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三十而已》劇情分析:監獄服刑人員離婚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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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三十而已》劇情分析:監獄服刑人員離婚指南。 - 陸劇吧

熱播劇《三十而已》已經播放大結局,筆者因為工作太忙居然剛追完劇。

劇中三個女主角的經歷引發熱議,其中,又美又颯的全職太太、精英媽媽——顧佳,前期因為人設討喜屢上熱搜,可謂風光無限,結局卻讓人唏噓不已。

看了大結局,相信很多觀眾對於許幻山和林有有不僅沒有跟藍色煙花一起爆炸、而且一個全身而退、一個獲得諒解、進了監獄還連累顧佳賣車賣房收拾殘局的劇情極其不滿意。

劇中顧佳說故事未完待續。那麼三十歲的顧佳能否與服刑人員許幻山順利離婚,重新出發呢?

這裡不評價劇中人的動機行為是否符合邏輯、人設是否崩塌,僅就此情節從三個方面討論【如何與監獄服刑人員離婚】的問題

一、建議採取訴訟離婚手段

眾所周知,在我國現存的婚姻法框架下,一對夫妻想要離婚,有且僅有兩種方式:

一是雙方自願的協議離婚,由民政部門主管。

一是雙方就離婚意見無法達成一致的訴訟離婚,一般情況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而當配偶一方為服刑人員時,建議以採取訴訟方式離婚,原因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民政部關於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民函[2004]76號)第十條

服刑人員申請辦理婚姻登記,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並出具有效的身份證件;服刑人員無法出具身份證件的,可由監獄管理部門出具有關證明材料。辦理服刑人員婚姻登記的機關可以是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或服刑監獄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

由此可見,與正在服刑的配偶協議離婚時,需要滿足兩個條件: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但是由於服刑人員的特殊情況,想要滿足上述兩個條件,除了需要服刑配偶同意,還需要監獄及民政部門極高的配合才能完成。出於現實考慮,除非監獄同意由管理人員陪同離監辦理,或民政部門配合上門辦公,否則難以實現協議離婚目的。

二、訴訟離婚管轄法院

對正在服刑的配偶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如果雙方都為服刑人員,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依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第八條

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者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被監禁或者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者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能否一次判離

說到離婚,對於已經下定決心並訴諸法律的一方來說,最關心的問題就是多久能夠離婚成功。司法實踐中,法院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為審判依據,本著「寧拆一座廟、不毀一樁婚」的傳統道德原則,除了存在法定離婚事由,經調解無效應當判離之外,第一次未必會被判離。而第一次被判決不準離婚的,要6個月後才能再次起訴。

而配偶一方因違法犯罪行為受到刑法處罰時,能否成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明依據呢?

看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如何認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法[民]法[1989]38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仔細查看上述法條,最高法的用語為「長期徒刑」「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等。筆者經檢索司法案例分析,審判實務中,仍然需要一事一議,具體分析。因配偶一方羈押服刑期間較長,長期無法履行夫妻義務、雙方很難修補好夫妻感情,法院一般予以支持。因配偶一方犯強姦罪、強制猥褻罪等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法院亦會酌情支持。

以上就是針對配偶一方為服刑人員情況下的離婚指南分析。更多有關婚姻法的法律知識及實踐常識,敬請關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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