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6特輯 | 雲南法院2023年度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成績單及十大典型案例

4月19日上午,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24年雲南省知識產權宣傳周新聞發布會」上,發布了雲南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成績單及2023年度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來源 | 雲南高院
編輯 | 布魯斯

4月19日,在「2024年雲南省知識產權宣傳周新聞發布會」上,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全省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成績單。雲南高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張祥出席發布會並回應媒體關切。2023年,全省各級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共受理各類知識產權案件6103件,審結5802件,其中,民事案件受理6026件,審結5736件,刑事案件受理77件,審結66件,判決承擔刑事責任103人。



去年以來,全省法院圍繞「公正與效率」主題,做實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抓實以保護促創新結合點,出台《關於服務和保障加快建設我國面向南亞東南亞輻射中心的二十條措施》,聚焦雲南在高原特色農業、新材料、生物醫藥、精細化工等領域的創新研發,服務創新型雲南建設;促進文化和旅遊產業品質提升,加強著作權審判,強化雲南傳統文化、民族民間文藝等非物質文化遺產司法保護,服務「文化潤滇」行動。在「雲南白藥牙膏」「雲南沱茶」商品包裝裝潢被重複、持續侵權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判處侵權人承擔頂格法定賠償500萬元。


全省法院不斷加強與相關部門溝通協作,著力提升工作質效。建立多元化技術事實查明機制,引入技術調查官參與13件案件辦理。2023年,雲南高院聯合雲南省知識產權局開展知識產權行政執法和司法保護銜接機制課題研究,並形成《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合作備忘錄》《關於開展知識產權糾紛行政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工作的實施辦法》《關於知識產權糾紛行政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工作指引(試行)》三項成果,推進知識產權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在雲南省16個州(市)全面建立。2023年,人民法院在線調解平台由省知產局特邀加入調解員55人、調解組織14個,經委派成功調解案件1537件。其中,一起涉外觀設計專利糾紛經市場監督管理局調解成功後赴當地法院申請司法確認,實現了我省知識產權糾紛行政調解協議司法確認「零」的突破。

全省法院還拓展宣傳渠道,全面深化社會效果。全面深化司法公開,採取「線上+線下」同步庭審模式,依法公開開庭審理知識產權案件。廣泛採取發放宣傳冊、現場答疑、座談交流等多種形式,送法「進校園、進社區、進企業、進鄉村」開展普法宣傳教育和提供司法服務活動。當天發布會上還同步推出2023年10個典型案例,案例選取綜合考慮社會公眾的關注度、法律適用的典型性指導以及對社會公眾的指引作用等因素,既有雲南法院首例適用頂格法定賠償打擊不正當競爭,也有司法護航非遺傳承創新發展,還有「行政調解+司法確認」高效化解知識產權糾紛的機制創新等案例。

下一步,雲南法院將持續強化組織領導,提高工作質效,密切協作配合,不斷提升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水平,為我省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動高質量跨越式發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


4月19日上午,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24年雲南省知識產權宣傳周新聞發布會」上,發布了雲南法院2023年度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雲南法院2023年度

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目  錄

案例一:雲南法院首例適用頂格法定賠償不正當競爭案——雲南白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訴雲南諾特金參口腔護理用品有限公司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糾紛案

案例二:非遺傳承創新發展中的司法保護——鶴慶楊憶銀樓有限公司訴鶴慶縣八零原創手工銀品店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

案例三:真假「街頭巷尾」——昆明廣播電視台訴雲南翠美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案例四:「7663」雲南沱茶知名商品包裝、裝潢權益之爭——雲南下關沱茶(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訴雲南涌鑫茶業有限責任公司、鄒某某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例五:「行政調解+司法確認」高效化解知識產權糾紛——迪慶州香格里拉市某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調解協議司法確認案

案例六:司法保護創新發展——雲南德商礦冶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訴雲南九州再生資源開發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案例七:能動履職助力雲茶保護——臨滄某茶葉有限公司訴雙江勐庫冰島某茶坊及經營者張某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案例八: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法院證據保全,法院判決其承擔不利後果——天寶公司訴雲南年冠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侵害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糾紛案

案例九:馳名商標不再「馳名」——雲南高原葡萄酒有限公司訴江西妙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案例十:守護舌尖上的安全——蘇某某、李某某、何某某、房某、吳某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案

案例一:雲南法院首例適用頂格法定賠償不正當競爭案——雲南白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訴雲南諾特金參口腔護理用品有限公司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糾紛案
上訴人(原審被告):雲南諾特金參口腔護理用品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雲南白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簡要案情】雲南白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雲南白藥集團)生產的「雲南白藥牙膏」(留蘭香型)採用了相對固定的包裝、裝潢,經長期經營使用成為雲南白藥集團特有的有一定影響的裝潢。雲南諾特金參口腔護理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諾特金參公司)在市場上售賣的「雲南三七牙膏」(清新留蘭型)的外包裝裝潢與「雲南白藥牙膏」(留蘭香型)的外包裝裝潢一致。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據上述事實,於2020年9月4日作出了(2020)雲民終875號民事判決,認定諾特金參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判令其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該案生效後,雲南白藥集團發現市場上仍然有被認定為侵權的「雲南三七牙膏」出售,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請人民法院判令諾特金參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500萬元。
【法院認為】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理認為,諾特金參公司構成侵權,並判令停止侵權,賠償雲南白藥集團經濟損失人民幣500萬元。宣判後,諾特金參公司提出上訴。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法院生效裁判中的「停止銷售」,除已流入消費者手中的商品外,凡是在銷售商家貨架上的存在的待售涉案被控侵權商品,均屬於停止銷售的禁令範圍,侵權公司依法應當承擔下架或者召回的義務,否則應承擔相應責任。經綜合考量「雲南白藥牙膏」的知名度、市場佔有率及銷售情況,並結合諾特金參公司的主觀故意及銷售規模,對權利人主張的經濟損失賠償數額可予以全額支持。諾特金參公司未遵守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繼續銷售涉案被控侵權商品,依法應當承擔相應責任,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系雲南法院首例適用頂格法定賠償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知名商品的商業標識屬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內容之一,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裝、裝潢能夠與商品及商家形成緊密聯繫和識別符號,能夠成為消費者作出消費選擇的考量因素,具有重要商業價值。《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明確規定禁止仿冒行為,包括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裝潢的行為。法院生效判決判令停止生產、銷售被訴侵權產品,則侵權公司負有採取有效措施下架或召回被訴侵權產品的義務,確保侵權產品不在市場流通。本案頂格判決了較高的賠償金額,指引市場主體合理利用商業標識資源,有力保護了知名企業合法權益,懲戒了市場主體的惡意侵權行為,維護了市場公平競爭環境。



案例二:非遺傳承創新發展中的司法保護——鶴慶楊憶銀樓有限公司訴鶴慶縣八零原創手工銀品店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
上訴人(原審被告):鶴慶縣八零原創手工銀品店。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鶴慶楊憶銀樓有限公司。
【簡要案情】鶴慶楊憶銀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楊憶銀樓)、鶴慶縣八零原創手工銀品店(以下簡稱八零原創店)均在大理州鶴慶縣草海鎮新華村開店從事銀匠工藝品加工和銷售。楊憶銀樓根據古代詩詞作品的意境獨自創作完成銀手鐲系列作品,即《銀杏(素秋)》《蘭花(蘭華)》《小鄒菊》《楓葉(相思)》《芙蕖(蝶戀花)》,並通過其抖音賬號進行公開發表。八零原創店銷售的五隻銀手鐲分別與上述作品在花型、布局、圖案上均相同,只是在條紋和花瓣上有細微的區別。楊憶銀樓認為八零原創店的行為侵犯其著作權,遂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大理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理認為,八零原創店侵犯了楊憶銀樓的著作權,判決八零原創店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共15000元。宣判後,八零原創店提出上訴。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為,楊憶銀樓主張的權利客體是其創作的《銀杏(素秋)》等系列銀制手鐲,包括楊憶銀樓設計的圖案及其在手鐲上呈現的整體形態。雖然銀杏葉、蘭花、小雛菊、楓葉、蓮花等屬於常見元素,但如何將這些元素運用在涉案手鐲製作上並形成最終表現形態包含了創作者獨特的選擇、判斷,體現了創作者的個性,具有一定的審美意義,屬於藝術領域內的創作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符合著作權法對美術作品的定義,屬於我國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美術作品,應受著作權法保護。楊憶銀樓獨自創作完成涉案作品,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權。關於金銀錯技法的問題,雙方均認可金銀錯技法屬於傳統技法,本案中楊憶銀樓主張權利的並非金銀錯技法,而是其運用包括金銀錯技法在內的技法創作完成的涉案作品,因此金銀錯技法屬於傳統技法並不影響涉案權利客體是否構成作品的認定。將涉案作品與被控侵權產品進行比對,二者構成實質性相似。八零原創店銷售被控侵權產品侵犯了楊憶銀樓對涉案作品的複製權、發行權,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當事人均在大理州鶴慶縣草海鎮新華村從事銀匠工藝品加工和銷售。新華村被稱為「鶴慶新華銀匠村」,處於鶴慶手工銀器產業核心位置,鶴慶銀飾鍛制技藝主要流傳於該村,這一技藝於2014年被國務院公布為第四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名錄。本案裁判準確認定當事人主張權利的客體,將運用傳統技藝創作完成的作品與傳統技藝區分開來,對作者具有獨創性的智力成果給予法律保護,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創新發展提供實踐參考,向社會傳遞誠信經營的價值理念,弘揚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中華優秀傳統文化。


案例三:真假「街頭巷尾」——昆明廣播電視台訴雲南翠美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上訴人(原審被告):雲南翠美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昆明廣播電視台。
【簡要案情】昆明廣播電視台在其綜合頻道開辦民生新聞類節目「街頭巷尾」。2009年7月14日,昆明廣播電視台獲准註冊第5245071號「 」註冊商標,核定使用在第41類服務項目,包括新聞記者服務等。之後,昆明廣播電視台開辦「8099999街頭巷尾」微信公眾號,並先後在「今日頭條」通用信息平台、「快手」短視頻平台、「抖音」短視頻平台等開辦官方賬號。昆明廣播電視台認為雲南翠美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翠美公司)將「昆明街頭巷尾」作為微信公眾號名稱,發布社會新聞及本地民生相關文章,構成商標侵權。遂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理認為,翠美公司構成侵權,並判令翠美公司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和合理開支100萬元。宣判後,翠美公司提出上訴。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翠美公司在與昆明廣播電視台第5245071號「 」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第41類服務中的「新聞記者服務」類似服務領域中,使用的被控侵權標識與昆明廣播電視台涉案註冊商標構成近似,容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或者誤認為公眾號「昆明街頭巷尾」與昆明廣播電視台存在某種特定聯繫,翠美公司的行為侵犯了昆明廣播電視台涉案註冊商標專用權。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系涉新聞服務領域的侵害商標權糾紛案。「街頭巷尾」節目由昆明廣播電視台於2005年6月6日在其綜合頻道開辦,經長期播出,在當地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人民法院堅持保護註冊商標專用權,為凈化市場環境、促進品牌打造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四:「7663」雲南沱茶知名商品包裝、裝潢權益之爭——雲南下關沱茶(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訴雲南涌鑫茶業有限責任公司、鄒某某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上訴人(原審被告):雲南涌鑫茶業有限責任公司。
上訴人(原審被告):鄒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雲南下關沱茶(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簡要案情】嘜號為「7663」的雲南沱茶「黃、綠色格紋圓柱形扁盒」包裝、裝潢自1978年由雲南省下關茶廠(以下簡稱下關茶廠)啟用後,一直被沿用至今。該款商品先後榮獲多項榮譽,在消費者中形成較高知名度。1994年,下關茶廠等五家單位共同發起設立雲南下關沱茶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經多元化股權改制和重組,雲南下關沱茶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雲南下關沱茶(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下關沱茶集團),改制後原企業的債權、債務由新公司承繼。下關沱茶集團主張原下關茶廠的「7663」雲南沱茶案涉包裝、裝潢權益應由其繼承和享有,雲南涌鑫茶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涌鑫公司)、鄒某某未經其許可,在所生產和銷售的沱茶商品上使用案涉包裝、裝潢的行為,侵犯了下關沱茶集團的知名商品包裝、裝潢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遂訴至法院。涌鑫公司、鄒某某抗辯認為,案涉包裝、裝潢1979年4月25日已由法國人甘普爾註冊為國際商標,經長期經營、使用,該商標承載的商譽映射到了案涉包裝、裝潢上。該國際商標經多次轉讓,目前權利人為駿軒貿易公司。駿軒貿易公司取得該國際商標後,持續出口、銷售沱茶商品,對案涉包裝、裝潢影響力的增加作出了重要貢獻。因此,案涉包裝、裝潢的權益應由駿軒貿易公司享有。涌鑫公司基於駿軒貿易公司的授權,在其所生產、銷售的沱茶商品上使用案涉包裝、裝潢的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院認為】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理認為,涌鑫公司、鄒某某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涌鑫公司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和合理開支500萬元,鄒某某對其中150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宣判後,涌鑫公司、鄒某某提出上訴。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基於企業重組和改制的歷史沿革,下關沱茶集團作為下關茶廠、雲南下關沱茶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後的承繼者,在無其他轉讓、許可等權屬變更的情況下,案涉包裝、裝潢的權益應由下關沱茶集團繼承。經過多年使用、廣泛宣傳,案涉包裝、裝潢已成為具有較高知名度商品的特有包裝、裝潢,下關沱茶集團對案涉知名商品包裝、裝潢享有的權益,依法應受保護。對於涌鑫公司的抗辯理由,雖然該國際商標與案涉包裝、裝潢俯視圖基本一致,但商標權與包裝、裝潢權益系不同權益,駿軒貿易公司受讓取得該國際商標的行為以及後期的使用行為,並不產生繼承及享有案涉包裝、裝潢權益的法律後果。法國人甘普爾在歐洲經銷雲南普洱沱茶的行為,並不當然在我國產生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產品包裝、裝潢權益。在無明確約定或法律擬定的情況下,生產者的產品經過銷售商或代理商流通市場後,該產品上的包裝、裝潢權益並不轉移至銷售商或代理商名下。因此,在案證據不能證明法國人甘普爾享有案涉包裝、裝潢權益,駿軒公司亦不可能承繼該項權益。涌鑫公司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綜合考慮下關沱茶集團「7663」雲南沱茶商品的知名度、影響力,以及涌鑫公司、鄒某某侵權行為的持續時間、經營規模、侵權行為情節、下關沱茶集團維權合理開支等因素,一審判決涌鑫公司、鄒某某的責任承擔並無不當,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系知名商品包裝、裝潢權益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人民法院從歷史沿革及企業對商品知名度所作出的貢獻,認定案涉知名商品包裝、裝潢的權益歸屬,並釐清境外商標權與案涉包裝、裝潢權益的不同保護範圍,依法適用頂格法定賠償500萬元,為凈化市場環境、促進公平競爭提供有力司法支持。


案例五:「行政調解+司法確認」高效化解知識產權糾紛——迪慶州香格里拉市某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調解協議司法確認案
【簡要案情2023年11月,應當事人申請,迪慶藏族自治州市場監督管理局受理一起涉及火爐底座的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在迪慶藏族自治州市場監督管理局的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並在簽署調解協議後,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收到申請當日予以立案,並對當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調解協議的形式與內容、與行政調解協議相關的知識產權權屬證明材料、行政機關主持調解的證明材料等依法進行審查,審查完畢後當日出具民事裁定書,確認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有效,並明確當事人應當按照調解協議的約定自覺履行義務,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典型意義】本案系雲南首例知識產權糾紛行政調解協議司法確認案。近年來,雲南法院始終將非訴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充分發揮多元解紛在保護知識產權、優化營商環境等方面的作用,強化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有機銜接,推動知識產權糾紛綜合治理、源頭治理。2023年,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與雲南省知識產權局聯合印發《關於開展知識產權糾紛行政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工作的實施辦法(試行)》,建立知識產權糾紛「行政調解+司法確認」機制,通過司法確認程序賦予行政調解協議強制執行力,既充分發揮行政調解快速高效的優勢,又有力保障調解協議的履行,減輕雙方當事人訴累,實質化解糾紛。


案例六:司法保護創新發展——雲南德商礦冶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訴雲南九州再生資源開發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原告:雲南德商礦冶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雲南九州再生資源開發有限公司。
【法院認為】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根據全面覆蓋原則,被訴侵權產品與權利要求1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相同,其中偏心構件雖組成方式不同,但屬於利用相同工作原理起到相同的功能作用,技術內容上並無實質差異,從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的角度來看屬於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想到的技術特徵,故構成技術特徵等同。本案中,現有證據能夠證實被告未經許可,製造和使用落入原告涉案專利保護範圍的侵權產品,構成對原告專利權的侵犯,就原告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使用被訴侵權產品的訴請,因原告明確其主張的經濟損失中已包含對被訴侵權產品未來實施許可的費用,故基於公共利益和節約資源的考量,對該項訴請不再予以支持。就經濟損失而言,綜合考慮涉案專利權的類型、價值、被告經營規模、被告侵權行為的情節和性質、侵權行為的持續時間、侵權產品的數量、被訴侵權產品繼續使用所涉費用等因素,確定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65萬元和相應維權合理開支。宣判後,德商公司提起上訴。
經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系一起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本案在判定被訴侵權產品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保護範圍時,根據全面覆蓋原則,將原告所主張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與被訴侵權產品所對應的全部技術特徵逐一比較、充分評判,論理清晰,對類似案件的評判具有參考作用。


案例七:能動履職助力雲茶保護——臨滄某茶葉有限公司訴雙江勐庫冰島某茶坊及經營者張某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簡要案情】臨滄某茶葉有限公司享有案涉第2283766x號註冊商標的商標專用權。臨滄某茶葉有限公司發現雙江勐庫冰島某茶坊和張某某未經授權,通過在抖音直播平台的賬號進行直播,並在線上、線下製造、銷售帶有案涉商標標識的多款茶葉,該行為侵害了臨滄某茶葉有限公司的商標權。遂訴至法院。
【調解經過】本案中,臨滄市中級人民法院邀請市知識產權局專家共同赴被告所在茶廠進行走訪調查、依職權從抖音後台調取了被告用案涉商標銷售茶葉的相關數據,明確被告存在侵權行為,計算出侵權所得大致數額,積極向被告開展法律釋明工作。考慮到原告曾向被告學習做茶,雙方有一定程度的師徒情分,二人在茶葉經銷上有過合作等因素,法院積極開展調解工作。最終原告同意在被告公開致歉前提下放棄懲罰性賠償,調解協議中的款項支付義務及公開道歉內容已全部履行完畢。為雙方今後和諧發展共贏奠定了基礎。
【典型意義】本案系涉雲南茶葉品牌保護調解成功案件。「勐庫大葉種茶」原生地雲南省雙江自治縣境內有1.27萬畝的野生古茶樹群,被認定為世界上海拔最高、面積最廣、密度最大、原始植被保存最完整、抗逆性最強的古茶樹群落,其中的冰島茶入選「中華國茶名片」。人民法院踐行能動履職理念,案中邀請知識產權專家參與促調,案外召開座談會、向當地政府發送工作建議等主動融入推動區域品牌機制構建,既實現個案案結事了,又為保護地方產業健康發展、源頭糾紛治理積極發力。


案例八: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法院證據保全,法院判決其承擔不利後果——天寶公司訴雲南年冠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侵害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糾紛案
原告:天寶公司(trimble solutions corporation)。
被告:雲南年冠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
【簡要案情】天寶公司系涉案tekla structures系列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人。天寶公司認為雲南年冠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年冠公司)擅自複製、安裝並商業使用了天寶公司依法享有著作權的tekla structures系列計算機軟體,侵犯了其合法權益,遂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著作權,受本法保護。天寶公司的註冊地在芬蘭,涉案軟體著作權登記地在美國,中國、芬蘭、美國均系《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成員國,天寶公司提交的美國版權局的註冊證書可證明天寶公司對tekla structures 2017計算機軟體作品享有著作權,受中國的著作權法保護。本案中,法院依天寶公司的申請對年冠公司採取證據保全措施,在法院進行證據保全過程中,年冠公司技術部辦公室內的4台電腦因設有登錄密碼無法打開,在告知其不配合證據保全的法律後果的情況下,年冠公司的工作人員仍以聯繫不上使用人為由拒絕提供登錄密碼。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法院認定該4台電腦里下載安裝了天寶公司享有著作權的tekla structures系列計算機軟體。年冠公司未取得合法授權,實施了對涉案軟體的複製行為,侵害了天寶公司對涉案軟體享有的複製權,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遂判決年冠公司賠償天寶公司經濟損失500000元。一審判決後生效,年冠公司主動履行了判決確定的義務。
【典型意義】本案系一起適用舉證妨礙排除規則的侵害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糾紛案。人民法院實施保全行為過程中,在向年冠公司釋明其不配合證據保全的法律後果的情況下,年冠公司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證據保全。雖然未能實際查到安裝有被訴侵權軟體,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三條「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或者妨害證據保全,致使無法保全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確定由其承擔不利後果。」的規定,認定年冠公司實施了侵權行為,並依法判決年冠公司承擔侵權責任。該案通過適用舉證妨礙排除規則,解決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中的「舉證難」問題,有效地保護權利人的知識產權權利。


案例九:馳名商標不再「馳名」——雲南高原葡萄酒有限公司訴江西妙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上訴人(原審被告):江西妙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雲南高原葡萄酒有限公司。
【簡要案情】雲南高原葡萄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原公司)系第3957767號「雲南紅」文字註冊商標的權利人,該商標已成為馳名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為第33類,包括果酒(含酒精);葡萄酒;酒(飲料)等。高原公司認為,江西妙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妙方公司)未經其同意擅自在草本乳膏、冷敷貼等產品上使用「雲南紅」字樣,系惡意侵犯馳名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對高原公司知名品牌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遂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理認為,妙方公司構成侵權,並判令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宣判後,妙方公司提出上訴。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為,雲南高原葡萄酒有限公司以涉案「雲南紅」商標為馳名商標作為基礎主張權利,因此首先要對涉案「雲南紅」商標是否馳名作出認定。馳名商標作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不僅要求商標知名的「厚度」,還要求商標覆蓋的「廣度」。一個商標,要持續發揮識別和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就需要不斷提升商品的質量和增加商標的知名度,以此獲得更多公眾或消費者的認可。經審查:涉案「雲南紅」商標的商品銷售情況下滑;「雲南紅」商標近年來的廣告宣傳情況已明顯緊縮;鑒於上述「雲南紅」商標商品的銷售、宣傳情況,考慮該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主要為酒類商品,相關公眾的範圍較為寬泛,再結合該商標近年來所獲榮譽的情況,相關公眾對「雲南紅」商標的知曉有一定的局限性。綜合上述因素,涉案「雲南紅」商標已不符合馳名商標認定的標準。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准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由於涉案「雲南紅」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與被控侵權商品的類別不同,所以妙方公司在「雲南紅醫用冷敷貼」和「雲南紅草本乳膏」上使用「雲南紅」字樣沒有侵犯涉案「雲南紅」註冊商標的專用權,高原公司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遂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高原公司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本案系一起涉馳名商標跨類保護的侵害商標權糾紛案。涉案「雲南紅」商標在酒類,特別是葡萄酒類商品上曾被認定為馳名商標,但是「酒香也怕巷子深」,馳名商標要持續「馳名」,離不開商標權人長期和精心的維護以及推廣,並由此獲得更多公眾或消費者的認可,煥發商標的生命力和延綿商標的賡續力。若因商標權人後期維護不力,商標的知名度和識別性就會有所降低,以致喪失「馳名」性,從而不能再要求進行跨類保護。本案通過對涉案商標是否仍持續馳名的認定,給予商標權人提醒和反思,只有不斷注重提升企業品牌形象,提高商標的知名度,才能讓商標永葆「馳名」。


案例十:守護舌尖上的安全——蘇某某、李某某、何某某、房某、吳某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案
公訴機關:雲南省普洱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蘇某某、李某某、何某某、房某、吳某某。
【簡要案情】2020年9月,李某某通過網路認識了彭某。2020年12月,李某某和蘇某某商議後決定購買假冒註冊商標的白酒賣給彭某,所得利潤二人平分。同月,蘇某某通過電話和微信聯繫了何某某,由何某某出售假冒註冊商標的白酒給蘇某某、李某某,二人再將該白酒賣給彭某。自2020年12月至2021年12月,蘇某某通過電話和微信聯繫,向何某某購買假冒「五糧液、劍南春、杜康、四特、洋河大麴、武陵、寧城老窖」等註冊商標的白酒共計10000餘箱,由何某某將上述白酒通過物流從河南省發到雲南省給彭某。其間,房某、吳某某明知道何某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白酒,房某仍然將其名下的銀行卡提供給何某某用於接收貨款,吳某某仍然將其名下的車改裝後提供給何某某用於運送假冒註冊商標的白酒。同時,房某、吳某某受雇於何某某,按照何某某的安排用吳某某提供的車輛將假冒註冊商標的白酒從倉庫運送到物流點或者物流車上進行發貨。彭某通過銀行卡轉賬的方式共支付到李某某名下銀行卡內貨款金額共計人民幣4569465元。蘇某某通過銀行卡轉賬的方式支付到何某某提供的房某和郭某某名下的銀行卡內貨款金額共計人民幣2155437.98元,其中轉入何某某使用的房某名下的銀行卡內金額共計人民幣1691237.98元。2021年12月29日,何某某通過物流發給彭某的最後一批次555箱假冒註冊商標的白酒在雙江縣某物流點被民警當場查獲,李某某與彭某達成的該批白酒的貨款金額為人民幣236495.00元。2021年12月29日至30日,公安機關在雙江縣某商貿有限公司、雙江縣某物流點、雙江縣某倉庫查獲彭某購買的假冒「五糧液、杜康、四特酒、武陵酒、劍南春、洋河、寧城老窖」等註冊商標的白酒11485箱。2022年2月13日,公安機關在何某某承租的河南省某租賃房屋內查獲假冒標有「五糧液」「杜康」「黃鶴樓」「茅台」商標的酒共計255箱。同時還查獲制酒鎖蓋機、灌裝機三台、假冒的酒瓶、瓶蓋和「五糧液」商標標識、包裝紙箱等物品118340件。
【法院認為】普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理認為,蘇某某、李某某、何某某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而銷售,蘇某某、李某某的銷售金額為人民幣4805965元,何某某的銷售金額為人民幣2155437.98元,均達到銷售金額數額巨大;房某、吳某某明知何某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依舊為其提供運輸車輛、銀行賬號,幫助其運送。五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綜合五被告人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實、犯罪地位及悔罪表現等情節,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保護知識產權,判決五被告人均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蘇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21萬元;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21萬元;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10萬元;房某、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案涉已扣押的物品,依法予以沒收。宣判後,五被告人均服判未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典型意義】本案系雲南法院近年來審理的公安機關查獲數量最多、案涉價值最大的涉酒類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食品的質量安全直接關係著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案依法懲處銷售假冒知名商標品牌謀取不法利益的犯罪分子,通過判處有期徒刑並附加數額較大的罰金刑,加大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刑事處罰力度,為保護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營造良好營商環境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知產力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