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領導公車私用,出事故後讓員工擔責?法院:員工不滿公司處分,在網上發布不實信息,判決其賠禮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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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並不意味著

在網路空間可以肆無忌憚的表達

甚至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言論自由有邊界

法律底線不可逾越

公司領導公車私用,出事故後讓員工擔責?法院:員工不滿公司處分,在網上發布不實信息,判決其賠禮道歉 - 陸劇吧

基本案情

原告趙某為某公司部門負責人,被告周某為該公司駕駛員。某天下午,趙某因工作需要乘坐周某駕駛的車輛到現場查看調度運營情況。期間,根據工作安排,他人順路搭乘周某駕駛的車輛,在行駛至一路口交匯處時發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周某在此次事故的發生中實施了行經交叉路口未按規定行車、行經路口觀察情況不夠、疏忽大意、行車未確保安全的違法行為,負事故主要責任。該公司以周某造成交通事故,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以及後對其進行臨時工作安排,拒不服從公司安排等違反單位規章制度,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周某因對公司處分不滿,在今日頭條、抖音、微信後台等公眾信息平台上發布「公司領導公車私用,發生交通事故讓員工承擔責任;XX違法無證駕駛大客車」等視頻、言論信息。趙某以名譽權糾紛為由,將周某訴至費縣法院。

法院審理

費縣法院經審理認為,周某認為趙某存在公車私用問題,可通過正當合法程序向相關部門予以反映,但其卻採用在今日頭條、抖音、微信等公眾信息平台上發布具有誹謗性質的不實言論,在主觀上具有對趙某的名譽進行貶損的惡意,客觀上實施了侵犯他人名譽的行為,不可避免地影響了他人對趙某的公正評價,應當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趙某要求周某撤回在今日頭條、抖音、微信後台等公眾信息平台上發布的不實言論,鑒於該視頻、言論信息均已在後台刪除,判決周某向趙某賠禮道歉。

法官提醒

公民的名譽權受法律保護。網路空間既是人們傳播信息和交流的場所,更是一個健康有序的活動空間,任何人在互聯網上發表言論均應當受到道德的規範和法律的制約。即使存在矛盾糾紛,也應當通過正當合法的途徑去解決。利用互聯網以侮辱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譽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人人都是麥克風」時代,公民不僅要恪守最基本的法律紅線,自覺規範自己的言行舉止,更要強化底線意識、法治觀念。 

【來源:費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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