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又看到了某位歌手因生活作風問題上了熱搜。
娛樂圈是什麼地方?又有幾個是絕對的沒有問題的,那如果照這麼查封下去。
我們所有影視,歌曲,舞台劇之類的所有文藝作品是不是都要下架?
人無完人,每個人都會犯錯,犯錯了,違法了,就要受到處罰。
但懲罰也要在法律的許可範圍之內,不能進行無限的擴大化。
《老人與狗》是謝晉執導的劇情電影,由謝添、斯琴高娃主演,於1993年上映。
上映兩年後,電影的演員程鵬被查出是個殺人犯被公安機關逮捕。
經查,此人七年前殺了六人且分屍給狗吃。後被判處死刑。
這部電影下架了么?他所犯的罪行是不是比現在某些明星重多了。
若只是男女糾紛、倫理之類的私德問題,就全網下架,是不是太過了,是不是違反了公權力的謙抑性原則。
若這位明星真的做出背叛民族,背叛國家的事情,自然要下架他的所有作品。
其他的,你在業內封殺他個人我想就夠了。
他出演的作品僅僅是扮演其中的一個角色罷了。
這個角色難道能代表現實中的他么?
再進一步,如果參與這部作品的人中,有其他人犯罪難道也要下架作品?
那以後我們都不用再做這一行了。
一個作品又不可能是一個人做的,下架作品對別的創作參與者也不公平。
全面下架這波就是為了防止給流量,讓劣跡藝人以此獲利,殺雞儆猴引導正確的明星價值觀,讓以後的劇組選角慎重,以德藝為先。
我們完全可以通過其實手段實現以上的目的。
例如出一份通知,直接將其定性為劣質藝人,讓以前投資他的人找其進行賠償。
或者在片頭寫明,本片出演某某角色的某某人因為做了什麼事情現在被封殺或者被怎麼處理,讓其永遠釘在恥辱柱子上。
劣跡藝人的作品不能出現在大眾視線里,除了“殺雞儆猴”想必還另有深意。
但是無論施加何種懲罰,最基本的應以後果自負為原則,並且要在合理的限度內,處罰的程度要與其所犯罪責相適應。
被判定為劣跡藝人,就應當適用行業的規定,這些規定當然都是指向未來,而非溯及既往地指向過去業已發生的活動。
還有,一個藝人被定義為劣質藝人,那麼他以前的捐款算什麼?需要將髒錢退回之後再取消榮譽證書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