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現用姓氏能改掉嗎?四川「肖」姓網友欲改回家族原姓氏「蕭」被拒|封面深鏡

封面新聞記者 戴竺芯

《說文解字》中說:「姓,人所生也。」姓氏,一直是部分社會群體頗為關注的一種符號。最近,有一位四川網友在網路平台上投訴,稱想將自己的姓氏「肖」改作「蕭」,卻被行政機關駁回。

祖上傳下來的姓能不能改成別的?被稱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的《民法典》中,關於姓名權到底作了哪些解釋?類似這位網友想要改「肖」作「蕭」的訴求,法律上是否有支持條例?4月1日,針對這些問題,記者邀請了法律界人士進行討論。

原家族姓蕭 

法律人士:無違背公序良俗情形 可按程序申請變更

該網友在網路投訴稱,今年3月27日,他前往青羊區政務中心申請「糾肖復蕭」被行政機關駁回。這名網友認為,公民有姓名權,政府應當支持自己的請求。

那麼,這位市民能否修改自己的姓氏呢?成都大學法學院講師、四川發現律師事務所律師賀海燕在查詢了相關條例後認為是可以的。

她介紹,根據《民法典》規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對於姓氏的選取規則,可以選擇跟隨父或母姓。

但是有下列情形的,也可以選擇父母之外的姓氏。包括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在這起事件中,該市民的本家族原姓氏為『蕭』,而錯誤簡化為『肖』,恢複姓蕭,即屬於『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賀海燕說。

四川發現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家梁對此也持同樣的觀點。「這位市民如果想變更姓氏,系其對自身享有的姓名權進行處分,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向行政機關說明理由,再由行政機關進行審核,若無違背法律規定及公序良俗之情形,即可按照法定程序變更姓名。」

此外,兩位律師都提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體字、異體字,其中第二條就提到了「姓氏中的異體字」。因此,律師認為,這位「肖」姓市民在不違背公序良俗的情況下,說明自己的情況,可以修改姓氏為「蕭」。

不規範簡化字姓氏 

變更有成功先例

記者搜索發現,類似的改變姓氏的案例,此前曾有公開報道的成功案例。

根據福建省福鼎公安微信公眾號上的一篇宣傳文章,2020年6月,該局曾為一批村民將原先的「肖」姓恢復成了「蕭」姓。

根據報道,在當地白琳鎮蕭家大院有百餘名村民歷史上一直是蕭姓,祠堂、族譜等歷史資料記載都是「蕭」。

上世紀70年代,由於推行簡化字,將「蕭」簡化為 「肖」,並影響至今。2020年初,蕭氏宗親向當地派出所提出請求,要求將「肖」姓恢復為「蕭」姓。調查相關情況後,當年5月,白琳鎮首批村民已將原先的「肖」姓恢復成了「蕭」姓。

根據「大河網」的報道,此前,河南滎陽一村裡的苟姓村民找出了族譜,證明了苟姓祖上為「敬」,五代十國時期,後晉一「敬」姓大臣因為要避皇帝石敬瑭的名諱,忍痛減「文」改姓為「苟」。為此,村民決定集體改姓,在經歷了派出所及上級公安分局嚴格審批之後,最終村民們成功將苟姓修改為敬姓。

在福建寧德市公安局在2022年發表的一則《關於辦理不規範簡化字姓氏變更相關事項的通知》中,對於不規範姓氏進行了說明:「藍」姓是畲族的傳統姓氏之一,是畲族重要的傳統文化,也是研究畲族源流的重要依據。經調研了解,解放初期「藍、蘭」兩字混用……1978年國家推行《第二次漢字簡化方案》(1986年廢除),「藍」被簡化為「蘭」,此後在戶口登記時,一些人的「藍」姓被登記為「蘭」姓,造成父輩姓氏為「藍」而子女姓氏是「蘭」的混亂情況。還比如「傅、付」「蕭、肖」「閻、閆」「童、仝」通用等問題……

寧德公安2022年發布的《關於辦理不規範簡化字姓氏變更相關事項的通知》中的附件說明

根據《民法典》《福建省戶口居民身份證管理工作規定》等,寧德市公安局將專門下發通知,方便畲族群眾辦理不規範簡化字姓氏變更事項。

姓氏更改非常嚴肅 

總體上不可隨意更改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不規範簡化字姓氏的變更,有的地區已經下發了支持的文件,但總體而言,公民對於姓名的更改是一件嚴肅的事,不可隨意修改變更。

「變更姓名要依照法定的程序。在變更姓名的程序上,根據我國《戶口登記條例》或其他相關法律法規,還有一些更具體的規定,不可以隨便更改。」賀海燕舉了幾個例子。

比如,根據我國《戶口登記條例》的規定,如果是年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需要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再如,對於離婚後子女的姓氏問題,根據公安部《關於父母離婚後子女姓名變更有關問題的批複》,對於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恢復。

「我國不僅保護在戶籍登記機關登記的姓名,也保護網民藝名。」賀海燕說,《民法典》中有規定,對於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眾混淆的筆名、藝名、網名、譯名、字型大小、姓名和名稱的簡稱等,參照適用姓名權和名稱權保護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