兩名股東提供借款19800萬元投入偉康有限,其中18000萬元用於增資,使偉康有限的註冊資本增至2億元,剩餘1800萬元作為股東對偉康有限的債權。2013年1月18日,偉康有限代劉春良和劉麗潔將上述19800萬元借款歸還沭陽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形成對劉春良、劉麗潔18000萬元的債權。2014年9月,偉康有限將註冊資本減少至2000萬元。減資完成後,劉春良和劉麗潔對偉康有限的18000萬元債務得以抵消。
對此,偉康醫療按照慣例提供了沭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出具的《證明》,以證明其增資及減資行為不屬於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不過,以上事件真的就像《證明》說的那樣嗎?按照《公司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而在本事件中,最大的爭議點在於,偉康醫療是否涉嫌違反了《公司法》的抽逃出資的規定,實際上,在沭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出具的《證明》中,並沒有明確對偉康醫療抽逃出資行為的合規性進行定性,也就是說,偉康醫療在上述事件中依舊存在着被認定為抽逃出資的法律風險,對此,市場也應引起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