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
民政部起草的
《婚姻登記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
全文公布
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修訂草案相比原條例
在登記程序上作了較大修改
相關話題#結婚登記不再需要戶口簿#
結婚和離婚登記
都不再需要戶口簿
登記取消地域限制
本次公布的修訂草案,也體現了民法典涉及婚姻的最新要求。
比如,修訂草案對於婚姻登記中所需出具的證件進行了修改,取消了需出示戶口簿的要求,以倡導婚姻自由。按照修訂草案,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出示的證件和書面材料只有兩項——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出具的證件也只包括本人的居民身份證和本人的結婚證兩項。
修訂草案明確了可以撤銷婚姻的情形。
如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一方當事人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當事人;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草案還規定,當事人通過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辦理婚姻登記的,民政部門收到公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部門出具的事實認定相關證明、情況說明、司法建議書、檢察建議書等證據材料,應當對相關情況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及時撤銷相關婚姻登記。
此外,修訂草案還明確了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的三類情形,分別是未達成離婚協議的;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以及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此次修訂草案對「離婚冷靜期」進行了細化規定,其中明確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原申請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婚姻登記機關應當終止離婚登記程序。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男女雙方應當持該條例規定的相關證件和離婚協議共同到原申請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同時,修訂草案明確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指出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書面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噹噹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修訂草案還提出,離婚的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婚姻關係的,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事實上,《婚姻登記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可以視為對社會意見的回應。此前曾有網民留言,認為身份證和戶口簿具有同等效力,為何還要提供戶口簿?對此,民政部社會事務司答覆稱,網民的建議我們將予以關注。確實,在信息互聯互通的今天,大多數個人業務通過身份證辦理就足夠了,婚姻登記自然也沒必要疊床架屋。
有人擔心,不審查戶口簿,會不會導致有人隱瞞婚姻的情況?但其實早在2012年,民政部就宣布已實現婚姻登記信息全國聯網目標,實現了在線婚姻登記和婚姻登記信息全國聯網審查。從技術層面看,取消審查戶口簿是可行的,這對於結婚登記辦理來說,當然是個減負和便利的舉措。
不過,「不必再拿戶口簿」不只是方便這麼簡單,還是對「婚姻自由」原則的重申,賦予人們更多的自主權。即便「婚姻自由」早在1950年新中國第一部婚姻法中就被明確記載,但不可否認的是,由於戶口簿的存在,客觀上賦予了家庭成員一定的話語權,存在家庭干預婚姻的可能。
編輯 | 青年君
來源 | 廣州青年(id:gz_gqt)綜合整理自人民網、澎湃新聞
轉載請註明 | 廣州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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