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食,大聲喧嘩、外放音視頻,攜帶動物、滑輪鞋、滑板等行為在天津地鐵內擬被禁止

近日,天津市交通運輸委發布關於對《天津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 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擬規定:

  • 1.3米以下兒童須在成人陪同下乘車。(此前規定為1.2米)
  • 醉酒者、傳染病患者、無監護人陪同的精神病患者或健康狀況危及他人安全者不得進站、乘車。
  • 禁止攜帶動物(警犬、導盲犬除外);禁止攜帶易污損、有嚴重異味、無包裝易碎的物品及其他影響公共衛生的物品;禁止攜帶自行車(包裝完好的摺疊自行車除外)、充氣氣球,使用各類滑板車、自動平衡車、滑輪鞋、滑板等乘車。
  • 禁止吸煙(含電子煙)、隨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亂扔廢棄物、亂寫亂畫或擅自張貼、懸掛物品;禁止大聲喧嘩、彈奏樂器、外放音視頻、賣藝、乞討、健身等;禁止推銷產品、廣告宣傳或從事營銷活動。
  • 禁止在列車車廂內進食(嬰兒、病人除外)。

天津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保障運營秩序,為乘客提供安全、舒適的乘車環境,依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定》《天津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天津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條例》《天津市軌道交通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制定本守則。

增加:《天津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條例》作為依據參考依據:2022年12月1日發布《天津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條例》

第二條  凡進入本市軌道交通車站出入口、通道、站廳、站台和車廂內的人員均應遵守本守則,服從軌道交通運營單位管理。

增加:服從軌道交通運營單位管理參考依據:《天津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條例》第二十九條

第三條  乘客應按有關規定接受並配合安全檢查,對拒不接受檢查並強行進站或擾亂安全檢查現場秩序的,安全檢查人員有權制止並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條  乘客禁止攜帶禁、限帶物品進站乘車(具體禁、限帶物品目錄參見公安機關公告)。安全檢查人員發現攜帶禁、限帶物品的,有權按規定處置並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條  乘客攜帶的物品重量不得超過50千克,長度不得超過1.8米,寬和高均不得超過0.5米,不得攜帶妨礙站內及車內通行和對運營安全可能造成影響的其他物品乘車。

第六條  乘客應按我市票務規定持有效車票乘車,禁止使用偽造、變造票(卡)乘車。1.3米以下兒童須在成人陪同下乘車。

修改:將「1.2米以下兒童須在成人陪同下乘車」修改為「1.3米以下兒童須在成人陪同下乘車」參考依據:《天津市軌道交通票務管理規定》第五條

第七條  醉酒者、傳染病患者、無監護人陪同的精神病患者或健康狀況危及他人安全者不得進站、乘車。

第八條  乘客乘車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候車時應自覺排隊,禁止越過安全線,禁止倚靠站台門;

(二)乘車時著裝整潔得體,言行舉止文明,先下後上,在車門兩側排隊上車,留意列車與站台間的空隙;

(三)列車到達本次終點站時,應全部下車;

(四)列車因故不能繼續運行時,應服從工作人員安排。

第九條  乘客禁止有下列影響環境衛生和乘車秩序的行為:

(一)吸煙(含電子煙)、隨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亂扔廢棄物、亂寫亂畫或擅自張貼、懸掛物品;

(二)攜帶動物(警犬、導盲犬除外)乘車;

(三)攜帶易污損、有嚴重異味、無包裝易碎的物品及其他影響公共衛生的物品;

(四)大聲喧嘩、彈奏樂器、外放音視頻、賣藝、乞討、健身等;

(五)攜帶自行車(包裝完好的摺疊自行車除外)、充氣氣球,使用各類滑板車、自動平衡車、滑輪鞋、滑板等

(六)不購買車票、強行出入閘機;

(七)一人同時佔用多個座位,踩踏車站和車廂內的坐席;

(八)在列車車廂內進食(嬰兒、病人除外);

(九)推銷產品、廣告宣傳或從事營銷活動。

修改:第五款「攜帶自行車(含摺疊自行車)、充氣氣球,使用各類滑板車、自動平衡車、滑輪鞋、滑板等」修改為「攜帶自行車(包裝完好的摺疊自行車除外)、充氣氣球,使用各類滑板車、自動平衡車、滑輪鞋、滑板等」參考依據:《天津市軌道交通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北京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第十四條、《廣州市城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第十一條

第十條  乘客禁止有下列危害運營安全的行為:

(一)擅自進入軌道、隧道等禁止進入的區域;

(二)在軌道線路上放置、丟棄障礙物;

(三)列車車門或站台門提示警鈴鳴響時強行上下列車,車門或站台門關閉後扒門;

(四)在非緊急狀態下動用緊急或安全裝置;

(五)損毀軌道交通範圍內的各項設施、設備,擅自移動、遮蓋、污損安全、消防、疏散、導向、站牌等標誌;

(六)在車站範圍內長時間滯留、躺卧,在車站、車廂或疏散通道內堆放物品、設置攤點等影響疏散的行為;

(七)其他危害軌道交通運營和乘客安全的行為。

第十一條  乘客應正確使用軌道交通車站內的自動扶梯、自動售檢票機以及其它有關設備設施,不得故意損壞。

第十二條  軌道交通範圍內發生突發事件或意外情況時,乘客應保持冷靜,服從現場工作人員指揮或按廣播提示有序疏散。

第十三條  乘客對軌道交通運營服務不滿意,可向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或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反映或投訴,但不得辱罵、攻擊、恐嚇車站工作人員,影響車站軌道交通工作人員的正常工作管理和軌道交通的正常運營。

第十四條  違反本守則規定的乘客,運營單位有權予以制止、勸離或拒絕提供服務。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乘客,運營單位應報告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或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本守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來源:天津廣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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