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之謙發文點評《飛馳人生2》引爭議:這是盜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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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新聞客戶端 記者 金檬

2月16日,「薛之謙 盜攝」的話題衝上熱搜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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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源於前一日,歌手薛之謙發布的一則點評《飛馳人生2》的微博。長文中,不少配圖是其在電影院拍攝的電影畫面。由此,在網上引發了一場關於「盜攝」的熱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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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之謙發布的微博

一些網友指出,在電影院拍攝電影正片畫面並發微博,該行為涉嫌侵犯著作權。「屏攝不僅涉及版權問題,還會影響其他觀眾的觀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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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的網友則認為,薛之謙拍攝的畫面是宣傳片里出現過的畫面,且可能是出於電影宣傳的需要,不必過於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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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在我們的生活中,拍攝電影畫面的行為並不少見。每次一部熱片上映,朋友圈總是少不了幾張觀影晒圖。那麼這種行為到底合不合法呢?

北京安劍律師事務所律師周兆成發文表示,盜攝是指在未經著作權人、表演者或其他權利人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對他人創作的作品進行拍攝、錄音、錄像等行為,並將這些材料用於公開傳播、商業利用或其他侵犯他人權益的目的。同時,《電影產業促進法》明確規定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對正在放映的電影進行錄音、錄像。因此,這種未經許可拍攝、錄音、錄像的行為是侵犯了他人的知識產權和隱私權,是違法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不過,薛之謙的行為是否構成盜攝,他認為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如果薛之謙在拍攝他人作品時未經許可,並且將這些材料用於公開傳播、商業利用或其他侵犯他人權益的目的,那麼這種行為就可能構成盜攝。但是,如果薛之謙的拍攝行為僅僅是為了個人觀賞或留念並沒有傳播或商業利用的目的,那麼這種行為通常不會被認定為盜攝。像薛之謙這樣具有廣泛影響力的明星,其社交媒體發布的動態瀏覽量及影響力都是遠大於我們普通老百姓的,他們的言行舉止也被放大在了公眾視野下,公眾人物要承擔更重的注意義務與責任。」

而對於普通大眾而言,周兆成表示,如果僅僅是為了個人留念或觀賞,並沒有傳播或商業利用的目的,通常不會被認定為盜攝。但是,如果將拍攝的照片或視頻用於公開傳播、商業利用或其他侵犯他人權益的行為,就可能構成盜攝。如果發生盜攝行為,並且被片方追究,盜攝者可能會承擔民事責任:盜攝者可能需要賠償片方因盜攝行為而遭受的經濟損失,包括但不限於票房收入、版權費等。盜攝行為可能違反相關的行政法規,盜攝者可能會受到行政處罰,如罰款、吊銷執照等。如果盜攝行為構成犯罪,盜攝者可能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北京大成(杭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徐安告訴潮新聞記者,在電影院里對正在播放的電影進行錄音、錄像、拍照都屬於盜攝,侵犯了電影著作權人的著作權。如果薛之謙是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拍攝並發布傳播的,則屬於侵權行為。

「將電影院拍攝的電影畫面發布在朋友圈也屬於侵權行為,但是普通人的這種行為情節輕微,一般不會受到追究。而公眾人物要更加謹慎,因為他們的影響力大,盜攝不但嚴重損害著作權人利益,還給大眾帶了不好的頭。」徐安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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