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城區誤買到即將開演的舞台劇門票 法院:因重大誤解預定門票,消費者可主張撤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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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城區誤買到即將開演的舞台劇門票 法院:因重大誤解預定門票,消費者可主張撤銷合同 - 陸劇吧

本報訊 (記者 劉 洋 通訊員 溫 祺)大型舞台劇宣傳頁面上顯示「須提前一天預約」「提前30分鐘入場」,而消費者黎某卻在演出開演前12分鐘通過網路平台買到了當日門票,這樣的情形是否構成重大誤解?近日,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審理了該起買賣合同糾紛案,判決重慶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退還黎某購票款1000元。

2023年1月25日10時18分,黎某通過微信小程序購買了當日10時30分開演的位於沙坪壩區的大型舞台劇觀演票4張,支付價款1296元。黎某下單付款時距離演出開演時間不足12分鐘,而此時黎某正在巴南區陪母親張某在醫院看病,從醫院至演出地車程至少要40分鐘。黎某意識到購票錯誤後立即與客服協商更改日期,但遭到拒絕。黎某遂將重慶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訴至法院。

該舞台劇在抖音平台宣傳頁面上顯示「須提前一天預約」,並在微信小程序的觀演須知中載明「為保證及時觀演,請充分預留時間,提前30分鐘入場,若遲到將無法入場」。黎某表示,以上宣傳內容導致其誤認為系統不會銷售距離開場不足30分鐘以內的當日觀演票,所以當天下單誤以為購買的是次日的門票。

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黎某舉示的微信消費記錄時間、門診病例,可以確認黎某是在巴南區陪母親看病間隙下單購買的4張觀演票。一方面黎某母親各項檢測結果未出,黎某冒險履行合同的情況微乎其微,另一方面黎某無法短時間內從巴南區趕到沙坪壩區履行合同,所以從正常理性的角度分析,不應該也不會為一個客觀上不能履行的合同徑行支付票價款,除非存在重大誤解行為。結合原告在購票後短時間內立即主動與被告電話聯繫記錄等證據,應認定原告對其購買的觀演票所屬時間上存在重大誤解。

根據民法典規定,行為人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或者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價格、數量等產生錯誤認識,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發生該錯誤認識行為人就不會作出相應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行為人能夠證明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時存在重大誤解,並請求撤銷該民事法律行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原告對合同撤銷存在主觀過錯,應當對合同相對人的信賴利益損失承擔一定責任,法院遂酌情判決重慶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退還黎某購票款1000元。(劉 洋 溫 祺)

(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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