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一則「男子遛狗不拴繩,還把護子媽媽騎身下毆打」的新聞引發輿論關注。記者今天從房山法院獲悉,該院也曾審理過一起類似的案件。案件中,爺爺為保護孫女,將狗不慎踢死,結果老人被狗主人推倒在地,造成左橈骨遠端粉碎性骨折。狗主人雖然賠付了老人50萬元,但仍被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了刑。
2016年12月2日12時許,在北京市房山區拱辰街道某小區內,劉大爺陪孫女玩耍。期間,一條狗追趕自己孫女,劉大爺為保護孩子不被狗追趕而將狗踢開,後該狗死亡。
狗的主人被告人於某到達現場後,因此事與劉大爺發生口角,後於某推搡劉大爺致其倒地,造成劉大爺左橈骨遠端粉碎性骨折。
經北京市房山區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劉大爺身體所受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後該案被公訴至法院。
在法院審理過程中,經法官多番努力,劉大爺與被告人於某達成和解,被告人於某自願向劉某支付50萬元作為賠償款,劉大爺對被告人於某予以諒解。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於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記者從房山法院了解到,涉養犬侵權類案件不僅限於上述一種,「狗咬人」、「狗咬狗」等引發的民事糾紛更為常見。
案例一:
攜大型犬出門致人受驚摔傷 飼養人被判擔責
原告詹某外出辦事,在小區內狹窄的道路上遇到被告張某攜帶阿拉斯加犬外出遛狗,阿拉斯加犬用頭頂著詹某腹部,狗腳踩在詹某鞋上,詹某因害怕而倒退,並試圖推開大狗,詹某在此過程中向後跌倒受傷,經診斷為左股骨脛骨折。
後雙方關於賠償一事經派出所調解未能達成一致意見,詹某訴至法院,要求判決張某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張某所飼養的是阿拉斯加雪橇犬,是大型犬的一種,《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對烈性犬、大型犬實行拴養或者圈養,不得出戶遛犬」。
但張某未能盡到嚴格飼養義務,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而導致詹某受到驚嚇而摔倒受傷,對詹某因此而產生的合理損失,張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遂判決被告張某賠償原告詹某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輔助費、康復輔助器具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9萬餘元。
案例二:
大狗咬了小狗 大狗主人賠了2000元
原告賈某在村裡道路上遛自家貴賓犬,偶遇被告盧某騎自行車遛三條大狗,盧某的大狗突然上前撕咬原告家的貴賓犬,經原被告共同制止後,賈某發現自家貴賓犬的肚子被撕裂,後送到寵物醫院救治花費診療費若干。
期間盧某前往賈某家看望被咬傷的貴賓犬時先行給賈某300元。後雙方關於賠償問題發生爭議,原告賈某以「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盧某賠償4500餘元。
法院在本案審理過程中,依法變更案由為「財產損害賠償糾紛」,被告盧某認為原告賈某主張的貴賓犬的治療費已超出動物自身的價值,且因雙發在私下協商賠償問題時不歡而散,拒絕支付賈某相應費用。
最終在法院的調解下,雙方就賠償一事達成一致。由被告盧某在已給付的300元基礎上,再支付原告盧某1700元作為對賈某的財產損害賠償。
記者 張宇
來源:北京晚報
編輯:TF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