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婦女以800塊錢達成性交易,完事後才知道這筆錢是黃某欠老公的
來源:身邊的刑法。
【案例】 2019年8月份一天中午,黃某偷偷遛到同村劉某家後窗處偷窺。看到劉某一個人在家,且穿得很少,頓生淫念,壯着膽子小聲說:“我給你三百塊,你讓我進你家吧?”劉某嚇了一跳,往後窗一看是同村黃某,就說:“不行,讓我老公知道會打死我。”黃某說:“給你八百。”劉某聽了不禁動搖,小聲說:”就這一次。”於是黃某進入劉某家,與其發生了性關係,事後將八百元錢給了劉某。下午,劉某老公從外面回到家中,問:“黃某上個月借了我八百元錢,說好了今天來送,送來沒有?”劉某一聽,本能地將手伸進口袋,表情極其複雜,弱弱地說:“送來了!”順手將八百元錢遞給老公,老公說:“黃某這人還行,很講信用。”(根據真實案例改編)
這樣一起案件,看似一個笑話,現實生活中還真有這樣的原形,筆者經過改編,隱去地點和真實姓名,旨在通過對本案的分析,告誡人們事事小心,騙子的手段極其高明,有時候真是防不勝防。
黃某不構成強姦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姦罪是指行為人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本案中,指引婦女劉某願意與黃某發生性關係的動機為“八百塊錢”,而黃某與劉某發生性關係後,也的確給了劉某八百塊錢,但卻是黃某欠劉某老公的債務,說白了,本案中,婦女劉某的動機被騙,筆者觀點“動機被騙不成立強姦罪”。
正因為婦女劉某動機被騙,因此,黃某與其發生性關係時,劉某處於自願狀態,因此,兩人發生性關係時,並沒有違背劉某的意志。
綜上,本案中,黃某不構成強姦罪。
黃某不構成詐騙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詐騙罪是指行為人採取欺騙或隱瞞真相的手段,對被害人實施欺騙,被害人被騙基於錯誤認識而交付財物於行為人,被害人受到財產的損失的行為。
本案中,黃某的行為完全符合詐騙罪的行為因果發展進程,主觀上也有騙的故意,可是黃某仍不構成詐騙罪。原因就是詐騙罪的對象是財物,既包括有形財物,也包括無形財產,但本案中黃某騙取的是劉某罪性的自已決定權,不是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因此,本案,黃某不構成詐騙罪。
本案中,黃某所謂的“智慧”,真是沒用到正地方,其行為雖然在刑法上不符合以上兩種罪,但肯定會受到道德上的譴責,其行為人令人唾棄,人格喪盡。婦女劉某貪圖小便宜,最終上當受騙,丟人現眼。
親愛的網友,你認為黃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行為?如果是犯罪,又該判處什麼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