懸賞公告!照片曝光!

黑龍江省大慶市龍鳳區人民法院

發布多條執行懸賞公告

本院執行的申請人邊江與被執行人徐秀香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執行案號為(2024)黑0603執恢126號,因被執行人徐秀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付款義務,現根據申請執行人的懸賞申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特發布執行懸賞公告如下:

被執行人:徐秀香,女,1966年2月19日出生,漢族,無職業,住:大慶市龍鳳區龍鳳鎮2號樓5單元503。公民身份證號:230603196602191740。

涉案標的(金錢):20000.00元及利息及遲延履行金。

凡提供線索真實有效,促使本案債務全部實現或部分實現,我院將根據申請執行人的承諾,按照實際執行到位款的10%支付賞金。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案件執行完畢之日止。公告期間,案件執行完畢的,本公告自動失效。

舉報電話:0459-2769305

本院地址:大慶市龍鳳區卧龍路19號

本院鄭重承諾,本院將對提供線索的人員身份及提供線索的有關情況予以嚴格保密。

特此公告

大慶市龍鳳區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本院執行的申請人劉曉影與被執行人周福英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執行案號為(2023)黑0603執1609號,因被執行人周福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付款義務,現根據申請執行人的懸賞申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特發布執行懸賞公告如下:

被執行人:周福英,女,漢族,1980年11月20日出生,戶籍地址大慶市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腰新鄉哈布氣村,公民身份證號碼230624198011202269。

涉案標的(金錢):14000元及利息及遲延履行金。

凡提供線索真實有效,促使本案債務全部實現或部分實現,我院將根據申請執行人的承諾,按照實際執行到位款的10%支付賞金。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案件執行完畢之日止。公告期間,案件執行完畢的,本公告自動失效。

舉報電話:0459-2769306  13163675921

本院地址:大慶市龍鳳區卧龍路19號

本院鄭重承諾,本院將對提供線索的人員身份及提供線索的有關情況予以嚴格保密。

特此公告

大慶市龍鳳區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本院執行的申請人苑乃山與任煊傑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執行案號為(2023)黑0603執973號,因被執行人任煊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付款義務,現根據申請執行人的懸賞申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特發布執行懸賞公告如下:

被執行人:任煊傑,男,漢族,1993年3月7日出生,地址黑龍江省大慶市龍鳳區化建街64-2號3單元401室 。公民身份證號碼232302199303071717。

涉案標的(金錢):127107元及利息及遲延履行金。

凡提供線索真實有效,促使本案債務全部實現或部分實現,我院將根據申請執行人的承諾,按照實際執行到位款的10%支付賞金。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案件執行完畢之日止。公告期間,案件執行完畢的,本公告自動失效。

舉報電話:0459-2769305

本院地址:大慶市龍鳳區卧龍路19號

本院鄭重承諾,本院將對提供線索的人員身份及提供線索的有關情況予以嚴格保密。

特此公告

大慶市龍鳳區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本院執行的張惠風與史金鵬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執行案號為(2024)黑0603執恢281號,因被執行人史金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付款義務,現根據申請執行人的懸賞申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特發布執行懸賞公告如下:

被執行人:史金鵬,住: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香坊區增福街185號2單元1802室,身份證號:230403199007010231。

涉案標的(金錢):2633168元及利息。

凡提供被執行人下落並實際控制的,本院將根據申請執行人的承諾,按債權全部或部分實現的10%支付懸賞金。

凡提供其他財產線索真實有效,促使本案債務全部實現或部分實現,本院將根據申請執行人的承諾,按照實際執行到位款的10%支付賞金。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案件執行完畢之日。公告期間,案件執行完畢的,本公告自動失效。

舉報電話:0459-2769305       

本院地址:大慶市龍鳳區卧龍路19號

本院鄭重承諾,本院將對提供線索的人員身份及提供線索的有關情況予以嚴格保密。

特此公告

大慶市龍鳳區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賞條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獲得懸賞獎勵:

(一)舉報的財產或者財產線索屬於人民法院已經掌握的;

(二)舉報的財產屬於申請執行人已提供的,被執行人已申報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機關正在查封、扣押的財產範圍;

(三)舉報人使用非法或不正當手段獲取財產線索的;

(四)舉報人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職務便利獲得信息舉報的;

(五)法院工作人員或者有舉證責任的人員與他人串通,以舉報手段騙取懸賞獎勵的;

(六)舉報人為申請執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請執行人的員工、近親屬的;

(七)舉報人舉報的財產無法變現的;

(八)對同一財產後舉報的,舉報的時間以人民法院接到舉報登記時間為準;

(九)舉報時本院已經執行完畢的,以及依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則,屬於其他不應支付懸賞金的情形。

特別說明:任何公民、組織不得將以上被執行人的名單信息用於非法目的和不正當途徑。非法使用該信息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使用人自行承擔相應責任。

來   源:龍視新聞在線綜合大慶市龍鳳區人民法院、大慶日報、極光新聞 東北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