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銀行賬戶,協助過下賬就能輕鬆月入萬元?
為避免留下資金流轉痕迹而進行所謂的“同櫃取存”,又是個什麼新套路?
洗錢犯罪,聽起來雖然遙遠,但其實離我們很近。
去年7月,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區分局在辦理杭州騰信堂投資管理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信堂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案中,發現上億元贓款去向不明。(詳見這裡)
經過縝密偵查,順藤摸瓜,最終牽出兩名神秘的洗錢犯罪行為人。
今天(11月20日)上午,拱墅警方通報案情,下午檢察院也發聲了。
誘餌:月入萬元的高薪“錢途”從天而降
李某是70後杭州本地人。2016年年底的一通電話,徹底改變了他的人生軌跡。來電的是多年前認識的一位女性朋友,名叫朱某某。
此時的朱某某是一家金融理財公司的大老闆,號稱資本浪潮的先行者。她不僅邀請李勝參觀騰信堂公司,還向其介紹公司對外發售的金融理財產品。
朱某某提出讓李某辦理銀行卡供公司走賬使用,並允諾支付每月1萬元好處費。
李某心動不已,還找來其同事雷某一起加入這項頗具“錢途”的事業。
套路:同櫃取存,掩人耳目,涉案上億元
此後,騰信堂公司吸收的大量社會公眾資金被陸續存入雷某、李某的賬戶。根據朱某某等人的指示,雷某、李某不僅大額提現,還以同櫃取存的方式協助將巨額贓款流轉給他人。
所謂“同櫃取存”,其實就是由前後二人相互配合在銀行同一櫃面辦理取現、存款業務,達到轉賬之效果,但不留下轉賬痕迹的一種新型資金轉移方式。
經查,雷某轉移犯罪所得達6300餘萬元,李勝轉移犯罪所得達3200餘萬元。
惶恐:逼寫字條證清白,但為時已晚
2017年深秋,伴隨理財平台暴雷聲此起彼伏,雷某和李某開始感到惶恐不安。雷某找到朱某某,讓她寫了一張“走賬與雷某無關”的字條以求“自證清白”。
李某則不僅刪光了其和雷某、朱某某的聊天記錄,還變賣了對方為其購買的轎車,以求脫離干係。
2019年9月2日,拱墅檢察院以涉嫌洗錢罪對雷某、李某提起公訴。同年11月19日,拱墅區法院以洗錢罪判處雷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60萬元,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70萬元。
新聞+:關於洗錢罪
洗錢罪規定在我國《刑法》第4章第191條,侵害的法益主要是國家金融管理秩序。本案中雷某、李某的行為構成洗錢罪。
首先,刑法第191條所規定的上游犯罪事實成立。朱某某等人涉嫌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犯罪事實已查證屬實。
其次,結合主客觀證據,能夠證實雷某、李某明知轉移的資金來源於前述源頭犯罪所得,且具有協助轉移的主觀故意。
最後,二人實施了通過金融機構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具體行為。
洗錢犯罪的本質乃是破壞國家金融管理秩序,為非法資金披上合法外衣,逃避法律的追究與制裁。
由於洗錢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極大,司法理應對其重點打擊。本案的警示意義在於:第一,商業銀行在業務辦理、審核過程中,應強化風險防範意識,準確識別異常交易,及時切斷洗錢鏈條。第二,普通群眾在誘惑面前要保持清醒,切莫貪圖一時利益,被他人利用而淪為洗錢工具。
【來源:錢江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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