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3日,唐爽的律師施曉俊發微博透露,原定於2月7號和2月5號開庭的唐爽與周立波以及唐爽與張睿的訴訟案件均延期審理。具體開庭時間,法院會另行通知。至於推遲的原因,當然跟當前的新冠肺炎疫情有關。這裡蕭陶要多說一句,張睿是周立波妻子胡潔的長女。
施曉俊的微博截圖
同日,美國聯邦法院發布公告,稱林賽法官決定(鄢軍訴周立波、胡潔一案)將於2月12日(即下周三——蕭陶注)下午1時在紐約州森特勒爾艾斯利普(Central Islip)聯邦地區法院810法庭舉行庭前會。森特勒爾艾斯利普是紐約州薩福克縣的一個鎮,林賽法官所在的美國聯邦地區法院就位於該鎮。林賽法官要求雙方律師屆時都必須參加。
美國聯邦法院官網截圖
2018年8月17日,鄢軍在美國聯邦法院起訴周立波和胡潔。轉眼快18個月了,雙方還在打管轄權爭議。2018年10月31日,時任被告律師扎默爾致信聯邦法院主審法官阿澤瑞克,認為聯邦法院對鄢軍起訴周立波和和胡潔一案沒有管轄權,提出撤案動議。11月7日,時任鄢軍律師帕斯卡爾也給阿澤瑞克法官寫信,反駁對方的觀點。2019年1月9日,阿澤瑞克法官召開此案的第一次庭前會。會後,法院發布公告,稱阿澤瑞克法官決定原告和被告雙方對被告住所進行有限的披露,並將此事交給林賽法官處理。當時,出席庭前會的原告律師是帕斯卡爾的同事韋茨,被告律師是扎默爾和斯卡林。
斯卡林是「槍毒案」中周立波的第三任律師,受到周立波和胡潔高度讚譽。不過,他早就不管這個案子了。扎默爾是斯卡林的好友,但於去年第一季度離開了律所。他把這個案子留給了所里的同事米洛斯。
2018年8月22日,周立波曾發微博稱,鄢軍可以把訴狀交給他的四位美國律師,除了扎默爾和斯卡林外,另外兩位律師是圖羅和何露。無論是「槍毒案」還是這個案子,圖羅始終沒出過場。華人美女律師何露是董克文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周立波打「槍毒案」官司時,何露的曝光率很高。蕭陶曾在多篇文章里提到過她,這裡就不多做介紹了。不過,蕭陶最近發現董克文律師事務所已將何露的簡歷從其官網上撤下。這說明何露已跳槽,轉投它所。如此說來,周立波所說的四位律師全都不再跟此案沾邊。被告換了律師,原告也換了律師。鄢軍現任的律師是肖克威茨。
左為原告現任律師,右為被告現任律師(蕭陶合成)
如今,時隔一年有餘,法官再次召開庭前會。對於法官來說,雙方的律師都是新面孔。原告和被告更換律師後,林賽法官曾召集雙方律師開過一次會,但只是電話會議,只聽其聲,未見其人。那次電話會議為的是確定周立波和胡潔接受鄢軍律師問話的日期。
對於這次庭前會的事由,法院公告稱「re60 MOTION for Discovery filed by Jun Yan」。為大家能看懂,蕭陶這裡稍加解釋。鄢軍的律師於1月23日向林賽法官提出一項動議,要求法官對被告進行制裁,相關的原文如下:
In brief, the Defendants' continued shirking of discovery demands warrants your Honor issuing a Report and Recommendation recommending sanctions against Defendants which include: 1) directing that Plaintiff has established that Defendants are domiciliaries of New York; 2) prohibiting Defendants from introducing evidence which tends to contradict the notion that they are domiciled in New York; 3) striking their yet-to-be filed Answer; and 4) paying the expenses Plaintiff has been forced to incur as a result of Defendants' repeated and unjustified failure to cooperate with discovery.
鄢軍律師所提的動議(第一頁)
【參考譯文】簡言之,被告繼續逃避披露之要求,令您(指林賽法官——蕭陶注)有理由簽發一份報告和建議,建議對被告實施制裁,包括:1)直接確定原告已確認的被告居住在紐約(這一事實);2)禁止被告提交與他們居住在紐約這一事實相抵觸的證據;3)不再接受他們尚未提交的答覆;和4)承擔因被告在披露問題上不斷的、不正當的不合作而使得原告不得不支付的費用。
既然鄢軍的律師要求法官制裁被告周立波和胡潔,而下周的庭前會又是為是否制裁被告而召開的,如不出意外,屆時應該會有一個說法。至於法官會做出怎樣的決定,就讓我們拭目以待。
(蕭陶原創。圖片來源於網路,轉載請註明作者姓名,盜用者必受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