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薛之謙盜攝事件聊起,演出現場該不該禁止盜攝?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文 | 音樂先聲,作者 | 丁茜雯,編輯 | 范志輝

社交媒體時代,盜攝天下。

近期,隨著薛之謙發布關於電影《飛馳人生2》觀後感所引發的觀影過程」盜攝「風波數度衝上熱搜高位,也讓盜攝抑或說是偷拍,再度進入輿論場。甚至,一度出現粉絲模仿拍攝電影、演唱會晒圖頻來「聲援」薛之謙的荒唐場面。

而在2月18日的紐約演唱會上,薛之謙也被疑似再度回應盜攝事件,稱「我聽說你們人類有兩副面孔,一副在社會上,一副在網路上。在社會上彬彬有禮,在網路上坑蒙拐騙,非要做個網路小噴子」。

有意思的是,部分網友也將電影院盜攝與演唱會、音樂節等演出現場所流傳的飯拍視頻相提並論。而在網路輿論甚囂塵上的指責聲之外,或許為何盜攝在電影院、演出場景屢禁不止,更值得思考。

為何音樂演出中盜攝也屢禁不止?

當然,由歌手引發的屏攝爭議也並非僅此一例,此前便有不少歌手因在電影院屏攝電影進行公開分享、傳播而公開致歉。

比如2021年,說唱歌手乃萬便因發布在影院所拍攝的電影《革命者》相關劇情圖片遭受指責,其也隨後刪除涉事微博並發文道歉。

畢竟,盜攝也對於大多音樂人並不陌生。在音樂演出這一盜攝重災區,即便是大量演出明令禁止拍攝任何圖片、視頻、錄音,也仍是盜攝泛濫,包括薛之謙在內,諸多音樂人也曾是被瘋傳演唱會盜版視頻的「受害者」。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於電影只要在龍標後拍攝均可算作盜攝範圍的情況,音樂演出則會出現允許全場拍攝或是明令禁止不允許拍攝的觀演區別。反對派比如吳青峰、草東沒有派對等,均提出過拒絕在現場拍攝的行為。

但考量到音樂演出的傳播特殊性,現場表演的感染力也能吸引到潛在觀眾,絕大多數演出方並不會打壓或是制止,而是採取鼓勵默許的態度。比如楊乃文、魏如萱等音樂人便曾在演唱會現場主動提及要求觀眾拍攝視頻、圖片,還會提醒觀眾注意攝像頭躲避舞台激光照射。

不過,看演出過程禁止盜攝的普及教育並非十分普及。在大部分觀眾看來,付費觀演也就意味著在場內可擁有來去自如的支配權。因此,不少up主、抖音博主等還會將自己的觀演區域位置、使用設備作為「觀演經驗」向網友分享。即便如吳青峰這般屢次在演出前後呼籲放下手機觀演,也難以在這個人人皆為社交自媒體的時代,壓住大眾每時每刻都存在的分享欲。

更何況,雖然關於音樂演出的盜攝圖頻數量龐大,但依據《著作權法》所言,「僅僅是作為隔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等可以免責」。這也就意味著,在不損害著作權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屬於「粉絲行為」的盜攝也難以定性營利目的,能不能維權成功看緣分了。

比如去年李宗盛長達2個多小時的上海站演唱會盜攝視頻便在網路瘋傳,甚至一度出現多個角度、不同場次版本,最終也是不了了之。但radwimps亞洲巡演上海站,雖然明確發布公告禁止拍攝,但部分盜攝視頻被上傳後,經由radwimps方投訴得以下架。

此外,即便是在禁止盜攝行為十分普及的音樂劇、音樂會領域,也同樣難以避免此類現象的頻繁發生,尤其在諸多藝人、偶像湧入這一賽道後,粉絲盜攝行為更是如雨後春筍。

比如2022年由人氣偶像林彥俊參與的音樂劇《我在時間盡頭等你》巡演,便出現部分粉絲在觀演過程中頻頻屏攝偷拍的行為,導致工作人員不得不使用激光筆提醒。但這種做法雖在一定程度上制止粉絲拍攝,但也令在場其他觀眾不滿被打擾觀演、認為阻止盜攝行為不及時。

而不少偶像粉絲為保手機、專業設備的成功拍攝與工作人員鬥智斗勇,諸如藏匿sd卡在私密部位逃脫安檢、將支架綁在大腿等奇招防不勝防,甚至引發粉絲與安保人員糾紛事件。

比如enhypen、seenteen、twice等偶像組合演唱會中,均出現過工作人員強行帶走盜攝粉絲並給予刪除圖頻、沒收sd卡,以及被經紀公司拉黑無法再購買門票懲處措施。

近些年來,隨著內地各類版權意識、知識產權保護的增強,大眾對於保護版權、反對盜攝的行為也愈加關注,自發性的舉報盜攝視頻下架行為增多,諸如小紅書、b站、抖音等平台均可以「侵權」名義進行舉報。

不管是處於何種觀演場景,大眾無法割捨的屏攝、偷拍,打卡景點、演出、電影等內容必須在社交媒體上「共享」,也是一種「分享焦慮」。

演出現場該不該禁止盜攝?

不誇張地說,禁止盜攝演出現場視頻或是圖片的現象,就如同一場永遠打不完的地鼠遊戲。

去年6月,apple ios17系統測試版曾被爆出增加了限制用戶在演出現場進行拍攝的「give it a rest and enjoy the show」功能,即在用戶拍攝演出現場達到一定時間,系統便會進行智能判定,阻止繼續拍攝。

這並非apple的第一次嘗試。早在2016年,其便就這個主題申請了一項專利,這一專利則是關於一種可以檢測紅外信號並解析數據的相機,該信號可用于禁用視頻錄製拍攝。這一功能也在當時引起用戶激烈爭論,不少用戶堅持拒絕引入,並認為侵犯了其自主掌握拍攝內容的權利。

不過,對於浸淫在互聯網社交媒體中的絕大多數人而言,攝像頭彷彿替代了原有的感官體驗,記錄演出反倒比沉浸式享受演出來得更為重要。

悉尼大學網路心理學研究小組副主席brand ridout便指出,對於很多人來說,記錄事件已經成為難以打破的一個習慣,「這種做法與那些僅僅是經歷而不是試圖用設備捕捉演出的人相比,可能會導致記憶力較差」。也就是說,當人們試圖將演出定格進電子設備中時,實際上也影響了記住當下的美好體驗。

為了讓大眾更多沉浸在現場經歷,針對盜攝演出的現象,不少國家也頒布了靈活的禁止手段,如要求觀眾入場時上交手機、設備,或是鋪設大量激光影響攝像頭拍攝等,偶是目前較為常見的手段。

比如,在澳大利亞this never happend電子音樂節中,為了禁止觀眾在觀演途中使用手機拍攝,主辦方則會發放貼紙要求觀眾將攝像頭貼住。主辦方表示,只有阻止觀眾拍照、錄製或是錄音,才能創造更加吸引樂迷、引起樂迷嚮往觀看的的氛圍。

事實上,不少演唱會、音樂劇等發布的觀眾須知中,不乏出現強硬的禁止拍攝條款,除了讓觀眾專註看演出,也是為保障音樂人不被侵權。但即便絕大多數盜攝粉絲認為禁令舉措矯枉過正,可相對來說,購票後觀眾便與演出方簽訂了默認的已知事項「合同」,如若包含禁止拍攝傳播事項則需默認遵守。

這是因為,音樂人即表演者的權利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如果未經表演者方允許便錄音錄像,就會侵犯鄰接權和表演者權,會對演出後續音像製品的銷售產生損害。

如果觀眾將這些內容錄製傳播,經由權利人維權,是能夠被合法刪除的。

一旦大眾盜攝視頻能夠達到出版發行的規格,威脅到演出服利益,同樣面臨侵權起訴。比如在美國,聯邦法律規定,對未經授權錄製、傳播、分發現場演出規定了民事處罰,哪怕盜攝者並無商業性目的,也仍舊要承擔金錢賠償,並上繳盜攝內容。

而在海外大多數國家,儘管音樂人大多不太可能為此起訴將盜攝視頻發布在網路上的粉絲,但身為表演者,音樂人們在法律上時有權禁止觀眾錄製,並採取一定措施。比如2015年,neko case便在勸告樂迷不要拍攝演唱視頻無果後,跳過原本演唱會計劃中的安可舞台,提前結束了演出。

站在音樂人角度,盜攝也同樣是其所在意、抗拒,乃至深受其擾。比如adele此前便在演演唱會上發現一名女性全程盜攝後指出「你可以在現實中享受我的音樂,而不是通過你的相機」;包括alicia keys、 childish gambino等均曾公開表示希望樂迷把手機留在家裡,停止在演唱會現場錄製。而fat joe更是直言,厭倦了樂迷來看演出卻把整個時間花在看屏幕錄製上,「如果你去看演出拿出相機錄製就不在當下了,無法享受這一刻的音樂體驗」。

歸根結底,無分公眾人物還是普通觀眾,不管從社會道德,還是從商業利益,盜攝這種行為終歸是損人不利己的。

結語

可以說,在音樂演出現場,全身心地將「錄製視頻」放在第一位,對於樂迷而言,已然是將社交價值置於現場體驗之上,這並不是在聆聽音樂、享受音樂。

如紐約愛樂樂團提出明確的措施,「觀眾可在音樂會前後以及中場休息拍照,但在演出中任何使用攝像頭、手機等其他設備拍攝的人都將被強制要求離場」,觀眾有權觀看演出,但卻沒有共享知識產權的許可。而盜攝也不僅僅是影響了一個人,影響的是滿場觀眾的沉浸式觀演樂趣、表演者的演出整體氛圍。

當然,眼下真正「ban」掉在任何演出中的盜攝行為,也不現實。但放下盜攝的念頭,或也將敦促樂迷更為沉浸式體驗現場演出的魅力,而不僅僅是通過另一隻電子眼,將感官封禁。

誠如電影行業如今為規避盜攝行為,不斷通過官方、民間來宣傳文明觀影、普及法制教育,對於演出行業而言,一張又一張被無視的「觀演須知」,或許也需要立法的扶持,逐漸將禁止盜攝的觀念根植在受眾心裡。

說到底,站在道德高地上批判盜攝,遠不如一張罰單來得有效。