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起之前看《隱秘而偉大》,感覺這個小伙從流量偶像向正能量硬漢小生去轉型,還挺聰明的。
誰能想到?顏值與財富俱全的人,竟犯了這種事,這對之前所作出的一切成績,簡直可以說是呼啦啦的打臉!
大瓜一出,估計李易峰代言的產品商家,能氣昏厥過去了!
這不,不到一天的功夫,各商家紛紛及時止損,即刻宣布終止合作。
截至9月11日晚19點半,已有真果粒、京都念慈菴、HONMA高爾夫品牌、Panerai沛納海、Prada普拉達、六福珠寶、舒適達、鴨鴨羽絨服、RemyMartin人頭馬、康巴赫廚具、王力安防智能鎖等多家品牌宣布終止與李易峰的一切合作關係。
採購方付給銷售方違約金
銷售方只有在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時收取款項,才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而銷售方收取違約金並沒有發生應稅行為,因此無需開具發票。
比如採購方乙公司因未及時向銷售方甲公司付款而支付的違約金。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那這個時候做賬怎麼做呢?
乙:銷售方(收款方):
借:銀行存款
貸: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主營業務收入
甲:購買方(付款方):
借: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銷售方付給購買方的違約金
1、交易行為實質上未發生產生的違約金:
比如甲公司與乙公司訂立購銷合同,但因甲公司(銷售方)單方違約,因未給乙公司(採購方)供貨而支付給乙公司違約金。
如果銷售方已確認收入開具發票,則比照銷售折讓,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折扣折讓行為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279號)的規定,銷貨方可按現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有關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銷售方會計處理(銷售折讓):
(1)銷售實現時:
借: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發生銷售折讓時:
借: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貸:應收賬款
購貨方會計處理(銷售折讓):
借:銀行存款(或應付賬款)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關於違約金,按照合同雙方支付和業務是否實質發生如何處理?要不要開票,到底怎麼做賬?就給大家說到這裡啦。
至於李某某因為違法代言解約,導致合同違約,要支付多少違約金,這個估計是個天文數字……
咱們閑暇之餘吃吃瓜就行了啦!最重要的還是好好工作,好好學習財稅知識,掙自己的麵包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