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絲花了1700元購買了一張演唱會門票,本來滿懷期待,結果到了演唱會現場才發現,視線被遮擋了一半。
本文刊於《中國婦女》雜誌
視線被遮擋,體驗打折扣
與一些價格比較親民的演出活動相比,演唱會的票價相對較高,消費者本希望獲得更好的視聽體驗,但時常不盡如人意。有些消費者在聽完演唱會之後,只能無奈地吐槽,自己花了上千元買到的卻是「柱子票」,看歌手變成了「看柱子」。
所謂「柱子票」,通常是指消費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買到的視野被遮擋、存在盲區的座位。在演出中,這類座位被現場的舞台、支柱等設備器械所遮擋,觀眾往往「只能聞其聲、不能見其人」。
在生活中,圍繞「柱子票」引發的爭議時有發生。不久前,北京東城區法院就受理了一起類似案件。
2023年2月,鄭晞在一家票務平台花費1700元,購買了一位知名歌手演唱會海口站的門票。6月20日,票務平台公布了演唱會座點陣圖,顯示鄭晞的座位並無遮擋物,也沒有其他任何提示告知其視線可能被遮擋。
可是,到了演唱會那天,鄭晞卻發現,其座位緊靠大型腳手架,至少遮擋了一半的舞台視線,導致觀感體驗極差。
雖然對演唱會期待已久,但由於觀感體驗差,演唱會結束之後,鄭晞悻悻而回。
對於普通消費者而言,1700元的票價並不便宜,可花費了這麼多錢,卻沒有享受到同等價值的待遇,鄭晞覺得無法接受。
考慮再三之後,鄭晞將票務平台告到北京東城區法院要求退款。最終,在法院的調解下,票務平台退還了1700元。
事實上,鄭晞遇到的情況並不是個例。如今,在市面上出售的各類演唱會門票中,除了「柱子票」,類似的「奇葩票」還有不少,比如「台階票」,座位正對著台階,觀眾進進出出;比如「牆根票」,座位分布在場館的角落裡,只能「看個寂寞」;還有「欄杆票」,面前橫著一根欄杆,把視野硬生生地分成兩半……
注意保存證據,歌迷維權有道
如果消費者購買了「奇葩票」,應該如何維權?演唱會主辦方對於「奇葩票」,又應當承擔何種法律責任?針對這些問題,東城區法院法官萬紅玉進行了解答。
q:消費者在票務平台選購演唱會門票時,相關頁面通常顯示有「一經售出,概不退換」的條款。這一格式條款是否有效呢?
a:民法典規定了格式條款的相關內容。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有義務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那些免除或減輕其責任的條款。
如果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說明義務,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比如常見的「概不退換」「免於賠償」等表述,如果票務平台作為演唱會門票的銷售方,沒有盡到格式條款的提示或說明義務,消費者可以要求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民法典還規定了格式條款無效的情況,比如,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因此,即使銷售方盡到了提示或者說明的義務,由於格式條款排除了消費者進行售後維權的權利,應屬於無效的。
q:很多消費者的疑惑在於,他們是通過網路交易平台購買演唱會門票的,對應的票款也是向平台進行支付,在主辦方違約的情形下,消費者能否單獨要求網路交易平台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主辦方和平台共同承擔法律責任呢?
a:如果演唱會主辦方委託票務平台進行售票,則主辦方為委託人,票務平台為受託人。
民法典規定,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託人的授權範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託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託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那麼,消費者在票務平台購票時要仔細瀏覽購票頁面內容,如果主辦方明示了委託票務平台進行售票,則票務平台與消費者訂立的服務合同直接約束主辦方和消費者。
如果購票頁面沒有明示,則票務平台與消費者之間成立服務合同關係。民法典規定了委託人與第三人的權利與義務,以及受託人的披露義務。如果受託人因委託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託人。此時,第三人可以選擇受託人或者委託人作為相對人要求其權利,一旦選定相對人後,不得變更。
可見,購票頁面在沒有明示委託關係的前提下,票務平台因主辦方的原因對消費者不履行義務,票務平台應向消費者披露主辦方,消費者可以選擇向主辦方或者票務平台要求權利,但是一經選定,不得再更改。
如果消費者購買到「奇葩票」,導致現場體驗感直線下降,無法實現滿足精神需求的合同目的,主辦方或票務平台的行為構成違約,應當承擔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等相應的違約責任。
q:如果購買到「奇葩票」,導致消費者的現場體驗感直線下降,除了要求賠償購買的門票價款外,消費者還可以要求哪些賠償?
a:如果購買門票時,沒有明確約定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消費者除了可以要求賠償購買門票的價款外,還可以要求在住宿、交通等方面的合理支出。
此外,如果對外宣傳中對座位的描述與實際消費情況不符,構成欺詐,消費者可以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要求「退一賠三」。
q:如果消費者買到了「奇葩票」,可以選擇哪些途徑進行維權?
a:假如消費者買到了「奇葩票」,可以先嘗試與現場工作人員溝通協商,看能否更換視野正常的座位。
如果協商未果,應當保持良好心態,採用照相、錄像等方式固定好現場證據,還要保存好門票、付款記錄等相關證據,通過12315微信小程序等線上平台,或直接前往屬地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投訴、舉報,也可以向屬地人民調解委員會、消費者協會尋求幫助。
如果前述方法均未解決,也可以考慮通過訴訟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q:除去「奇葩票」的情況,如果是消費者自己的原因,要求平台退票退款,適用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七天無理退貨」嗎?
a: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經營者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費者定做的;(二)鮮活易腐的;(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體等數字化商品;(四)交付的報紙、期刊。除上述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因此,「七天無理由退貨」主要針對的是線上銷售商品。
司法實踐中,更傾向性於認為舉辦演唱會屬於提供服務,所以不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條款。
q:為了避免「奇葩票」等問題,更好地保障消費者權益,請給出一些建議?
a:對主辦方而言,需要把眼光放長遠,杜絕「一鎚子買賣」、賺「一時快錢」的錯誤想法,將保護消費者權益和提升消費者體驗放在第一位,設計座位時盡量避免視線遮擋。對視線遮擋的座位,在售票時以足夠醒目的方式提醒消費者,票價根據視覺遮擋的程度做相應的調整。
對消費者來說,也要增強維權意識,敢於維權、善於維權。在購買到「奇葩票」時,應當注意保存相關證據,確保維權「有道」。
編輯:劉征宇
審校:楊學娟
審簽: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