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後億萬地產富豪自稱陷入了一場被多人精心組織的「套路貸」中。這起涉及民間借貸、股權爭奪、違法犯罪的商戰,前後打了數百起官司,依然沒有最終定論。
據新黃河報道,2007年,80後億萬地產富豪胡緒峰創立的陝西宏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宏潤地產」),拿下了西安穆將王村——國際幸福城舊改項目的開發權。
宏潤地產由胡緒峰創立的陝西宏潤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簡稱「宏潤集團」)控股95%。拿下穆將王村改造項目後,迫於資金壓力的胡緒峰四處尋求民間借款。他回憶,早年經商時給其提供過幫助的竺某江打聽到後,主動表示可以幫忙。
2010年5月14日,竺某江提出可以借款8000萬元,條件是胡緒峰質押陝西宏潤18%股權給他的西安中廈投資(簡稱「中廈公司」)公司,約定待中廈公司獲得18%的項目收益後再將股份無償返還。
竺某江還於2012年1月11日介紹王某借給宏潤地產600萬元,同樣約定以股權作為質押,借款的期限為3個月,胡緒峰要將宏潤地產75%的股份無償轉讓給王某,胡緒峰還款後王某再無償轉讓回胡緒峰。
此後,王某等人又陸續給胡緒峰借過款,總借款額達到1.39億元。2013年3月15日,曾創立陝西省某基金會、具有公募資質的神秘商人李某經竺某江介紹,把胡緒峰、王某、竺某江等人召集到自己的會所中。
胡緒峰說,自己被非法拘禁,不得已簽署了《股權轉讓協議》等協議,在李某的要求下將宏潤地產法人更改為竺某江。
據胡緒峰介紹,在借款600萬元給胡緒峰的前一天,王某在未認識胡緒峰的情況下,前往西安市工商局,將陝西宏潤集團持有的陝西宏潤地產75%的股權申請變更登記在其名下。在他向西安市工商局提交的申請股權變更登記材料,有一份落款於2012年1月10日的《股東轉讓出資協議》,內容為宏潤地產股東會研究同意將75%股權轉讓給王某。然而,王某與宏潤集團的《借款協議》日期為2012年1月11日。
直到2014年7月,胡緒峰才知道此事。其向西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申請鑒定。鑒定意見書顯示,這份《股東轉讓出資協議》上胡緒峰、王某的簽名均非二人本人的簽名。
2017年,竺某江因職務侵佔、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兩項罪名被判13年。6年後的2023年9月,胡緒峰偶然得知,卷宗中還有一份不屬於自己簽名的文件。
胡緒峰表示,在竺某江的判決書中,出現了「胡緒峰的證言」,證言中他表示,「李某實際持有宏潤房產公司93% 的股份(價值 3.28 億元),竺某江想購買李某的股份,「艾德諾公司」(竺某江實際控制的公司)的集資款主要就是用來購買這些股份的。」據此前媒體報道,竺某江曾在法庭上證實,自己曾給李某1.8億元,其中4400萬元為現金,其餘為轉賬,但法院及公安機關並未對此涉案款予以追查。
胡緒峰說,這與他當年向警方報案所表述的完全不同,這份筆錄無論是簽名還是內容,均系明顯偽造。其前往浙江紹興柯橋區法院調取該份筆錄並委託西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進行筆跡鑒定,2023年10月24日,該中心出具鑒定報告稱:「簽名筆跡不是出自同一人筆跡」。
筆錄上載明,這次詢問發生在2015年8月18日,詢問人為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的警官齊某某和胡某。
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工作人員就此事對「新黃河」記者表示,如果胡緒峰認為有問題可以聯繫他們,但對於其他情況則一概無法透露。
早在2014年,胡緒峰妻子就以《股東轉讓出資協議》簽名系偽造等為由,將宏潤地產告上法庭,訴請法院判令《股東轉讓出資協議》無效並將宏潤地產的工商登記信息恢復到變更之前的狀態。
西安中院判決該協議無效,王某上訴,陝西省高院二審判決撤銷了西安中院的一審判決。胡緒峰方不服,2019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維持了陝西省高院的判決。
不過,最高法審理查明,2012年1月10日簽訂《股東轉讓出資協議》屬以變更股權持有人的方式進行質押擔保,因非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而不產生股權轉讓效力。至於雙方「借款關係中股權質押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可以另行法律途徑解決」。
此外,胡緒峰還向西安市市場監管局(原西安工商行政管理局)發起行政訴訟,理由同樣是前述《股東轉讓出資協議》上的簽名系偽造,並據此要求撤銷涉訴的工商變更登記。
但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認為,工商局在審查過程中未發現股東轉讓出資協議上的簽名問題,「系工商變更登記中的瑕疵,不影響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二審和重審結果維持原判。
報道顯示,2023年10月,陝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受了宏潤集團反映關於宏潤地產公司涉嫌提供虛假材料進行變更案,就宏潤集團反映的情況,陝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初查後於同年11月進行了立案,目前,案件還在調查核實中。
據南方周末2023年9月27日報道,王某曾在簡訊中回復稱:「整個由胡緒峰編造起來的謊言和故事,已經讓我困擾了十幾年,給我和我的家人造成很大的壓力、陰影。目前,各個方面都有不可推翻的結論……到底是誰枉法犯罪,政府部門肯定會給出結論。」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范辰律師告訴「法度law」,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警官齊某某和胡某偽造詢問筆錄的行為,匪夷所思,令人震驚。兩名公安幹警,卻走上偽造詢問筆錄的不歸路,其偽造證據的行為,不僅違法,而且涉嫌犯罪,還可能違反黨紀,應予立案調查。兩名幹警的行為,損害了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損害了國家司法機關形象,損害了人民警察形象,損害了法律的正確實施,必須予以嚴懲。
范辰律師表示,公安幹警本應該是執法和守法的模範,應該忠於職守,嚴格執法。人民警察入職前必須經過宣誓,《中國人民警察誓詞》要求必須做到「對黨忠誠、服務人民、執法公正、紀律嚴明」。該兩名幹警偽造證據的行為,已經完全違背自己的宣誓。
《人民警察法》第四條規定,「人民警察必須以憲法和法律為活動準則,忠於職守,清正廉潔,紀律嚴明,服從命令,嚴格執法。」該兩名幹警偽造證據的行為,違反《人民警察法》的規定,應予立案查處。
《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該兩名幹警偽造證據的行為,涉嫌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應立案調查,從重處罰。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條規定,「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因此,如果該兩名幹警是黨員,必須依照黨紀規定對其進行紀律處分,甚至開除黨籍。
另外,由於已生效的判決和裁定,其援引的證據已證實系偽造的,可以據此啟動再審程序,申請再審,糾正錯誤,給當事人以司法公正。
北京京本律師事務所主任連大有律師向「法度law」提到,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前提是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王某在未認識胡緒峰的情況下竟前往西安市工商局,將陝西宏潤集團持有陝西宏潤地產75%的股權申請變更登記在其名下的行為顯然不是胡緒峰真實意思的表示,不具備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前提。
公司股份變動要進行工商變更登記,無論依據之前的《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或現行的《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要求均應有公司或相關人員的授權,登記機關也要進行形式審查。本案中,胡緒峰在發現登記錯誤時,可申請登記機關撤銷登記,登記機關應依法變更登記。對於登記機關拒不變更的,胡緒峰可以進行行政複議和訴訟。
如果同時構成偽造公司印章,偽造人員則涉嫌偽造公司印章罪。如果以偽造簽名、印章為形式,達到侵佔他人合法財產的目的,則偽造人會涉嫌其他的刑事犯罪。對於登記機關明知是虛假的簽名或當事人提供充分證據要求變更時,相關人員拒不變更的,也可以向有關部門進行舉報和控告要求追究其相關的責任。
連大有律師還提到,刑事案件中的筆錄均是辦案機關的工作人員對證人證言的記錄,《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舉輕以明重,對於採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陳述,應當予以排除。那麼偽造的證據更不具有法律效力,更不能用。
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偽造證人證言的,涉嫌觸犯《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二款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規定,且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應從重處罰。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為達到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偽造證據的也會涉嫌觸犯《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誣告陷害罪的規定。
同時,如果是辦案人員夥同他人、與他人共謀以偽造證人證言的形式達到對胡緒峰股權的非法佔有的目的,則可能同時觸犯其他的罪名,應當數罪併罰。
其實,偽造筆錄的責任人員是清晰的,即至少在偽造筆錄上簽字的偵查人員是直接的責任人,應對其進行舉報,並由相關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