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初,群眾舉報范冰冰“陰陽合同”涉稅問題後,國家稅務總局高度重視,即責成江蘇等地稅務機關依法開展調查核實,稅務部門3日公布范冰冰案情況,范冰冰被責令按期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8億餘元。
開出巨額罰單的處罰依據是什麼?為何對范冰冰處以行政處罰而沒有追究刑事責任?此案對文藝影視界有何教育警示意義?記者採訪了法學專家和文藝影視界人士。
處罰金額體現寬嚴相濟
范冰冰案是我國稅務部門近年來處理的個人偷逃稅款金額最大的案件。稅務部門對范冰冰及其名下公司的4類逃避納稅行為分別處以0.5倍至4倍罰款,其中針對范冰冰拆分合同的行為開出的4倍罰款達到2.4億元。
根據我國稅收征管法,對納稅人偷稅,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陰陽合同’是一段時間以來社會各界反映較為強烈的問題。”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說,因此稅務部門對於范冰冰拆分合同的處罰較為嚴厲,體現了過罰相當的基本原則,對今後類似涉稅違法行為起到強烈教育警示作用。
中央財經大學財稅學院教授樊勇認為,稅務部門處罰決定總體上兼顧了法律、社會和政策效果,體現了寬嚴相濟、實事求是、區分情形、綜合考量的宗旨。
未被追究刑責符合刑法規定
為何對范冰冰處以行政處罰而沒有追究刑事責任?這是社會公眾普遍關心的問題。
我國刑法規定,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同時規定,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黃京平說,刑法這樣規定的目的,就是要以刑罰為後盾,保障國家稅收安全。目的在於及時追繳稅款,督促納稅人依法納稅。
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所研究員張斌說,隨着我國稅制改革的推進,稅收制度不斷完善,公民牢固樹立依法納稅意識尤為重要而緊迫。范冰冰案對那些藐視稅法、心存僥倖的人來說是一個強烈警示,對廣大公民也是一次普法教育。
規範稅收秩序推動影視業健康發展
中央宣傳部、文化和旅遊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國家電影局等部門6月底聯合印發通知,要求加強對影視行業天價片酬、“陰陽合同”、偷逃稅等問題的治理,控制不合理片酬,推進依法納稅,促進影視業健康發展。
影視演員作為公眾人物,承擔著重要的社會責任,范冰冰的偷逃稅行為也引發業內反思。
中國文藝評論家協會主席仲呈祥指出,中國影視藝術發展,需要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在執行國家相關的稅收法律法規的環境下,規範有序進行。人民群眾對影視界的天價片酬、“陰陽合同”、偷逃稅等問題反映強烈。稅務部門的處罰決定順民意、聚民心,有助於推動新時代文學藝術健康發展。
中國電視藝術家協會副主席、中國文聯文藝工作者職業道德建設委員會委員林永健說,必須正視影視業存在的偷逃稅現象。他說,對這件事的及時依法處理,也有利於促進行業內公平合理分配,治理文藝界亂象。“我想,廣大文藝影視工作者從內心裡都是贊成和支持的。”
記者了解到,國家稅務總局即將開展專項行動,規範影視行業稅收秩序,對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查自糾併到主管稅務機關補繳稅款的影視企業及相關從業人員,免予行政處罰,不予罰款;對個別拒不糾正的依法嚴肅處理。
范冰冰在微博上刊登致歉信
致歉信中表示,對稅務機關調查後,依法作出的一系列處罰決定,完全接受。將按照稅務部門的最終處罰決定,盡全力克服一切困難,籌措資金、補繳稅款、繳納罰款。
接着,崔永元也發了微博稱:“事實再一次證明,(大轟炸)就是大欺詐,參加欺詐的目前已有一人受到處罰。”
將相關信息進行梳理有以下幾點:
一是,范冰冰所需補繳的稅款、滯納金以及罰款加在一起,超過8億。
二是,范冰冰所受到的是稅務機關的行政處罰,並沒有構成犯罪。
三是,范冰冰的經紀人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涉嫌犯罪被公安機關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四是,國家稅務總局已經開始問責程序,追究稅務機關相關人員未依法履職的責任。
五是,稅務部門已部署開展影視行業自查自糾,年底前主動補繳稅款的免於行政處罰,拒不糾正的將依法嚴肅處理。
從網絡爆料而起,一輪“論戰”讓網友選邊站隊,“陰陽合同”撲朔迷離。
今天,法律亮出劍芒,明是非,定曲直,一切疑問都有了結論——
第一,8億是天價,但相對“范爺”片酬,這罰得算多算少?演員天價片酬已經不是新鮮事,合理與否另當別論。但范冰冰通過“陰陽合同”偷逃片酬的稅款,名下的企業偷稅漏稅,挑戰的是國家法律,應依律處罰。
8億在網友們看來的確是稱的上是“天價”,但都是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計算得出,效果不外乎有三:一是讓違法者覺得“痛徹心扉”不敢再犯,二是讓觀望者“不寒而慄”不敢心存僥倖,三是慰藉廣大圍觀群眾的良知——法治社會裡利劍高懸,“為富不仁”或許能暗地猖獗一時,但見光必“死”。
第二,涉嫌違法的金額這麼多,為什麼只罰不判?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逃稅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但是,長安君發現這一法律條文同時還規定——
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簡而言之,偷逃稅款初犯之人只要態度良好繳稅認罰,就可不必坐牢。范冰冰偷逃稅款數億元,罰款是依法,不判刑也是依法。
范冰冰在國內外屢獲大獎,當影后做慈善開企業,若是能接受教訓,從此依法行事,以法立身,於法於情於國於民都不是一件壞事——但法律對事不對人,錯就是錯對就是對,該處罰的處罰,該給機會的,也均一律平等相待。
寬嚴相濟顯示的是決心。作為中國影視圈最具代表性的人物之一,“范爺”不是個例。寬嚴相濟依法處理范冰冰偷逃稅款,絕不僅僅是針對范冰冰一個人,而是針對其背後的亂象。
習近平總書記曾經告誡文藝工作者:不為一時之利而動搖、不為一時之譽而急躁,不當市場的奴隸,敢於向炫富競奢的浮誇說“不”,向低俗媚俗的炒作說“不”,向見利忘義的陋行說“不”。
天價片酬、“陰陽合同”、偷逃稅款,反映的是娛樂圈裡赤裸裸的拜金之風,藝術、德行、操守甚至法律都可全然不顧,網友一言以蔽之:“貴圈真亂”。
當自律無法緩解亂象,法律的強制力必當出手。
法律的利劍先斬明知故犯者。根據新華社報道,范冰冰的經紀人因為在稅務機關調查期間為了隱匿證據,故意銷毀公司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已涉嫌犯罪被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另外,稅務部門已經部署開展影視行業自查自糾,2018年12月31日前主動補繳稅款的免於行政處罰,拒不糾正的將依法嚴肅處理。
法律的利劍還揮向怠於履職者。范冰冰這樣的明星,一舉一動都在“狗仔”的鏡頭裡和公眾的注視下,而她名下的“明星企業”,竟然在職能部門的鼻子下面偷逃稅款數以億計,執法者怠於履職顯而易見。國家稅務總局已經開始了問責程序,相關責任人被依法依規嚴肅追究責任。
范冰冰受罰的意義不單在警示教育,而是吹響了依法整治行業亂象的號角。我們期待看到“范爺”除了補交稅款、罰款,還能有深刻的反思,更期待看到從她的案件開始,能帶來娛樂圈守規矩、立德行的一派天正風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